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协的正义:法国刑事和解程序评析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80561687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法国的刑事和解是法国立法者为了解决其诉讼程序的繁杂及效率低下而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所做的选择,是一种非典型的公诉替代方式,其从诞生开始就因为该制度与法国某些传统的诉讼理念和原则相冲突,一直众说纷纭,褒贬不一。尽管如此,该制度却还是因在提高诉讼效率与解决案件纠纷方面良好的司法效果而最终在法国被广泛适用和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法国治理刑事犯罪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之一。现今各国的理论与实践都在探索保障当事人权利、体现司法公正及效率的公诉替代程序,而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无疑对各国的探索都具有指引作用,研究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在我国当今和谐司法的大背景下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国;刑事和解程序;评价
  依据法国2004年3月16日的行政通令之规定,所谓刑事和解,指"通过第三者的引导将犯罪行为实施者与受害人召集会见,以在两者之间建立联系并就赔偿的具体细则和重新修复关系上达成合意,尽可能促进确立不再重新犯罪的条件",可见,法国刑事和解实质上是一种刑事司法框架内共和国检察官与犯罪行为人之间就刑事责任进行协商达成刑事契约,它是公诉机关可以选择适用的惩罚性的公诉替代程序之一,其选择适用的基本条件就是犯罪行为人主动认罪、真诚悔改且有挽救之可能。法国作为刑事和解构建的典型国家,刑事和解的运作程序成熟,对法国刑事和解程序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更深刻理解法国刑事和解程序所蕴含的程序价值。
  一、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简介
  有学者在介绍法国刑事和解制度时提到,根据法国被害人协助及和解机构长期以来的经验总结,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在理想状态下需经历四个阶段,即和解前的会见阶段(la phasedel'entretienpr€閍lable)、当事人交流并寻求解决方案的阶段(la phase d'€閏hange et de recherche de solutions)、和解成果的固定阶段(la phase de consolidation)以及和解协议的执行阶段(la phased' ex€閏ution)。但并非所有的刑事和解程序均需经历这四个阶段,因为当事人可能在和解程序的某一个阶段(在合意固定前)因种种原因而宣布退出和解程序,回归一般的公诉程序。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阶段的划分虽是法国被害人协助及和解机构(INVEM: Institut National d'Aide aux Victimes Et de M€閐iation)长期以来的经验总结,并非出于立法或行政通令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法国的刑事和解大抵按这一流程运作,具有普适性。笔者认为该划分是合理也符合现行法国司法实践的现状,但笔者想从刑事规范化程序的这个角度,重新考量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结合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程序包括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刑事和解协议的形成程序、刑事和解协议的确认程序及刑事和解措施的执行与监督程序:
  (一)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
  1、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主体
  法国的检察官拥有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提议权和全部决定权,犯罪行为人没有主动请求权。
  2、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
  由共和国检察官提出的刑事和解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警察警官告知犯罪行为人。此项建议应作为共和国检察官的书面决定并由其签字。所提建议要具体写明应当执行的各项措施的性质与数额并附于诉讼案卷;同时检察院还会向犯罪行为人建议在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赔偿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并将此建议通知受害人。刑事和解得在法院以及其他法律场所提出。
  接到刑事和解提议的犯罪行为人可以请求享有10天的思考期限。如果当事人提出这项请求,共和国检察官或其代表应向其指明在何日何时到案作出答复,并向其强调,如不按时到案,视为拒绝刑事和解。在其对共和国检察官的提议表示同意之前,可以聘请律师协助。
  需要注意的是,在告知犯罪行为人和解建议的时候,必要时,还应通知犯罪行为人的律师到场。对于刚满18岁的成年人,为使其能更好地理解所运用的刑事和解措施及理由,还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
  (二)刑事和解协议的形成程序
  检察官委派的代表首先会扼要说明本案的犯罪事实并向犯罪行为人介绍刑事和解的法律含义及设立的目的;然后要向其说明检察官对这类犯罪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起诉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可能获得的最高刑罚;之后,检察官委派的代表要向犯罪行为人说明,接受刑事和解建议是以他承认自己实施了有关的犯罪行为为前提。如果犯罪行为人不承认所实施犯罪行为,检察官委派的代表则需进一步向其重述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对于酒后驾车的犯罪,向其阐述法律之所以禁止的理由等等。最后,如犯罪行为人同意刑事和解,对其表示的同意应当作成笔录,并向其提交笔录副本一份。笔录应由犯罪行为人、共和国检察官、其授权代表签字。如果犯罪行为人对共和国检察官(或其代表)提出的替代追诉措施建议表示拒绝,则检察官应提起公诉,除非发现新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该程序中,犯罪行为人对检察官委派的代表提出的刑事和解的建议或者接受或者拒绝,不得与检察官 "讨价还价"。
  (三)刑事和解协议的确认程序
  如果犯罪行为人接受共和国检察官的和解提议,同意执行对其规定的措施,共和国检察官向法院院长(轻罪)或初审法院法官(违警罪)提出申请,请求法官认定刑事和解有效。提交申请,应附有协商阶段所形成的笔录。
  共和国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这一申请时,应告知犯罪行为人,相应情况下,告知受害人。
  法院院长或法官依职权或者应请求,分别或者在一起,听取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的陈述。检察官得到此项通知,如其希望参加听审,可以列席。听审不公开进行但应做成笔录并由法官与各当事人签字。受害人有权请求法官听取其陈述,这项请求应在10之内用挂号信向共和国检察官提出,或者向法院书记室提出声明,否则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协助。所有这些事项均应在笔录中作出记载。
  如法院院长认定刑事和解有效,做出一项裁定,刑事和解中规定的各项措施即可付与执行。   法官作出的裁定,应通知犯罪行为人,相应场合,通知受害人。对这项裁定不得提出任何不服申请。
  (四)刑事和解措施的执行与监督程序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令部分第15-33-49条至第15-33-60条对刑事和解措施的执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犯罪行为人缴纳"和解罚金"(amende de composition)时,罚金用印花税票支付;规定"将用于将旨在用于实行犯罪之物或者犯罪所生之物抛弃于国家"时,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物交至法院书记室,由书记室将其销毁或者收归公产;如果该物此前已被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扣押并持有,在其得到法官认定刑事和解有效的裁定通知后,应将封存之物送交法院书记室;"完成不给报酬的劳动"是指"具有总体利益性质的劳动",也就是公益性质的劳动,共和国检察官可以按照法法令规定的条件增加其他劳动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共和国检察官行使"刑罚执行法官"的权限。
  刑事和解措施的监督工作由检察官委派的代表承担。检察官委派的代表要对刑事和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尤其是罚款收缴的情况。此外,检察官委派的代表还要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计算机信息化,以便于进行监督检查。一般而言,刑事和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下列法律文书:《刑事和解建议决定书》、《刑事和解建议笔录》、《刑事和解确认申请书》、《刑事和解确认通知书》、《执行刑事和解措施监督表》等等。刑事和解一旦得到执行,公诉即告消灭,但并不妨碍民事当事人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向轻罪法院直接提出传票传唤。
  二、法国刑事和解程序之评析
  对法国刑事和解程序的评价, 从其运行至今20多年,法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这一程序虽然是众说纷纭,但整体上一直是褒多贬少。笔者也以下三个方面对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做个简单的评析:
  (一)法国刑事和解程序特色鲜明,特点众多
  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特色鲜明,特点众多,概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和解程序的正当化。法国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对程序的适用阶段,操作规则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刑事和解程序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正当性;二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高效性。法国刑事和解程序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中,用高效率的诉讼程序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案件程序的"正当性",起到案件分流的作用和刑罚轻缓化的效果;三是刑事和解程序的司法制约性。虽然法国刑事和解是由检察官完成的,但刑事和解的效力却要受到刑事司法机构的控制,因为调解的最终效力由司法机关来确认,或者是导致司法程序终止,或者只是量刑时的参考因素,所以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还是被置于审判权的制约之下的;四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附属性,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虽然已经纳入到法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之中,成为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它不能够代替法庭来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决定,而只是附属于刑事司法体系的一种附属型程序。
  (二)法国刑事和解程序是司法人性化的程序体现,实现了程序正义和有效惩罚犯罪的多元价值
  "哪里会发生冲突, 哪里就会存在赔偿, 哪里就有司法人员与各方参与人的共存。"但当今社会各国均追求以人性的方式在较低的司法投入下有效解决冲突,实现正义。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恰好体现了司法人性化,使得当事人双方免除了不必要的诉累, 也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合理配置力量, 分流案件, 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办理性质严重的案件, 提高整体司法效率。
  因此,法国立法者依据与现代社会法律价值多元化及其最优配置理念以及恢复性司法理论,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选择了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以一种新的方式寻求多方利益的一致,使公正、效率、自由和秩序等多种法律价值在刑事和解程序的框架下达到最优配置,缩小冲突与对抗,最大限度地修复因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实现各种法律价值效应的最大化,实现各方利益的动态均衡。
  (三)法国刑事和解程序也并非完美无瑕,在实践中其也存在缺陷
  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从1999年立法确立至今,在法国立法及实践当中不断被琢磨完善,成为一项流畅清晰的公诉替代措施,已经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 也应当看到, 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也不是完美无瑕的,其在实践中也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1、刑事和解程序中诉讼参与者权力定位模糊,使刑事和解程序带有"行政型"程序色彩
  在法国刑事和解程序中诉讼参与者有法官、检察官、被告、律师、受害人、司法警察、检察官代表等,诉讼参与者众多,然而在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各个参与者的权力,导致诉讼程序中出现削弱甚至取消一些诉讼参与者的权力,扩张一些诉讼参与者的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的审判职能被削弱,法官由司法裁判主体变为行政化的审核主体,且审核权逐渐虚化。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刑事和解决定,应由检察官申请法院院长对其有效性进行认定,然而,由于法官并未参与之前的案件审理,并且法官对检察官申请的理由既不能质疑又不能修改,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这种所谓的"认定"显然"形如虚设",起不到实质作用,法官所起的审判职能实际上是被削弱了。
  (2)犯罪行为人的辩论权被完全排除,刑事和解程序中检察官拥有刑事和解的提议权和全部决定权。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在检察官和犯罪行为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谈判",犯罪行为人对检察官的建议只能作出接受或拒绝两种反应,而无权通过辩论来"讨价还价"。
  (3)司法警察警官和检察官代表的权力扩张,主导诉讼程序的进程。在刑事拘留期间,司法警察警官由检察官授权向犯罪行为人提议刑事和解,犯罪行为人迫于压力往往会接受该和解建议,这相当于司法警察警官分享了法官的裁判权;检察官代表在既定的政策框架下享有相当的自治权,可以全权代表检察官运作刑事和解程序,成为刑事处罚权的实际执行者。
  (4)其他参与者的权力被削弱或取消。律师的法律地位从辩护人变为法律咨询者; 一旦刑事和解成功即产生消灭公诉的效力,受害人不再有上诉或重新起诉的权利,受害人的其他权利更是被置之不理。   2、法院监督及审核机制实效欠缺,使权力滥用成为可能。
  法国立法者为防止刑事和解程序发生畸变,用法律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协议必须经过庭审法官审核才具有效力。但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检察长在制定有关刑事和解的具体实施细则之前会征询法官的意见,致使法院和检察官(或其代表)在个案刑事和解程序运作前事实上已经达成一般的默契。加之,庭审法官往往出于积讼压力的考虑,往往会审核通过刑事和解建议,甚至在刑事和解建议违反程序法或有悖合理替代追诉措施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也往往不愿驳回这些刑事和解建议。这种极高的审核成功率使监督及审核机制形同虚设。2004年立法又将便民法院院长也列入审核主体,进一步削弱了法院院长审核这一监督机制的公信力,加剧了监督及审核机制虚化的趋势。审核机制的弱化使权力滥用成为可能,直接威胁公民个人自由及权利。监督及审核机制实效欠缺的另一大体现是辩护律师缺位。尽管法典明确规定犯罪行为人在接受检察官所提出的和解建议前可以聘请律师协助,但这并非一个强制要件,实践中大部分犯罪行为人也都不会聘请律师。
  3、刑事和解程序中裁判权被分割,削减了刑罚的惩罚价值。
  刑事和解程序中,处罚仿佛可以像商品一样"打折"。 犯罪行为人因担心受到更严厉的刑罚,而认罪以获得与检察官刑事和解,检察官为了有效实现案结事了,也乐意与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和解,从而提出刑事和解建议,以刑事和解的方式结案,这样裁判权也就在无形中被分割了。这不仅有损司法机构的威信,也极大削减了刑罚的惩罚价值。
  虽然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存在上述问题,但毋庸置疑,法国刑事和解程序符合现代诉讼经济的原理,克服了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因冗长拖沓、效率低下而长期为理论界及实务界所诟病的窘境,提高了诉讼效率,有效地解决案件纠纷。同时,上述缺陷不仅没有对法国的刑事和解的适用产生根本性动摇,而且成为完善刑事和解程序的一个推动器,使得法国立法者和实践者对法国刑事和解程序不断改善。笔者相信,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在法国的法制土壤中必然还会发出更夺目的光彩!
  参考文献:
  [1]施鹏鹏.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及其借鉴意义[J] .载社会科学辑刊, 2006(6)(总第167期).
  [2]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3]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4]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J] .现代法学, 2001(1).
  [5]王洪宇.法国刑事和解制度述评[J] .现代法学, 2010(2).
  [6]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 . 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作者简介:张辉铿,工作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2012级刑事诉讼法。
其他文献
摘 要:执行程序是实现私权的最后环节,对执行程序的重视是尤为重要。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实现民事执行功能和价值保障,是民事执行程序不可缺少是部分。完善和建立执行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式与途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民事诉讼法》在对执行救济制度方面也可以看出,我国也开始对就救济人的保护。对于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救济渠道,制约执行权的行使,防止执行权滥用,是实
期刊
摘 要: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社会管理需要随之不断创新。因此,理顺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政府建设之间的关系,对于法治建设的进程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目前社会管理中出现的创新趋势,探讨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影响,以及如何保障两者的实现,继而期望能给法治建设提供现实性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治政府;社会管理;创新  一、研究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政府建设之间关系的意义  政府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出于公共管
期刊
摘 要: 空白票据制度的产生是为了方便交易活动和促进票据流通。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空白票据的规定相当简单,与国际惯例脱节且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在空白票据实务中存在一些新问题,如:对失票人的救济途径,包括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无权处分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行为人欠缺补充权导致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本文将在承认空白票据补记完成前可流通的基础上,从较为新颖的角度,对空白票据丧失后各关系人的利
期刊
摘 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我国的三板市场走了30年。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承载主板市场退市企业的缓冲区,到逐渐向全国高新科技园开放的场内市场的蓄水池,新三板的不断扩容,显现出了我国全国性场外市场的雏形。新三板改革的制度设计关系到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而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新三板能否顺利成为孕育成我国场外市场成长的土壤至关重要。从新三板市场的功能匹配角度,新三板信息披
期刊
摘 要:竞业限制制度是保护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制度,关系整个经济竞争秩序和企业的财产权益,它所包含的矛盾突出地反映着劳动合同的特性,因此,深刻理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竞业限制制度有利于繁荣劳动力市场,和完善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分析,深刻剖析当前竞业限制制度中的缺陷,试图将其完善。  关键词:内涵;作用;缺陷;完善  一、竞业限制的内涵及其作用  1
期刊
摘 要:成文法与判例法相补充是中华法系的特点和优点,我国自古有着本土的判例法制度。本文梳理中国本土的判例法资源,并与西方判例制度相比较,有利于吸取域外经验,继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构建我国现代的司法判例制度。  关键词:判例法 本土资源 成文法  随着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世界传统两大法系出现了一种互相吸收,融合和趋同的现象。英美法系的国家近年来颁布了许多成文制定法,大陆法系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判例的
期刊
摘 要:民事时效制度包括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两类,我国《民法通则》已经确认了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立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揭示了其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公信制度的独特之处,并且在我国确立该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取得时效 必要性  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学界否定派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设立该制度会刺激无权占有人私占公共财产,与我国道
期刊
摘 要:现今社会,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经济繁荣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水上的交通安全事故,而其中沉船沉物事故的发生则可能会对水上交通、船舶安全和水域环境造成重大威胁,甚至引起公众恐慌。所以本文将重点介绍沉船沉物的概念及其危害,并罗列我国沉船沉物应急打捞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分析沉船沉物应急打捞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沉船沉物 应急打捞 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一 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
期刊
摘 要:最近一些年来,由于民意频频影响到司法审判,民意进入司法是否具有正当性已经成为讨论研究的热点命题,本文从民意的概念以及特征入手,对民意进入司法的正当性从理论上和制度上进行研究,证明民意进入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助推器,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完善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机制以及和谐的司法民意关系,是最终实现公平正义之路。  关键词:民意;司法;正当性  现代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标志,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
期刊
摘 要:《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有九条关于保证的规定,而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中都没有对保证的详细规定,甚至连保证这一概念都没有做出规定。本文介绍了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起源、含义,分析了违反保证的后果,并针对我国保证制度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海上保险、保证、1906年海上保险法  一、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起源  英国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最早出现在17世纪三个涉及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