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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 号) 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24 号),明确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已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