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与晚清中国融入国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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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际公约是中外条约关系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对于中国融入国际社会,扩大国际交往有着特别的意义。晚清是中国接触和参与国际公约的萌起阶段。在这期间,通过参与国际公约,中国形成了一条以相对独立、平等姿态融入国际社会的新途径,拓展了融入的程度和范围,并且增强了融入的主动精神和自觉意识。这样一种相对独立、平等和更加主动的发展面向虽然未能使中国突破不平等条约的枷锁。但它的确反映了中国人适应形势变化,尝试新方法、探索新道路的努力。这也正是近代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持续动力。同时,从晚清中国参与国际公约的历程,亦能深刻体会图谋求变的弱国所背负的沉重历史包袱。
  [关键词]国际公约,晚清,融入国际社会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2)20—0027—08
  晚清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变化,是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重要内容。就融入国际社会而言,学术界一般认为它意味着“在经济、政治、文化、安全、环境等人类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同世界大多数国家建立起了互动关系”,“接受为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国际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翻。笔者以为,除此之外,至少还应强调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相对独立且平等姿态的保持;二是自处国际社会之内的自觉意识;三是在国际接轨的同时维持本国特色。晚清是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初步发展阶段,它走过的道路是多元而曲折的。其中条约关系的建立是这一时期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重要途径。19世纪中叶以降,中国开始以签订不平等条约的方式被强行拖入国际社会。不平等条约体系由此构筑了近代中外关系的基本格局。之后,在晚清政府的主导下,中国也开启了参与国际公约的历程。国际公约是旨在处理和规定国际社会之共同事务的多边造法性条约。其性质与不平等条约不同,它所构建的是相对平等的条约关系。而且,参与国际公约代表了一国与国际社会主动加强联系,并通过承担条约义务,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发展趋向。晚清中国先后参与了20项左右国际公约(包括同一国际公约后来修订者)。对于深受不平等条约体系束缚的中国来说,这一参与国际事务的崭新实践对于融入国际社会,扩大交往有着特别的意义。但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因此,本文以国际公约的参与为切入点,从融入国际社会的姿态、程度、范围及观念意识等方面揭示晚清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的新变化。
  一、以相对独立、平等姿态融入国际社会的新途径
  以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为开端,西方列强通过诉诸武力,在中国逐步建立起不平等条约制度,从而把中国强行拖入近代国际社会的系统之中。列强强加在中国身上的不平等条约与西方强国之间的条约规范有很大差异。它仅在形式上平等,而其产生、变更、终止以及条约义务的履行等各方面皆有违公正的国际法准则,实质上是列强实施殖民掠夺的工具。这使中国从一开始就被置于国际社会的底端和边缘,并且遭受着无尽的欺凌和压迫。与此不同,国际公约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平等条约的范畴。对于晚清中国而言,参与国际公约是以相对平等姿态融入国际社会的一条新途径。
  国际公约反映的首先是一种相对平等的合作关系。它是在国际会议上经多国协商通过或签订的。其制订的国际规则不是建立在压制或强迫之上,而是以参加国的共同意志为合法基础。一般而言,出席公约制订会议的各国多是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强弱都有同等的代表权及投票权;同时各参与国享有公约赋予的相同权利,并肩负履行公约条款的同等义务。晚清时期,中国大都是以独立、平等的主权国家身份派出外交代表参与到相关公约的议订进程之中。而且,就所参与公约的内容而言,绝大多数条款都是针对所有缔约国或入约国而统一规定。即便是少数公约规定各国所承担的国际事务办公经费有等级差别,但也体现出自由平等的原则。比如《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就明确规定各国按照贸易额的大小分等级承担不同数额的会费,因此中国最终按照贸易额承担了三等会费。另外,《和解公断条约》和《罗马万国万国农业会合同》所涉及的办公经费的承担也分成不同的等级,而中国都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承担一等会费。
  另外,在参与国际公约的实践中,中国外交代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本国在这一国际舞台上的独立、平等地位十分重视。并且,在国际事务的具体安排上也开始以平等姿态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有必要还会与其他国家比争,要求平等对待。
  其中,对自由处置之权的强调即是一个重要体现。譬如,在接受第一次保和会入会邀请时,中国就强调了“准驳之权在我”(也即中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入约)。而在第二次保和会上,中国代表陆征祥还声明中国对会中“提议”及“应议”之件之“不置可否之权”和“随时陈议或请改之权”,借此“一以示不受各国之范围,一以留日后操纵之地步”。而在议订条款的过程中,对于列强试图用不平等原则压制小国或弱国的行为,中国代表也进行积极地抵制和抗争。例如,1907年《和解公断条约》修订时,英、美代表提出草案条款,要求将“治外法权”排除在强制公断之外。其实是想将已获得的不平等特权通过国际公约固化下来,以避免东方国家援引公约挽回受损的国家主权。这完全违背了保和会及《和解公断条约》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等基本精神。对此,以陆征祥为首的中国外交代表多次公开发言,指出将“治外法权”排除在强制公断之外的条款内容,“包含着令人震惊的不平等”,并要求委员会“删除该条款,以维护国际间的公平与正义”。此外,在讨论常设公断法院之法官设置时,按照美国代表的提议,中国被划归为三等国,只能与其他9国共任法官之职位,且任期只有4年。在划分标准上,美国虽打着法律是否完备的旗号,其实遵行的依然是实力原则。因此,陆征祥在会上表示强烈抗议,指出无论户口、幅员,中国都不在各国之下,该草案条款“甚为不公”。而且中国之前已承担了常设公断法院之头等国经费,故主张各国派驻该法院之法官数量和任期“应仍以摊费清单股数之多少为准,否则万难承认”。之后,陆征祥还就公断法院组成等问题发表声明,强调指出:“不能再以这种令人遗憾的方式,漠视国家之间的主权、独立及平等的权利,它们是构成国际公断正义的基本原则。修正案所规划的新的公断法院——该法院在将来某天自会建立起来——也应该以此为基础。”在中国代表的坚决斗争下,上述侵害国家独立、平等地位的草案条款最终被删除。   固然,直至清朝覆亡,近代中外条约不平等的基本性质终究未能改变。但是,中国参与国际公约的确是一个新迹象。它意味着构建相对平等的条约关系和以相对平等姿态与国际接轨的开端。而且,晚清中国参与国际公约的活动,亦指引了一条把中国的声音和要求扩张到国际社会中去的道路,这实际上也是影响、改造和修正国际社会规则的正反馈过程。这些无论是对抬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抑或是对改造和打破不平等条约体系,并推动近代中外条约关系转型都有着积极意义。当时国内舆论亦从此角度对中国代表的外交活动进行高度评价,指出他们“不畏强御,据理抗争,以为他日拒回领事裁判权之地也”。
  二、拓展融入国际社会的范围和程度
  就与国际社会关联的范围和程度而言,国际公约与双边条约、其他有限性多边条约及一般的国际法通例有很大不同。首先,在范围上,双边条约及其他有限性多边条约主要是“处理只与这些缔约方有利害关系的事项”。而国际公约表现出明显的公共性。它旨在处理和规定具备全世界意义之国际事务,反映的是众多国家集合以谋解决国际问题之趋向及结果。因此,积极参与国际公约,有助于中国突破以往以不平等为主要特征的双边条约和有限性多边条约的限制,更能反映其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和承担。其次,就程度来说,国际公约是以立法为目的,为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将来制订共守的行为规则。基于条约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使得它比同样关系国际事务的一般国际法通例有着更强的法律约束力。所以,相对于认同和接受一般的国际法通例而言,参与国际公约更能增强中国与国际社会接触的紧密性。从这两层意义上说,参与国际公约的确能提高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广度和深度。
  纵向来看,晚清中国先后参与了20项左右国际公约(表1),它与国际公约的关系经历了从拒绝、观望到初步参与再到较大幅度拓展的变化过程。具体而言,洋务运动时期是中国与国际公约的早期接触阶段。19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开始参与国际公约的制订会议,并在1894年通过加入《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甲午战后是中国努力参与国际公约的新阶段。这一时期,中国不仅在1896年底照允遵行《航海避碰章程》,而且还参与了1899年第一次海牙保和会这种大规模的公约制订会议,并进而签署了《和解公断条约》《推广1864年日来弗原议行之于水战条约》等5项相关条约文件。清末新政时期中国与国际公约的关系有了较大拓展。这一阶段中国先后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有十余项,如《红十字公约》《关于医院船公约》《罗马万国农业会合同》《和解国际纷争条约》《限制用兵力催索有契约债务条约》《战争开始条约》、《战时海军轰击条约》《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之权利义务条约》《海战时中立国之权利义务条约》等等,可以看出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程度逐步加深的趋势。
  横向而言,晚清中国接触或参与的国际公约领域在不断拓宽,并涉及和解公断、战争法规、航海避碰、税则出版、农业、邮政及电信等诸多方面。在这过程中,中国政府对内在理船章程、军队规章等方面推进相关立法、出台相关制度;对外承担国际责任,并按照国际公约规则展开交往和交涉。尤其是在国际事务的交往方面,通过参与一些涉及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设立的公约,使得中国融入到一个庞大的活动整体之中。以较早加入的《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为例。从加入公约之始,中国便按照公约条款,向国际局照送通商税则。并且,也相应地接收了该局分发的年度工作报告、财政管理报告以及编译的税册书籍。据1895年11月总署收到的报单记载,1894年4月1日至1895年3月31日,包括中国在内,递送税则的国家和地区就有六十多个。直至清亡,中国与国际局的上述文件往来一直在延续。另外,在参与《罗马万国农业会合同》后,中国还与40多个国家通过万国农业会传递和共享有关农业方面的资料。而且,除了资料的传递之外,中国还派出代表直接参与国际事物的管理,比如向海牙常设公断法院派出公断员,向万国农业公院派出常驻议员。可以说,中国参与国际公约的各种活动,使得它与其他国家之间建立起了拥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国际平台,也有力地推动中国各方面与国际社会的交往和接轨。这些,毫无疑问地扩展了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晚清中国所参与的国际公约在领域上存在不平衡性。其中,政治、军事方面的国际公约显然是这一时期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拓展的重点。除《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罗马万国农业会合同》《航海避碰章程》外,中国参与的其余大多数公约都是有关和解纷争以及规范和限制战争的。另外,对于《万国邮政公约》《国际电报公约》《伯尔尼公约》等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领域的国际公约,晚清中国虽有所接触,但最终没有参与。这样一种状态的形成,首先是与当时国际公约实体的横向分布有关系。自近代以来,国际冲突和战争始终是国际关系最重要的表现形态,自然也成为国际公约规范的重点。其次,中国之所以“偏爱”政治、军事类公约,也是在特殊情势下追求自身安全的结果。中国长期遭受战争摧残,尤为渴望和平和限制战争,但自身无力左右国际局势。在此情形下,参加和解纷争、限制和规范战争等方面的国际公约或许能为其提供一种类似于“集体安全”的保障。日俄战争爆发后,中国以极大的热情参与此类国际公约,无疑就有这方面的考虑。第三,本土发展水平与国际公约规则之间的差距也是产生影响的一个因素。相对而言,政治、军事领域的国际公约旨在各国冲突加剧的情况下,突出行为的调解和限制。而社会经济及文化发展方面的国际公约,则是在各国相关方面有所发展且联系日渐密切的前提下,趋重制订一致性交往规则。在这当中,各国发展的差距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不平等,有时甚至会损害落后国家相关事业的发展。晚清中国在邮政、电信以及版权保护方面明显落后西方,对此中国政府有清醒认识。所以,在处理与这些国际公约的关系时,中国政府的态度是“恐未得其利益先已被其掣肘”,故“未便遽行人约”,“止当坚守自主之权使彼不得侵占”。
  三、强化融入国际社会的主动精神和自觉意识
  与不平等条约的被迫签订不同,国际公约具有明显的开放性。一般而言,主权独立的国家可以自由和自主地选择参与和退出国际公约。晚清中国参与国际公约的历程中,无论是公约制订会议的参与与否,抑或是参加某项公约的取舍,基本都是中国政府根据当时的内外形势自主决议的结果。因此,晚清参与国际公约这一行为本身便被赋予了主动融入国际社会的色彩。同时,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主动精神和自觉意识在这当中亦得到体现和强化。   自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虽然被西方列强拉入国际社会,但是并无融入国际社会的主动精神和自觉意识。甚至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在处理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时中国依然采取抵拒隔离的方式。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开始了由隔绝到调适接轨的转变。即便如此,中国政府依然在固守和努力维持东方的宗藩朝贡体系和传统的天朝身份,并没有多少主动融入近代国际社会的意识。这一时期中国加入《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虽然反映了中国接受国际规则、融入国际社会的一面,但是正如总署照会所言,中国此举乃是以“熟筹邦交友睦之谊”为主要取向的㈣。直至19、20世纪之交,中国政府才逐渐形成了自进于“文明国”的身份定位。其背后的重要原因是中国在亚洲和世界的地位堕入低谷,尤其是日本取代中国成为亚洲中心和头号强国。而参与国际公约集中反映了当事国对国际事务的承担,这不仅能密切一国的国际交往,而且对其在国际社会地位的提高及形象的改善皆有裨益。因此,甲午战争结束后,中国开始比较积极地参与国际公约,试图借此塑造一个积极融入国际社会的文明形象,并抬高中国的国际地位。这样一种主动意识和目标追求,是中国被强加给不平等条约时所不曾有过的。
  我们看到,在酌议各项公约时,中国外交代表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强调要尽可能从众签署相关公约,否则各国“遇有应入之公会,未必肯与我周旋”。从而明显流露出了不被国际社会排除在外的参与意识。而在这当中,那些规范战争,并突出人道与文明之意旨的国际公约亦被中国政府视为获取文明国身份的重要符号。例如,在1899年签署涉及红十字战场救护规则的《推广日来弗原议行之于水战条约》时,外交代表杨儒及总署皆视战场救护为国家教化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该约之规定“虽为中国水陆军向章所无”,但“势难独异”,“不妨示以善与人同,好行其德之意”。1904年参与议订并签署《关于医院船公约》时,外交代表胡惟德及外务部亦认为该约“事关慈善,各国无不欣然乐从”,因此认为参加该约象征融入国际社会。胡惟德更是指出在参与该约议订和签署的过程中,“对众口宣圣德无疆,善与人同之至意”,“播皇仁而荣预会盟”,各国“均以中国渐次预列各种会议,为与列邦联合之证,群相引重”。另外,在国际地位的追求上,中国也表现出了积极谋求与日本同等的地区性大国地位的需求,这在外交代表的派遣和参与某些公约时认缴一等会费上充分体现出来。
  更重要的是,在接触、参加和运用国际公约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外交人员以及国内社会各方人士对国际公约的理解和分析日渐增多,同时更清楚地意识到要缩小中国与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差距。这种互动进一步强化了他们融入国际社会的意识。以《陆地战例条约》签署为例,第一次海牙保和会上,中国政府因为“各省旗绿防营虽间有改习洋操,未必尽谙西例,设或准约,一旦疆场之事,转多牵掣”,故对于该约没有签署。不过,外交代表杨儒仍上奏建言将该条约章程“颁发各省统兵大员备案存核”,“务将陆地战例训练有成”,这样该约“仍可随时允从”。此后,这一基本意旨贯彻到了陆军的操练和军法制度的修订上。到第二次海牙保和会召开前夕,中国各相关部门认为中国陆军已一律改用西法操练,而且“陆军制度业经改订新章”。这样,之前未签署之缘由已基本上不复存在,故中国政府遂于1907年6月补签该约。另外,通过参与系列国际公约,清政府及社会各界更加清楚地意识到中国法政改革上的落后以及被国际社会排斥、压制的事实,因此转而要求改革国内法制、加强国际法学习以及更深入地参与国际公约,“以期合于公法”。在这方面,驻外使臣的感受尤为强烈,他们极力呼吁中国政府“急起直追”。第二次保和会会事告竣后,清政府即着手筹备拟定于1914年举行的第三次保和会事宜,并对保和会各项公约及中国拟提议案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讨论。从中亦能看到中国向国际规则靠拢的积极心态。这样,一些主动精神和自觉意识反过来推动了中国参与国际公约、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尤其是为民国时期中国更大幅度参与国际公约和融入国际社会埋下了伏笔。
  余论
  中国融入国际社会是一个长期发展并且延续至今的过程。由上述可知,晚清中国虽然是以签订不平等条约等方式被强行拖入国际社会,但在那个阶段,中国自身并非完全失能。就参与国际公约而言,我们看到中国以相对独立自主而又平等的姿态接受国际规则,并在政治、军事及社会经济等领域同众多国家建立起相应联系。而且,在这过程中,既有自处国际社会之内的自觉意识,同时亦不乏对本国发展水平的考量。毫无疑问,在融入国际社会问题上这是一种相对平等、独立和更加主动的发展面向。虽然它未能冲破不平等条约体系的枷锁,但的确反映了中国人适应形势变化,尝试新方法、探索新道路的努力。相对于外力的冲击和拉动而言,自身的努力才是推动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持续动力。
  另外,从晚清中国参与国际公约这一途径,亦能感觉到作为备受外国侵略的弱国所背负的沉重包袱。它给中国初入国际社会的历程打下了深刻的历史烙印。
  一是参与国际公约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借此树立积极融入国际社会的正面形象,进而谋求平等待遇,甚至恢复昔日的优势地位。这种努力直接体现了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国际地位急剧下降的艰难困境。不过,它在一定程度上又背离或冲淡了国际公约解决国际事务这一本质。事实上,公约条款所涉具体事务对于国际社会的重要性,清政府并没有十分深刻的认识。可以说,晚清承担国际事务的国际主义意识是比较淡漠的。相对于公约条款本身,清政府更看重的是参加公约在形式上所带来的身份象征意义。必须承认,参与国际公约的确是获取国际身份的重要平台,但它更是解决国际事务的有效途径。晚清政府的朴素愿望虽能暂时推动中国参与国际事务,但从长远来看显然不利于中国对国际公约的深度参与,当然也就很难真正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
  二是在考虑是否参加某项国际公约时,其决策带有明显的防御外国侵略或干涉的色彩。譬如,《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就是因为带了“税则”二字,让清政府联想到了外国对中国关税主权的侵害,以至于历经数年才加入进去。并且,在加入时总署还特意申明:“其不在各国通商税则之内地税厘中国自行专主,无庸人此公会。”而对于1899年第一次海牙保和会公约的议订,会议初始清廷便谕旨训示外交代表杨儒:“总期于中国情形无碍,仰见宸衷慎重,严杜觊觎。”在此思想指引下,清政府对《和解公断条约》表现出了列强合以谋我的担心,并将是否公断不受公约之牵掣作为强调重点。中国迟迟未加入邮政、电信等领域的国际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其实也有这方面的顾虑。毫无疑问,中国在接触和参与国际公约时出现上述状态,是对当时以强凌弱的国际关系现状的认知和反映,同时也是常年受外国欺压的特定思维的产物。这样一种防御和戒备,使得清廷在接触和参与一些国际公约时并没有表现出满怀期待,更多的则是初入国际社会的小心翼翼。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中国参与国际公约的步伐。
  三是在运用国际公约维护本国利权时,仍然强调对既有不平等条约的遵守。固然,在参与国际公约这一问题上,我们看到了清政府坚决抵制强权和不平等条款的一面。但是第二次鸦片战争以来清政府主要是“以守约来保护未失权益”。“缺乏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民族主义运动所必须的积极主动精神”。因此,面对既已存在的不平等条约特权挑战公约权利的矛盾状况时,清政府一般是在遵守不平等条约特权或惯例的前提下,再援引国际公约展开交涉。中国运用国际公约的效果因此受到影响。例如在1907—1910年间中英围绕“陈兴泰案”而展开的交涉中,事故责任方是英商“海坛轮”。但是按照不平等条约特权,此案要由英国驻厦门领事追究其赔偿责任。对此,中国政府予以认同。因此,中国政府所做的主要工作只是援引既有的行船避碰章程,据理力争,并督促英国方面处理追责赔偿事宜。然而英国驻厦门领事就是不肯秉公办理,一直拖到宣统二年,“海坛”轮都只同意赔偿200元,而且“不能认赔偿之责,亦不能牵涉领事官之判断”。
  总之,中国融入国际社会是一个复杂而又曲折的系统工程。晚清中国参与国际公约的活动,为其后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的拓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也留下了深刻教训。1919年巴黎和会召开和五四运动爆发后,中国的民族主义意识进一步觉醒,中国上下反抗强权和不平等条约的意志空前壮大。由此,中外条约关系开启了新的一页。在修改和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全面兴起的大背景下,中国对国际公约的参与在原来的基础上取得了飞跃性发展。到新中国建立时,不平等条约时代终告结束。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参与国际公约的活动更进入一个崭新时代。通过参与国际公约,承担国际事务和开展平等外交,成为中外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崛起中的大国,在参与国际公约时,如何更好地承担国际责任?如何更有力地发挥与国家实力相称的作用?又如何更有效地把自己的声音和要求融入到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中去?这些都是现代中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时必须要面对的时代命题。
  [作者简介]尹新华,女,1976年生,湖南永州人,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近代中外关系史。
  [责任编辑: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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