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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本村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