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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方针与实践,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會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之后,才逐步开始的。在深刻反思“文革”废弃宪法、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等基础上,党中央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后不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这次全会再次发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并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也开始了逐步实现治国方略的战略转移。
1982年党的十二大的召开与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宪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86年初,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邓小平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著名论断,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相提并论,将法制建设理论推向更高一个层次,提到我国战略发展的新高度,进一步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从各个侧面系统地论述了法治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保障作用。从党的十三大到党的十四大,是党在更高和更广泛的层次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取得新的突破的阶段。这一时期,法制建设主要强调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的秩序及成果,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从而大大地推进了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前进的步伐。不过,当时尚未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发展过程中,邓小平同志作出了杰出的历史性贡献。他大力提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张依法治国,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迅速得到恢复,并走上了正轨,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和发展,体现了丰富的“依法治国”思想。1992年,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以后,邓小平同志仍然十分关心法制建设,指出中国的事情“还是要靠法律制度,搞法制靠得住些”。一直到党的十四大,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但“依法治国”的思想已比较明确,从而为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思想,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治国方略中的基础性地位。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以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十四大精神,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原宪法中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的提出大大提高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声誉和影响,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提出和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至此,“依法治国”方略初步形成。
1996年2月8日,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江泽民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里首次正式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本质飞跃。随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明确载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最终确定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党的十五大报告系统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深刻地回答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如何掌握政权,当家做主,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如何处理社会矛盾,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如何处理领袖人物的个人权威与国家法律权威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从全党的意志转化为全国人民的意志,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这样就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标志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成为全党的意志,并且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到关键阶段的特征出发,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治国方略,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又坚持“以德治国”“以德执政”,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执政治国的新的战略思想,极大地推进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基本治国方略的贯彻与创造性发展。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此后不久,十六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说,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要求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充分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心同德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55年执政经验和规律,并第一次提出和确立了建设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的目标,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改革和完善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为重要战略任务。中央强调,“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是对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大意义和地位的新规定,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基本治国方略的实现途径。2006年,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的部署,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的命题,为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指明了方向。
纵观党的十四大到十七大这15年间,党中央始终把依法治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方略,提出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现已完成,它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1982年党的十二大的召开与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宪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86年初,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邓小平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著名论断,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相提并论,将法制建设理论推向更高一个层次,提到我国战略发展的新高度,进一步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从各个侧面系统地论述了法治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保障作用。从党的十三大到党的十四大,是党在更高和更广泛的层次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取得新的突破的阶段。这一时期,法制建设主要强调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的秩序及成果,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从而大大地推进了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前进的步伐。不过,当时尚未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发展过程中,邓小平同志作出了杰出的历史性贡献。他大力提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张依法治国,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迅速得到恢复,并走上了正轨,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和发展,体现了丰富的“依法治国”思想。1992年,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以后,邓小平同志仍然十分关心法制建设,指出中国的事情“还是要靠法律制度,搞法制靠得住些”。一直到党的十四大,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但“依法治国”的思想已比较明确,从而为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思想,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治国方略中的基础性地位。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以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十四大精神,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原宪法中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的提出大大提高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声誉和影响,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提出和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至此,“依法治国”方略初步形成。
1996年2月8日,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江泽民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里首次正式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本质飞跃。随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明确载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最终确定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党的十五大报告系统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深刻地回答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如何掌握政权,当家做主,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如何处理社会矛盾,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如何处理领袖人物的个人权威与国家法律权威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从全党的意志转化为全国人民的意志,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这样就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标志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成为全党的意志,并且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到关键阶段的特征出发,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治国方略,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又坚持“以德治国”“以德执政”,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执政治国的新的战略思想,极大地推进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基本治国方略的贯彻与创造性发展。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此后不久,十六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说,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要求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充分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心同德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55年执政经验和规律,并第一次提出和确立了建设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的目标,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改革和完善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为重要战略任务。中央强调,“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是对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大意义和地位的新规定,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基本治国方略的实现途径。2006年,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的部署,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的命题,为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指明了方向。
纵观党的十四大到十七大这15年间,党中央始终把依法治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方略,提出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现已完成,它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