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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指出,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置入于死地的。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但却成了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攫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手段。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长短和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宽严作为分类标准,把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分为四类,在此基础上,以是否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实施能力、是否有利于中国独立自主的经济发展作为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有效性选择的两个标准,以此对四种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目标与否进行了分析,认为只有采取分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