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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初步建成
2017年4月17日,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5号准则”),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会计处理的概念界定、分类、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问题,充实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2017年8月3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6号——政府储备物资》(以下简称“6号准则”),对政府储备物资的概念界定、特征、不同情形下的初始计量作出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5号准则和6号准则的出台,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4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出台后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0月24日,为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夯实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该制度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模式和会计要素、会计科目设置要求、报表编制要求、会计信息化工作要求和施行日期等内容,在完善传统预算会计功能基础上强化了政府财务会计功能,有机统一了现行政府单位各项会计制度,有利于系统、完整规范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相关性、可比性和及时性,从而全面提升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信息,并通过建立预算执行与财务结果的对应关系,客观反映支出结果和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为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奠定了基础,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决策能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业内人士评价,该制度是继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等具体准则出台后,我国政府会计标准建设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初步建成。
我国将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2017年6月9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称,为推动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根据《会计法》以及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指导文件的精神,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在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方面迈出了顶层设计的重要一步。
此次发布的《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在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完善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制度设计。其中,信用档案建设被认为是非常具体且实操性较强的一项措施,对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具体措施是奖惩机制的完善,《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此外,《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监督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管理会计大踏步前进
2017年9月29日,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财政部发布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以下简称“应用指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管理会计体系的建设,推动我国管理会计走向世界,提升我国在全球管理会计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22项应用指引总结提炼了目前在企业普遍应用且较为成熟的部分管理会计工具,以指导单位管理会计实践。应用指引是我国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建设的主体内容,是对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具体指导,其制定和发布对于拓展我国管理会计研究领域、提升管理会计应用水平,并进而增强我国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优势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快速推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会计审计市场将开放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2017年11月10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人民日报》撰文表示,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就是要在深化制造业开放的同时,重点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释放出会计审计市场将开放的信号。专家表示,取消会计审计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限制,鼓励会计审计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成为我国会计审计服务市场发展的新常态。对内资所来说,既是一次与国际同行同台竞技、交流学习、提档升级的重大机遇,也是一次关乎生死存亡的严峻挑战,激烈竞争导致的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会计法》修改已获通过 会计证取消
2017年11月29日,中国人大网权威发布了修订后的《会计法》,至此《会计法》修改已落槌定谳,会计从业资格证正式取消。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修改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二是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删去第二款中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的表述,将第三款“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三是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并删去第二款;四是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档案无纸化趋势加快
2017年11月29日,为了贯彻落实新《会计法》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行政审批、修改了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征求意见的函》,拟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将其中与新《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现行会计规章的表述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一并进行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改主要是配合《会计法》的修改条款,将“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修改为“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的专职人员”,一并修改了报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修改中,删除了定期打印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规定,只需核对无误即可,这将大大推动会计档案的无纸化。
全面统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2017年12月14日,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修订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步印发了《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涵盖了目前全国统一的所有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总结提炼了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会计要素构成、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方面的共性因素,统一了各类基金的会计科目设置、业务核算流程与方法、财务报表格式,构建了“一套科目+一套报表”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统一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少量专用科目设置、专用报表项目列示等方法兼顾了个别险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定会计核算要求。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顺应了统一财务制度的改革趋势,为我国制定了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有利于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各险种会计核算方法,降低学习、培训和执行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各险种基金会计核算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比性,从而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信息质量。
(完)
2017年4月17日,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5号准则”),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会计处理的概念界定、分类、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问题,充实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2017年8月3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6号——政府储备物资》(以下简称“6号准则”),对政府储备物资的概念界定、特征、不同情形下的初始计量作出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5号准则和6号准则的出台,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4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出台后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0月24日,为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夯实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该制度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模式和会计要素、会计科目设置要求、报表编制要求、会计信息化工作要求和施行日期等内容,在完善传统预算会计功能基础上强化了政府财务会计功能,有机统一了现行政府单位各项会计制度,有利于系统、完整规范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相关性、可比性和及时性,从而全面提升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信息,并通过建立预算执行与财务结果的对应关系,客观反映支出结果和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为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奠定了基础,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决策能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业内人士评价,该制度是继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等具体准则出台后,我国政府会计标准建设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初步建成。
我国将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2017年6月9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称,为推动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根据《会计法》以及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指导文件的精神,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在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方面迈出了顶层设计的重要一步。
此次发布的《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在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完善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制度设计。其中,信用档案建设被认为是非常具体且实操性较强的一项措施,对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具体措施是奖惩机制的完善,《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此外,《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监督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管理会计大踏步前进
2017年9月29日,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财政部发布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以下简称“应用指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管理会计体系的建设,推动我国管理会计走向世界,提升我国在全球管理会计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22项应用指引总结提炼了目前在企业普遍应用且较为成熟的部分管理会计工具,以指导单位管理会计实践。应用指引是我国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建设的主体内容,是对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具体指导,其制定和发布对于拓展我国管理会计研究领域、提升管理会计应用水平,并进而增强我国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优势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快速推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会计审计市场将开放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2017年11月10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人民日报》撰文表示,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就是要在深化制造业开放的同时,重点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释放出会计审计市场将开放的信号。专家表示,取消会计审计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限制,鼓励会计审计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成为我国会计审计服务市场发展的新常态。对内资所来说,既是一次与国际同行同台竞技、交流学习、提档升级的重大机遇,也是一次关乎生死存亡的严峻挑战,激烈竞争导致的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会计法》修改已获通过 会计证取消
2017年11月29日,中国人大网权威发布了修订后的《会计法》,至此《会计法》修改已落槌定谳,会计从业资格证正式取消。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修改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二是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删去第二款中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的表述,将第三款“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三是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并删去第二款;四是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档案无纸化趋势加快
2017年11月29日,为了贯彻落实新《会计法》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行政审批、修改了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征求意见的函》,拟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将其中与新《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现行会计规章的表述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一并进行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改主要是配合《会计法》的修改条款,将“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修改为“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的专职人员”,一并修改了报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修改中,删除了定期打印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规定,只需核对无误即可,这将大大推动会计档案的无纸化。
全面统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2017年12月14日,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修订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步印发了《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涵盖了目前全国统一的所有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总结提炼了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会计要素构成、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方面的共性因素,统一了各类基金的会计科目设置、业务核算流程与方法、财务报表格式,构建了“一套科目+一套报表”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统一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少量专用科目设置、专用报表项目列示等方法兼顾了个别险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定会计核算要求。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顺应了统一财务制度的改革趋势,为我国制定了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有利于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各险种会计核算方法,降低学习、培训和执行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各险种基金会计核算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比性,从而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信息质量。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