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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二分”范式中的传统法律关系可以采“主体、行为二要素说”。“主客一体”范式中的生态法律关系既注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注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生态关系,可采“生态三要素说”,即主体、客体(物)、行为。传统法律关系是在法的调整起因和机制层面上思考问题的结果。生态法律关系是在法的调整作用和功能层面上思考问题的结果。由于思考问题的层面不同,两者并不矛盾。生态法律关系是传统法律关系的发展和补充,两者可以和谐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