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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期间继续实行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返还所得税政策。具体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企业名单,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返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九五”期间,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国有工业企业在实施存量土地调整中,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返还政策,其中,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出让金返还比例可适当提高。三、重点国有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需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购置的试验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列支管理费用时可不受单台价值10万元的限制。四、支持优势国有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