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权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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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宏观调控权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政治和法律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权力。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有必要对经济进行调节,实施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权由此产生。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是宏观调控权的两个重要问题,要研究宏观调控权,就必须研究纵向上与横向上宏观调控权的合理配置问题,以及宏观调控权的合法有效的行使问题。
  关键词 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配置 宏观调控权行使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
  
  我国在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宏观调控的任务是“维护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①宏观调控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侧重于宏观调控的政策实施,有关保障和规范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出现了职责不明、效率低下等“政府失灵”的一系列问题,这严重阻碍了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宏观调控权是宏观调控法运行机制的核心构成要素,法律必须对宏观调控权惊醒规制和保障。法律对宏观调控权的保障和规制是为了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科学和有效,防止“政府失灵”,从而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如果能够在法律上很好地解决宏观调控权的问题,就会有助于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制度的形成。”②因此,研究宏观调控法理论,就要把宏观调控权的研究放在首位。
  一 宏观调控权概述
  宏观调控权亦应在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学界相关的研究尚十分薄弱。因此,笔者就在此通过分析宏观调控权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宏观调控权的内容,进一步加深对宏观调控权的认识和理解。
  (一)宏观调控权的概念与性质。
  在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对宏观调控权的概念有严格的定义,宏观调控权是指国家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权力。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的调控手段,使宏观经济活动通过市场中介与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结合起来,保持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
  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权力,也是以宏观经济调控为运行方式的公权力。它具有两个方面的属性:第一,宏观调控权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国家机关依法承担的对宏观经济运行必须为或不能为一定行为的职责或责任,国家机关必须正确合法履行;第二,宏观调控权同时是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对宏观经济领域进行适度干预的一种权力,具有命令性和服从性,是专属于国家机关的一种法定职务权限。
  (二)宏观调控权的特征。
  通过对宏观调控权概念以及性质的讨论,可以得知,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的国家机关权力有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宏观经济性。
  宏观调控权的宏观经济性使它与国家所享有市场规制权明显区别开来。因为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特定的经济职权,其作用的领域为宏观经济领域,主要关注的是国家经济整体的平衡、协调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2、间接施控性。
  宏观调控权并不直接作用于受控主体,它要通过市场这个中介来完成,因此,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是一种“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干预。就是说享有宏观调控权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其宏观调控权时大多不直接与具体的市场主体相接处,而是间接的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发生导向作用。国家通过一些经济政策,比如货币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等来引导市场主体改变决策。
  3、非强制性。
  国家机关在行使宏观调控权时,有关的国家机关采用规划、诱导、激励、促进、预警等方式,而不是像市场规制权那样直接采取禁止、命令、处罚等方式。但是宏观调控权仍然具有强制性的支配力,比如它并不以受控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受控主体一旦不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必将在市场竞争中遭受重大损失,甚至有被淘汰的危险。
  4、效果滞后性。
  宏观调控权具有间接性,是一种引导性的干预权,是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的,没有市场规制权的效果那么直接。宏观调控权的运行效果具有明显的时滞性,因此,国家制定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时,应充分注意这个问题,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和准确性。
  (三)宏观调控权的内容。
  宏观调控权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一般是指宏观调控决策权。从广义上来说,除了宏观调控决策权,还包括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宏观调控决策权。宏观调控决策权是指宏观调调控主体代表国家从全局出发,对国民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然后制定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力。宏观调控决策权是宏观调控权的核心,同时也是是宏观调控执行权和监督权行使的基础。
  宏观调控执行权。宏观调控执行权是指调控主体以宏观调控的决策为依据,在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具体实施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力。宏观调控执行权是为了贯彻宏观调控决策权的实施和执行,是实现宏观调控决策目标的途径和保障。
  宏观调控监督权。宏观调控权是指宏观调控监督主体所享有的对宏观调控的决策与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力,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两方面。宏观调控监督权有利于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计划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促进宏观调控决策权和执行权的顺利实现,进而实现宏观调控的宗旨,保持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
  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宏观调控是国家从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宏观的经济运行所实施的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最主要的问题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
  (一)地方政府不享有宏观调控决策权。
  一般说来,宏观调控决策权只能由中央享有,但并非中央的各个经济管理机关均享有决策权。这是因为集权有利于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只有中央才有可能了解和掌握国民经济总量运行状况,才能制定国家计划、相关的经济政策,运用综合的经济手段,来实现国家干预,使总量趋于平衡及经济结构优化。地方不具备反映总量运行的经济要求,制定克服总量失衡、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的政策的能力,如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等,显然这些单靠地方政府的力量是做不到的。
  (二) 地方政府享有宏观调控执行权。
  中央和地方均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分别行使宏观调控执行权。地方享有宏观调控执行权,是取决于宏观调控决策得以实施的需要。第一,地方政府享有宏观调控执行权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中央政府不可能充分透彻地理解各地区市场的全部信息,而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经济信息的掌握更为及时和准确,地方政府有效率方面的优势,因此地方政府对地区经济的调控更便捷。第二,地方政府享有宏观调控执行权是由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决定的,中央的宏观调控措施需要并且必须由地方政府来实施。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享有宏观调控执行权,有利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的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地方参与宏观调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成中央与地方的“双赢”。
  (三)地方政府在程序上享有宏观调控监督权。
  在程序方面,宏观调控监督权应当分别由中央和地方依职权行使。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上级地方政府有权监督下级地方政府是否依法执行宏观调控决策。第二,各级地方权力机关有权监督本级地方政府是否依法执行宏观调控决策。
  在实体方面,宏观调控监督权只能由中央政府行使,只有中央政府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宏观调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科学客观,是否符合经济规律,能否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等这些问题,。而地方政府具有获得信息的有限性以及地方利益的考量等局限性,并不能客观科学的审视宏观调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
  三、宏观调控权的行使
  宏观调控权的行使,也称宏观调控权的运行,是指宏观调控权主体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原则,采用财政、金融等手段,具体行使宏观调控权并产生某种结果的过程。宏观调控权的行使,涉及到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原则和手段两个大问题。
  (一)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原则。
  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原则是指具有宏观调控权的主体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在行使宏观调控权时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原则是宏观调控权行使的保障。主要包括合法原则,调控适度原则,平衡与优化原则以及情事变更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宏观调控权的合法性要求行使宏观调控权就必须同时具备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法律上的合法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是指在宏观调控行为,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保证国民经济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时,必须符合客观的经济规律,进而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总体上大大增进社会福利。法律上的合法性是指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既包括实体合法,也包括程序合法,无论调控方还是受控方都必须依法行事。
  2、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要求宏观调控的行使要符合经济的客观规律,必须要掌握好调控的度,恰到好处的运用宏观调控政策。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关系。首先,在行使宏观调控权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其次,必须将宏观调控的领域控制在市场自身无法或不可能合法有效解决的领域。最后,宏观调控应当维护好市场的公正和统一,不损害市场健康秩序为。
  3、平衡与优化原则。
  宏观调控旨在是维护经济总量上的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因此行使宏观调控权应始终以平衡与优化为目标,尽量排除那些阻碍、干扰平衡与优化的种种因素,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安全有序宽松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秩序。这一原则为宏观调控权的行使指引了方向。
  4、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即“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的体现,是指在遇到重大的情势变更时,国家应当对原来的“调控预期”进行调整,对国家与国民之间的“调控契约”做出调整,以在实质上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因此,宏观调控权在合法行使的基础上,还要适当的灵活,即根据重大的形势做出变更。如在遇到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时,我国政府就及时调整了宏观经济政策,通过减税、扩大支出等手段来促进出口、拉动内需,保证了我国经济安全。
  (二)宏观调控权的行使手段。
  在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手段上,学界有人认为应采取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但我认为宏观调控法是由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构成的,宏观调控权是由计划调控权、金融调控权、税收调控权等构成,因此宏观调控权的行使手段也是综合性的,概括起来包括计划调控、金融调控、财政调控、产业政策调控手段和其它调控手段。
  1、计划调控手段。
  计划是未来的行动纲领,表明人们在一定时期内要采取一定措施去达到一定目标,具有预见性、政策性和指导性。刘易斯说过:“虽然我们无法预见未来,但如果我们没有根据当时所得到的信息而制订的未来计划,我们就无法合理的行事。”③因此计划宏观调控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世界上的每一个政府都要制订编入预算的年度支出计划,并且要真正有效的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制订一个科学的计划。
  2、金融调控手段。
  金融调控手段是行使宏观调控权的重要手段。“金融宏观调控是国家通过金融体制来调节经济,主要运用各种金融杠杆调节货币供给总量和结构,在全社会配置货币资金,进而调控国民经济运行和增长总量,以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④ “今天,没有人坚持这种把经济周期送入历史书的幼稚的乐观观点。经济周期依然伴随着我们”。⑤要真正解决经济周期问题,无论是抑制通货膨胀还是扩大就业,都必须运用货币政策、减少货币供应或增加货币供应。萨缪尔森还认为,“自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开始以来,政府就一直拥有对货币的法定的权力”,要求放弃货币政策就像是在要求死亡。⑥
  3、财政调控手段。
  市场经济是一种具有较高微观效率的经济形式,但市场经济无法在宏观上保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财政宏观调控手段是行使宏观调控权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萨伊定律所谓的“供给创造它自己的需求”已经成为经不起现代分析的破灭了的神话。⑦
  财政政策特别能够体现一个国家的性质特征,熊彼特指出:“一个民族的精神,它的文化水平、它的社会结构、它的政策所部署的行动,所有这些以及更多的东西都被写进它的财政史之中……谁懂得如何倾听它的信使的声音,谁就能在这里比其他任何地方更加明了的识别世界历史的雷鸣。”⑧
  4、产业政策调控手段。
  美国学者查默斯•约翰逊认为:“作为一个政策体系,产业政策是经济政策三角形的第三条边,它是对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补充。”⑨尽管通过市场机制有可能使生产结构得到调整从而促进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平衡,但由于市场信号的滞后、传递失灵以及市场本身存在的功能缺陷,难免出现偏差失衡。因此要真正促使产业组织有效并保证产业结构优化就应该依靠产业政策。
  四、完善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具体建议
  随着国际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职能的社会化和民主化,各国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活动同市场越来越交融,它已经不是单纯的国家权力的自我表现,它的一切活动都应该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宗旨。通过完善宏观调控权的行使手段,使得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和运行更为科学有效,避免宏观调控权的效果滞后性等弊端,提高国家行使宏观调控权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完善计划调控手段。计划宏观调控手段是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方式之一,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和诱导巨大。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我们应更加注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预测性、宏观性、科学性。加强计划立法,把计划手段限定在法律范围内。
  第二,充分发挥财政和金融调控手段的作用。如通过调整税率,引导市场主体的产业投资方向,减少浪费,提高投资效率。对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生产基于减税或免税以刺激其生产从而扩大社会供给,对不合乎社会需求的社会生产进行加税增税以抑制其生产从而减少社会供给。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调整货币存贷利率,调整银行的再贴现率和法定准备金率等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第三,完善产业政策调控手段。产业政策法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换体系,使政府和企业能够互相传递有价值的信息,降低经济发展的信息费用和交易成本,制定完善的产业政策,给企业以科学正确的引导和积极有效的支持,促使企业组织合理、形成规模经济,提高效率。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产业税制政策和补助金制度等,政府通过投资基础产业等位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提供总要的外部条件和后备条件。
  五、结语
  宏观调控权的有关问题是我国经济法学研究中集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重大课题。宏观调控权能否正确的运用,决定着宏观调控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决定着市场经济能否健康的发展。宏观调控权作为政府经济职权在宏观经济领域的体现, 其行使的效果关系到经济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 公民的福利最大化能否得到实现。因此, 宏观调控权的研究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仅对宏观调控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内容,以及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进行了初步探讨, 还有许多问题诸如宏观调控权的运行、效力、责任等等还有待深入。只有对宏观调控权及相关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 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宏观调控制度, 提高宏观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能力, 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注释: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张守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3):131.
   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版,第497页.
   漆多俊.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上册.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页,第614页.
  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下册.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71页,第1214页.
   查默斯•约翰逊.产业政策争论.转引自杨沐.产业政策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3页.
  
  参考文献:
  [1]张守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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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李昌麒,胡光志.宏观调控法若干范畴的法理分析.中国法学,2002(2).
  [6]刑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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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刘国光.关于宏观调控若干问题的思考.经济经纬,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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