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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模式,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就业渠道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动合同法》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就设立一家劳务派遣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资格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然而,三年的实践证明,原则性、笼统性的法律规定不能解决劳务派遣机构数量繁多,资质良莠不齐之现状,这就需要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做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