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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