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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与传统社会保险制度有很多不对接的地方,表现在传统的“五险一金”缴纳及管理的不对接问题、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短板、从业者的参保意识不对接这三方面。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传统“五险一金”的缴纳方式、创新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参保意识等对策,以此来完善和创新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新就业更好更快发展。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制度;制度创新
一、黑龙江省扶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社会保险制度创新现状
(一)对灵活就業者创新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制度
2018年11月,黑龙江省人社厅下发《关于2018年全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全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年2 196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由各地方自行确定。对部分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黑龙江省还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保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二)创新推进“互联网+人社”制度促进互联网平台就业
2015年11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制订了《“互联网+人社”三年行动计划》,就加快推进互联网技术与人社工作的深度融合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行动计划。截至2015年10月底,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用户个人注册达6.4万人,单位注册达上百家,用户总登录访问量达65.3余万次。黑龙江省的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现已开通各项相关人社业务查询、社保基本情况、就业基本信息等公共服务内容,网上行政事项办理涵盖了省人社厅10个处室、22项业务。在互联网平台和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发展的今天,黑龙江省着力打造人社系统互联网思维,创新服务和管理模式,优化和变革业务流程。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级大数据“云中心”,目前已经推出12333线上咨询专栏、龙江人社APP、微信公众号等多方位的线上服务平台,推进各业务线上运行,积极促进与各部门数据共享,利用大数据洞察民生需求,为决策、监督、服务提供支持。“互联网+”平台都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网络平台,因此构建“互联网+人社”在有利于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本省社会保险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帮助。因为互联网平台属于新业态,因此也一定程度上促进黑龙江省高技术型新就业形态的发展。
(三)创新实施小微型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为了促进黑龙江省小微型企业经济发展,分散用人单位经营中工伤事故风险,保障用人单位与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省内各地要多措并举支持小微型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型服务企业不得设置附加条件,简化参保流程,可以采取单险种缴费方式将其纳入参保范围,以创新、优化、灵活、便捷方式鼓励小微型服务企业为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鼓励其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小微型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即缴费工资人均标准不得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总额=“实名制”参保人数×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费率。对于收取管理费进行服务管理的小微型服务企业,也可以按照所收取服务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用人单位可以按月,也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为期限进行缴纳。
二、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发展与传统社会保险制度不对接问题
(一)传统的“五险一金”缴纳及管理的不对接问题
“五险一金”是国家、单位及个人在不同程度上承担义务为劳动者所缴纳的几种保障的统称。其中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尤为重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也作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同存在。虽然现在黑龙江省“五险一金”的普及状况越来越好,但随之而来的也是传统的“五险一金”中存在的问题。传统的“五险一金”基本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对于当前迅速发展且逐渐占据未来市场主流的新就业形态来说,保障的覆盖范围较小,且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封闭,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互联网+人社”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很多功能尚未完善。造成人员参保、流转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保困难。只有丰富“五险一金”的市场对应人群、优化管理模式、充分运用网络办公的形式才能保证其长足发展。
(二)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短板
国家信息中心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人,比上年增加131万人,约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 354万)的9.7%,意味着城镇每100个新增就业人员中,就有约10人是平台企业新雇用员工。由此可见,当前新就业形态在就业市场中逐步占据主流位置。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兴业态的不断涌入,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无法满足新就业形态的需要。无论是新就业形态的用工模式还是劳动关系,都无法适应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此情况下,各省都在响应国家号召创新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黑龙江省在创新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一直在不断努力,也吸取其他优秀地区的经验,但是仍无法满足当前迅速发展的新就业形态,创新的社会保险制度较为匮乏。
(三)从业者的参保意识不对接
目前,我国以网约车平台、互联网购物平台、外卖平台等为代表性的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其从业人数处于直线增长趋势。但国家对这些新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并没有强制参保要求,每年新增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没有立即参保。一些从其他行业转投而来的从业人员,一部分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接续原来的社会保险,还有很大一部分干脆中断缴纳社保。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尚没有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统计范畴,因此也无法提供准确的新经济新业态行业参保人数,以及因新经济而产生的中断缴纳社保人数。对于以上现象形成的主要因素是新就业形态存在劳动关系不规范、企业规避社会责任、从业人员参保意识不强、从业人员流动现象增多等原因,归根结底还是新就业从业人员的参保意识不强造成的。如果大家都有强烈的参保意识,对于社会保险有着正确的认识,那么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普及率也会相应增多。 三、完善与创新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制度对策
(一)改善传统“五险一金”的缴纳方式
传统的“五险一金”缴纳多依托于线下办公,这样不仅消耗更多的人力物力,同时效率还不够理想。应大力促進“互联网+人社”的实施,不断丰富完善线上的功能,使线上不仅具备各种社会保险的查询功能,还要能够办理各种业务。一切相关的新型政策制度都在网络上公开,实现信息完全透明化且更加容易被得知。需要验证的资质证明等一律通过上传材料来认证,不必线下排队也避免等待多个工作日。这样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方便了众多新纳入“五险一金”缴纳范畴的新就业从业人员通过线上就能实现参加社会保险,还可以通过当前使用率较高的微信、支付宝等进行“互联网+人社”的普及,在微信、支付宝的现有社会保险功能基础上增加新模块,有任何新政策都可以通过公众号或小程序等形式进行通知,使消息具有时效性。这样更加容易操作,省去了复杂的办事流程,加快了社保消息的传播,促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缴纳。
(二)创新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
应加大财政在新就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不断创新社会保险制度在新就业形态发展中的合理表现形式。主要从最为需要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入手,在传统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新就业形态的特点进行创新,使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制定适应当前发展现状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方面,扩大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激发从业人员参保积极性,同时允许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缴费档位的弹性选择;在医疗保险方面,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将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群体中来,同时降低新就业从业人员在医疗保险缴纳中的准入门槛,使一些工作的时间、地点、工作形式较为自由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能够有选择性的缴纳医疗保险;在工伤保险方面,建立工伤保险多种责任主体机制,根据不同的雇佣关系来确定不同的缴费主体,同时允许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按月缴纳,从而迎合当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工作模式。
(三)提高从业人员的参保意识
目前很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是以前的灵活就业人员,他们依旧还持有老观念,对社会保险所能保障的方面不够了解,加之工作单位没有主动提出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愿。首先应该强化新就业从业人员的参保意识,简化参保办事流程,尽量实行网上办事。平时做好社会保险作用的宣传工作,将社会保险知识普及加入到入岗前的技能培训中,使从业人员在根本上了解社会保险的益处。也要从用人单位着手,对部分行业新就业形态实施强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对新就业形态的用人企业进行监管;只有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两方面入手,才能够有效提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的效率。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制度;制度创新
一、黑龙江省扶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社会保险制度创新现状
(一)对灵活就業者创新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制度
2018年11月,黑龙江省人社厅下发《关于2018年全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全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年2 196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由各地方自行确定。对部分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黑龙江省还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保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二)创新推进“互联网+人社”制度促进互联网平台就业
2015年11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制订了《“互联网+人社”三年行动计划》,就加快推进互联网技术与人社工作的深度融合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行动计划。截至2015年10月底,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用户个人注册达6.4万人,单位注册达上百家,用户总登录访问量达65.3余万次。黑龙江省的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现已开通各项相关人社业务查询、社保基本情况、就业基本信息等公共服务内容,网上行政事项办理涵盖了省人社厅10个处室、22项业务。在互联网平台和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发展的今天,黑龙江省着力打造人社系统互联网思维,创新服务和管理模式,优化和变革业务流程。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级大数据“云中心”,目前已经推出12333线上咨询专栏、龙江人社APP、微信公众号等多方位的线上服务平台,推进各业务线上运行,积极促进与各部门数据共享,利用大数据洞察民生需求,为决策、监督、服务提供支持。“互联网+”平台都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网络平台,因此构建“互联网+人社”在有利于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本省社会保险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帮助。因为互联网平台属于新业态,因此也一定程度上促进黑龙江省高技术型新就业形态的发展。
(三)创新实施小微型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为了促进黑龙江省小微型企业经济发展,分散用人单位经营中工伤事故风险,保障用人单位与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省内各地要多措并举支持小微型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型服务企业不得设置附加条件,简化参保流程,可以采取单险种缴费方式将其纳入参保范围,以创新、优化、灵活、便捷方式鼓励小微型服务企业为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鼓励其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小微型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即缴费工资人均标准不得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总额=“实名制”参保人数×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费率。对于收取管理费进行服务管理的小微型服务企业,也可以按照所收取服务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用人单位可以按月,也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为期限进行缴纳。
二、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发展与传统社会保险制度不对接问题
(一)传统的“五险一金”缴纳及管理的不对接问题
“五险一金”是国家、单位及个人在不同程度上承担义务为劳动者所缴纳的几种保障的统称。其中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尤为重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也作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同存在。虽然现在黑龙江省“五险一金”的普及状况越来越好,但随之而来的也是传统的“五险一金”中存在的问题。传统的“五险一金”基本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对于当前迅速发展且逐渐占据未来市场主流的新就业形态来说,保障的覆盖范围较小,且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封闭,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互联网+人社”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很多功能尚未完善。造成人员参保、流转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保困难。只有丰富“五险一金”的市场对应人群、优化管理模式、充分运用网络办公的形式才能保证其长足发展。
(二)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短板
国家信息中心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人,比上年增加131万人,约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 354万)的9.7%,意味着城镇每100个新增就业人员中,就有约10人是平台企业新雇用员工。由此可见,当前新就业形态在就业市场中逐步占据主流位置。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兴业态的不断涌入,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无法满足新就业形态的需要。无论是新就业形态的用工模式还是劳动关系,都无法适应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此情况下,各省都在响应国家号召创新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黑龙江省在创新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一直在不断努力,也吸取其他优秀地区的经验,但是仍无法满足当前迅速发展的新就业形态,创新的社会保险制度较为匮乏。
(三)从业者的参保意识不对接
目前,我国以网约车平台、互联网购物平台、外卖平台等为代表性的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其从业人数处于直线增长趋势。但国家对这些新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并没有强制参保要求,每年新增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没有立即参保。一些从其他行业转投而来的从业人员,一部分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接续原来的社会保险,还有很大一部分干脆中断缴纳社保。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尚没有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统计范畴,因此也无法提供准确的新经济新业态行业参保人数,以及因新经济而产生的中断缴纳社保人数。对于以上现象形成的主要因素是新就业形态存在劳动关系不规范、企业规避社会责任、从业人员参保意识不强、从业人员流动现象增多等原因,归根结底还是新就业从业人员的参保意识不强造成的。如果大家都有强烈的参保意识,对于社会保险有着正确的认识,那么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普及率也会相应增多。 三、完善与创新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制度对策
(一)改善传统“五险一金”的缴纳方式
传统的“五险一金”缴纳多依托于线下办公,这样不仅消耗更多的人力物力,同时效率还不够理想。应大力促進“互联网+人社”的实施,不断丰富完善线上的功能,使线上不仅具备各种社会保险的查询功能,还要能够办理各种业务。一切相关的新型政策制度都在网络上公开,实现信息完全透明化且更加容易被得知。需要验证的资质证明等一律通过上传材料来认证,不必线下排队也避免等待多个工作日。这样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方便了众多新纳入“五险一金”缴纳范畴的新就业从业人员通过线上就能实现参加社会保险,还可以通过当前使用率较高的微信、支付宝等进行“互联网+人社”的普及,在微信、支付宝的现有社会保险功能基础上增加新模块,有任何新政策都可以通过公众号或小程序等形式进行通知,使消息具有时效性。这样更加容易操作,省去了复杂的办事流程,加快了社保消息的传播,促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缴纳。
(二)创新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
应加大财政在新就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不断创新社会保险制度在新就业形态发展中的合理表现形式。主要从最为需要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入手,在传统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新就业形态的特点进行创新,使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制定适应当前发展现状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方面,扩大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激发从业人员参保积极性,同时允许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缴费档位的弹性选择;在医疗保险方面,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将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群体中来,同时降低新就业从业人员在医疗保险缴纳中的准入门槛,使一些工作的时间、地点、工作形式较为自由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能够有选择性的缴纳医疗保险;在工伤保险方面,建立工伤保险多种责任主体机制,根据不同的雇佣关系来确定不同的缴费主体,同时允许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按月缴纳,从而迎合当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工作模式。
(三)提高从业人员的参保意识
目前很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是以前的灵活就业人员,他们依旧还持有老观念,对社会保险所能保障的方面不够了解,加之工作单位没有主动提出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愿。首先应该强化新就业从业人员的参保意识,简化参保办事流程,尽量实行网上办事。平时做好社会保险作用的宣传工作,将社会保险知识普及加入到入岗前的技能培训中,使从业人员在根本上了解社会保险的益处。也要从用人单位着手,对部分行业新就业形态实施强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对新就业形态的用人企业进行监管;只有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两方面入手,才能够有效提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