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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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武义县的陶方丽与李洋于1998年相识相恋,二人原本在武义同一家单位工作,后来李洋考上了研究生,到杭州就读。为了支持李洋,陶方丽留守在家乡,照看李洋的父母。两人的关系日渐巩固,李洋在读研的第一个学期就与陶方丽订了婚。2004年,经过6年爱情长跑,两人终于完婚。
  李洋毕业后,在杭州找到工作,又按揭买了房。平时,陶方丽一有时间就到杭州看望丈夫,她的内心从没对丈夫产生过怀疑,可空间的距离、文化的差异还是将丈夫越拉越远了。
  2005年末,陶方丽觉得同事和朋友都用异样的眼光看她。后来,朋友终于吐露了一个秘密:陶方丽和丈夫的名字都上了别人的博客,写博客的是杭州一刚毕业的女大学生胡某。
  陶方丽将胡某告上了法院,此案轰动一时,成为首例博客日志名誉权纠纷案。
  陶方丽诉称,丈夫李洋与胡某瞒着自己搞婚外恋并非法同居,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胡某为达到与李洋结婚的目的,不择手段地破坏自己与李洋的婚姻家庭。胡某从2005年2月28日起陆续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网络日志《胡某与李某的感情记录》99篇,捏造事实,进行诽谤,并将陶方丽及其丈夫的隐私进行公开,丑化她的人格,使大家都知道自已的丈夫有外遇。胡某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要求胡某停止对她的名誉权侵害,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胡某称,自己与李洋只是普通朋友,并非同居关系;况且日志文章中所提及的人物大多涉及的是李洋而并非陶方丽,并且都是李洋讲述的一些个人隐私,应该由李洋来负责,而她对陶方丽不构成直接侵权,陶方丽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因为这件事情而有什么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另外,当博客《感情记录》出来后,她发现有些内容不妥。马上向网站表明自己的看法,要求删除,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网站一直保留着那些文字,她也没有办法。
  陶方丽对胡某的说法——驳斥,她认为自己与丈夫的矛盾是一类问题,但是婚姻牵涉到两个人,不能由旁人把这类隐私随意曝光。由于《感情记录》在网络的发布,自己变得孤独、抑郁、痛苦、迷惘,睡不着觉,吃不下饭。患上了抑郁症,身体日渐虚弱,免疫力不断降低,咳嗽不止,咽喉炎、支气管炎、胸膜炎等并发症相继出现,自己将面临与丈夫李某离异、家庭破裂、精神崩溃的困境。
  由于一些媒体报道了这个案子,社会影响极大,也使得法院的调解难度增加许多,这场官司一直从2005年打到了2007年,如今仍未判决。
  李洋于2007年3月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夫妻感情可言为由,将妻子陶方丽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
  其实。早在网络日志曝光前,也就是2005年8月,李洋就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当时法院认为尚未构成离婚条件而驳回了李洋的请求。此次再诉离婚。法院民庭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矛盾很深,社会关注程度高,本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多方做工作,加大了调解力度,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李洋最终同意将杭州的房产让给陶方丽。陶方丽支付李洋现金12.5万元。陶方丽表示,不管侵权案的结果如何,她都不会为此事与李洋再起纠纷。
  
  焦点
  
  一、侵权的肇事者是李洋。如果陶方丽起诉胡某,可否追加李洋为第三人?
  二、名誉侵权尚未解决,先解除了婚姻,这是否影响到将来名誉侵权的性质变化?
  
  说法
  
  博客侵权案与离婚案是两起毫无关联的案子,陶方丽无法追究丈夫李洋的“肇事者”的法律行为,所以她只起诉胡某名誉侵权是有道理的。至于离婚与否,不会影响名誉案件的审理。
  本案关键之处是关于博客日记侵权的法律依据问题。首先,博客侵权是一种现代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是在网络空间采用写日志的方式,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我们认为,博客并不是个人的私密世界,而是能够被他人阅读的公共空间。因此,在博客上记载的日记不能认为是传统的日记。如果公开的日记具有侵权违法的内容,则构成侵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博客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责任人应该是谁?就本案来讲,胡某作为发布日志的博客用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博客网作为网络文章的发表平台,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特别是胡某已经承认她发觉日记中有些内容不妥,要求撤销日志,此时陶方丽尚未提出被侵权的要求,网站如果采取了相应措施,可以减少事情的影响层面。但是,博客网没有理会胡某的要求,所以网站是不能免责的。
  博客日志空间具有私人属性,可以排解现代人生活的压力,释放心理的抑郁,这是博客具有的虚拟空间的功能之一,给予日志写作者和发布者一定的容忍,也是博客成长过程中需要的一种姿态。所以,只要胡某申明自己没有侵权之故意,她所担负的责任会小一些。
  
  编辑:魏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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