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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外來人口居澳已成為常態,本澳犯罪現象也呈現非本地化的發展態勢。早前,有議員就澳門與內地跨境司法互助問題提出書面質詢,促當局儘快落實與內地之間的司法互助協議。
有關落實與內地之間的司法互助協議到底有何難處?罪犯回原居地服刑的可行性也再度引發了澳門社會的廣泛關注。於此,本刊邀請澳門大學法學院趙國強教授一起探討關於與內地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相關話題,以及與讀者分析當中的法律問題。
跨境刑事司法協助領域
“警熱法冷”
澳門基本法第93條明文載明, “澳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那麼,回歸十四年來澳門與內地之間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的現狀有何進展呢?對此,趙國強教授用“警熱法冷”來概括。他解釋說,所謂的“警熱”,是指回歸以來澳門警方與內地警方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領域,雙方保持著密切的往來,兩地警務合作已經常態化。從最初的溝通聯絡機制轉變為長效工作機制,其中比較突出的長效機制包括“粵港澳三地警方刑偵主管工作會晤”的合作機制和“粵港澳警方刑事技術部門對口業務交流會”的合作機制等。同時,為了有力打擊各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尤其是跨境犯罪活動,粵港澳三地警方密切合作,不僅聯合進行了多次有針對性的打擊犯罪的專項行動,更是在日常的警務工作中也密切合作。比如:2013年1月18日晚,珠海警方接到廣東省公安廳協助澳門警方抓捕一名重大入室盜竊案犯罪嫌疑人的指令後,即刻根據澳門警方提供的信息開展調查工作,僅時隔一日,珠海警方就將涉案的澳門居民抓獲,移交澳門警方。不僅如此,三地警方在深化警務合作的理論上也做了不少努力。如:“澳門·珠海警務合作論壇”、“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等等。
同時,趙國強教授指出,與刑事司法協助在警務方面的合作領域所展現出來的熱情相比,在法律層面,刑事司法協助頗受冷遇,可以說是一事無成。即便是中國內地與台灣地區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也早於2009年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然而,直至目前,澳門與內地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既無“協議”,也無特別的法律。
澳門回歸有十四年,為何澳門與內地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提議至今尚未得到落實?當中到底有何難處?趙國強教授坦言,“協議是通過人來簽署的,雙方必須有觀念上的一致才可以進行簽署,也就是說雙方要對此有足夠的認識,而且澳門方面更應該主動積極應對。一方面,要加強‘共同打擊犯罪’的理念與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的理念。只有在正確的觀念指導下,澳門與中國內地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才能‘水到渠成’。另一方面,澳門方面不能一味的等,要主動去做。不去做,什麽事都是難事。兩地相關部門不能再抱以等待的思想,而是要立即行動起來,將協議擺到議事議程上來。”
為此,趙國強教授建議,雙方可以立即各自成立一個專責小組,並立即各自起草一個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的協議文本,然後以此文本為基礎進行協調,確定雙方進行磋商的共同文本。關於磋商的文本,可以原則性規定為主,輔以具體操作性規定,雙方根據此通過本地立法加以規定,這樣就可以不致因為一些細節性問題而耽誤協議的簽署。
讓罪犯回原居住地服刑
基於一個“雙向協議”
非本地人在澳門犯罪案件數量增多,其中又以內地人士在澳門犯罪的案件數量激增,這與澳門經濟結構密不可分。澳門經濟主要依賴娛樂博彩業,而澳門的娛樂博彩業收入絕大部份是來源內地旅客的消費,故澳門經濟依賴內地市場是不言而喻的。內地數量龐大的遊客湧入澳門,加之數萬外勞居澳,自然為澳門帶來了一個內地人士來澳犯罪頻繁的可能。比如,近幾年來在澳門頻頻發生的涉信用卡、假“銀聯卡”的案件,大量的盜竊案的犯罪人大部分都非本地人,有一些具有“澳門特色”的犯罪案件,如在賭場非法借貸、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等犯罪行為,也有不少是非本地人所為。
對此,趙國強教授表示認同:“無論是來澳門旅遊的非本地人,還是來澳工作的非本地人,總體上看,他們對澳門經濟的發展無疑起到了一個積極的促進作用。與此同時,這種非本地人口在澳門的流動,必然也會給澳門社會治安帶來一種負面的結果,直接表現就是非本地人在澳門犯罪越來越多。”那麼,是否因非本地人口犯罪的增多,就意味著澳門缺乏相應的法制,甚至說澳門的治安因而變差?趙國強教授並不這樣認爲:“隨著澳門博彩業進一步做大,外來人口越多,非本地人在澳門犯罪的現象也會越來越多,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正常的,但是絕不表明澳門缺乏相關法制,更不能說明澳門的社會治安越來越差。”
早前,已有報導指澳門監獄已經人滿爲患,而且囚犯成本暴漲至每名罪犯每年花費近40萬元,“罪犯回原居地服刑”的可能性以及可行性再度引發了社會的廣泛討論。到底“罪犯回原居住地服刑”,這一做法是否可能?又是否存在可行性?趙國強教授這樣分析指,“從目前來看,將在澳門服刑的非本地罪犯移送至本國家或者本地區服刑的可能性不大。就澳門法律而言,即使有2006年頒佈的《刑事司法互助法》,其中也規定了澳門與外國之間如何進行已決犯的移交,但是按照國際慣例,將本國或者本地區正在服刑的已決犯移交到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必須是有一個雙向協議的,也就是說這個協議是基於‘對等原則’上的,否則即使你想移交,人家也不接受。因此,澳門要將服刑的非本地罪犯移交給罪犯的國籍國或者居住地,澳門與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之間一定要有對等的移交已決犯的協議。但是,從目前來看,澳門僅僅在1999年與葡萄牙、2005年與香港簽訂有協議。所以,短期來看罪犯回原居地服刑並不可能。”
外界一直期望,有關相關協議簽訂後,移交已決犯就可以減輕澳門監獄的壓力。在趙國強教授眼中,其實不然。“以與中國內地已決犯的移交為例,將澳門監獄服刑的屬中國內地居民的罪犯移交到中國內地服刑,其可能行非常小,也很難做到,甚至將得不償失。因為在移交已決犯時,有一個‘本人同意原則’必須遵守,也就是說啟動已決犯移交程序前,必須得到該已決犯的同意,否則不能移交。換句話說,啟動將澳門監獄服刑的屬中國內地居民的罪犯移交到中國內地服刑前,該中國內地已決犯基於監獄條件等等因素而表示不同意移交,這也是不能移交的。還有一種情況,如果簽訂已決犯協議後,基於對等原則,在中國內地服刑的屬澳門居民的罪犯,也可能會基於他們的決定而返回到澳門來服刑。到時候,澳門監獄的罪犯人數看來只有增加不會減少的。”針對早前有議員提出書面質詢,促政府與內地儘早簽訂相關協議,讓在澳門犯罪的內地人能到內地去服刑,以減輕澳門監獄的負擔。趙國強教授卻持不樂觀的態度。他說:在短期內,罪犯回原居地服刑並不可能。因為簽訂協議都是基於雙方互惠原則的,特別是關於已決犯的移交問題,按照國際慣例更是需要問及被移交人是否願意,並非如一些議員提出的質詢中所言是一件易事。
正如趙國強教授所言,澳門在簽訂跨境司法互助領域尚存可以作為的空間,尤其是與內地簽訂跨境刑事司法互助領域,更可以說是迫在眉睫。兩地警務的密切合作固然重要,但是要在源頭上形成制度更好地共同打擊犯罪,就必須告別與內地“警熱法冷”現狀,尤其是對於澳門而言,要主動地、積極地應對。俗話說“萬事開頭難”,但是不去觸碰,甚至不敢去觸碰,數年之後這一領域依然只會是白紙一張。
趙國強教授認為:
澳門在簽訂跨境司法互助領域尚存可以作為的空間,尤其是與內地簽訂跨境刑事司法互助領域,更可以說是迫在眉睫。兩地警務的密切合作固然重要,但是要在源頭上形成制度更好地共同打擊犯罪,就必須告別與內地“警熱法冷”現狀。
有關落實與內地之間的司法互助協議到底有何難處?罪犯回原居地服刑的可行性也再度引發了澳門社會的廣泛關注。於此,本刊邀請澳門大學法學院趙國強教授一起探討關於與內地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相關話題,以及與讀者分析當中的法律問題。
跨境刑事司法協助領域
“警熱法冷”
澳門基本法第93條明文載明, “澳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那麼,回歸十四年來澳門與內地之間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的現狀有何進展呢?對此,趙國強教授用“警熱法冷”來概括。他解釋說,所謂的“警熱”,是指回歸以來澳門警方與內地警方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領域,雙方保持著密切的往來,兩地警務合作已經常態化。從最初的溝通聯絡機制轉變為長效工作機制,其中比較突出的長效機制包括“粵港澳三地警方刑偵主管工作會晤”的合作機制和“粵港澳警方刑事技術部門對口業務交流會”的合作機制等。同時,為了有力打擊各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尤其是跨境犯罪活動,粵港澳三地警方密切合作,不僅聯合進行了多次有針對性的打擊犯罪的專項行動,更是在日常的警務工作中也密切合作。比如:2013年1月18日晚,珠海警方接到廣東省公安廳協助澳門警方抓捕一名重大入室盜竊案犯罪嫌疑人的指令後,即刻根據澳門警方提供的信息開展調查工作,僅時隔一日,珠海警方就將涉案的澳門居民抓獲,移交澳門警方。不僅如此,三地警方在深化警務合作的理論上也做了不少努力。如:“澳門·珠海警務合作論壇”、“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等等。
同時,趙國強教授指出,與刑事司法協助在警務方面的合作領域所展現出來的熱情相比,在法律層面,刑事司法協助頗受冷遇,可以說是一事無成。即便是中國內地與台灣地區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也早於2009年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然而,直至目前,澳門與內地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既無“協議”,也無特別的法律。
澳門回歸有十四年,為何澳門與內地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提議至今尚未得到落實?當中到底有何難處?趙國強教授坦言,“協議是通過人來簽署的,雙方必須有觀念上的一致才可以進行簽署,也就是說雙方要對此有足夠的認識,而且澳門方面更應該主動積極應對。一方面,要加強‘共同打擊犯罪’的理念與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的理念。只有在正確的觀念指導下,澳門與中國內地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才能‘水到渠成’。另一方面,澳門方面不能一味的等,要主動去做。不去做,什麽事都是難事。兩地相關部門不能再抱以等待的思想,而是要立即行動起來,將協議擺到議事議程上來。”
為此,趙國強教授建議,雙方可以立即各自成立一個專責小組,並立即各自起草一個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的協議文本,然後以此文本為基礎進行協調,確定雙方進行磋商的共同文本。關於磋商的文本,可以原則性規定為主,輔以具體操作性規定,雙方根據此通過本地立法加以規定,這樣就可以不致因為一些細節性問題而耽誤協議的簽署。
讓罪犯回原居住地服刑
基於一個“雙向協議”
非本地人在澳門犯罪案件數量增多,其中又以內地人士在澳門犯罪的案件數量激增,這與澳門經濟結構密不可分。澳門經濟主要依賴娛樂博彩業,而澳門的娛樂博彩業收入絕大部份是來源內地旅客的消費,故澳門經濟依賴內地市場是不言而喻的。內地數量龐大的遊客湧入澳門,加之數萬外勞居澳,自然為澳門帶來了一個內地人士來澳犯罪頻繁的可能。比如,近幾年來在澳門頻頻發生的涉信用卡、假“銀聯卡”的案件,大量的盜竊案的犯罪人大部分都非本地人,有一些具有“澳門特色”的犯罪案件,如在賭場非法借貸、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等犯罪行為,也有不少是非本地人所為。
對此,趙國強教授表示認同:“無論是來澳門旅遊的非本地人,還是來澳工作的非本地人,總體上看,他們對澳門經濟的發展無疑起到了一個積極的促進作用。與此同時,這種非本地人口在澳門的流動,必然也會給澳門社會治安帶來一種負面的結果,直接表現就是非本地人在澳門犯罪越來越多。”那麼,是否因非本地人口犯罪的增多,就意味著澳門缺乏相應的法制,甚至說澳門的治安因而變差?趙國強教授並不這樣認爲:“隨著澳門博彩業進一步做大,外來人口越多,非本地人在澳門犯罪的現象也會越來越多,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正常的,但是絕不表明澳門缺乏相關法制,更不能說明澳門的社會治安越來越差。”
早前,已有報導指澳門監獄已經人滿爲患,而且囚犯成本暴漲至每名罪犯每年花費近40萬元,“罪犯回原居地服刑”的可能性以及可行性再度引發了社會的廣泛討論。到底“罪犯回原居住地服刑”,這一做法是否可能?又是否存在可行性?趙國強教授這樣分析指,“從目前來看,將在澳門服刑的非本地罪犯移送至本國家或者本地區服刑的可能性不大。就澳門法律而言,即使有2006年頒佈的《刑事司法互助法》,其中也規定了澳門與外國之間如何進行已決犯的移交,但是按照國際慣例,將本國或者本地區正在服刑的已決犯移交到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必須是有一個雙向協議的,也就是說這個協議是基於‘對等原則’上的,否則即使你想移交,人家也不接受。因此,澳門要將服刑的非本地罪犯移交給罪犯的國籍國或者居住地,澳門與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之間一定要有對等的移交已決犯的協議。但是,從目前來看,澳門僅僅在1999年與葡萄牙、2005年與香港簽訂有協議。所以,短期來看罪犯回原居地服刑並不可能。”
外界一直期望,有關相關協議簽訂後,移交已決犯就可以減輕澳門監獄的壓力。在趙國強教授眼中,其實不然。“以與中國內地已決犯的移交為例,將澳門監獄服刑的屬中國內地居民的罪犯移交到中國內地服刑,其可能行非常小,也很難做到,甚至將得不償失。因為在移交已決犯時,有一個‘本人同意原則’必須遵守,也就是說啟動已決犯移交程序前,必須得到該已決犯的同意,否則不能移交。換句話說,啟動將澳門監獄服刑的屬中國內地居民的罪犯移交到中國內地服刑前,該中國內地已決犯基於監獄條件等等因素而表示不同意移交,這也是不能移交的。還有一種情況,如果簽訂已決犯協議後,基於對等原則,在中國內地服刑的屬澳門居民的罪犯,也可能會基於他們的決定而返回到澳門來服刑。到時候,澳門監獄的罪犯人數看來只有增加不會減少的。”針對早前有議員提出書面質詢,促政府與內地儘早簽訂相關協議,讓在澳門犯罪的內地人能到內地去服刑,以減輕澳門監獄的負擔。趙國強教授卻持不樂觀的態度。他說:在短期內,罪犯回原居地服刑並不可能。因為簽訂協議都是基於雙方互惠原則的,特別是關於已決犯的移交問題,按照國際慣例更是需要問及被移交人是否願意,並非如一些議員提出的質詢中所言是一件易事。
正如趙國強教授所言,澳門在簽訂跨境司法互助領域尚存可以作為的空間,尤其是與內地簽訂跨境刑事司法互助領域,更可以說是迫在眉睫。兩地警務的密切合作固然重要,但是要在源頭上形成制度更好地共同打擊犯罪,就必須告別與內地“警熱法冷”現狀,尤其是對於澳門而言,要主動地、積極地應對。俗話說“萬事開頭難”,但是不去觸碰,甚至不敢去觸碰,數年之後這一領域依然只會是白紙一張。
趙國強教授認為:
澳門在簽訂跨境司法互助領域尚存可以作為的空間,尤其是與內地簽訂跨境刑事司法互助領域,更可以說是迫在眉睫。兩地警務的密切合作固然重要,但是要在源頭上形成制度更好地共同打擊犯罪,就必須告別與內地“警熱法冷”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