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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仍需不断改进使其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就目前而言,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法律援助并没有统一,关于法律援助的质量也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对此,我们在自我摸索累积经验的同时还需借鉴其他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国家的立法来帮助我们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法律援助;弱势群体;社会稳定
前言:法律援助的稀缺和法律援助对象的暴增构成了我国法律援助的矛盾,但是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中存在受援主体不合理的情况,这就使得弱势群体的权力得不到保障,这就要求政府在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的同时还要避免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因此,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就显得迫在眉睫。
1.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1.1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群众和其他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在诉讼或其他法律活动中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以确保其权益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一项制度。法律援助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援助范围仅指其事项范围:“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和事项的具体领域,即根据法律规定,对哪些案件和事项提供法律援助。”广义的法律援助范围则包括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对象和事项结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科学严谨的法律援助范围的概念,因为援助一个对象,离不开对具体事项的办理;办理一个具体事项,离不开援助的特定对象。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优惠性。虽然接受援助的公民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但他们无需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义务,如无需交纳法律援助费用,该费用由政府支付。我国法律援助资金,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还有法律援助基金,一部分由国内外各界的赞助和捐助资金构成,另一部分从律师管理费或者公证管理费中适当提取,这些资金均具有公助性质。二战之后,法律援助制度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确立,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是否健全、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
1.2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1994年初,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公开提出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计划,1997 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之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经国务院批准相继成立。2003 年国务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项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法规保障,对保障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具有重大作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的对象限定为“公民”,也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而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非自然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排除在援助对象之外。但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排除在外,不仅有悖于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人权的初衷,不符合国际惯例,而且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不相适应。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没有对于经济困难标准作出明确的界定,只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加以规定。由于该标准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各地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所掌握的经济困难标准过于简单、过低和不科学,大多把经济困难标准等同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最低工资标准,导致该标准的适用范围狭窄,门槛高企,严重脱离了法律援助的实际要求,导致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很少。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援助“刑重民轻”的现象;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简单;经费紧张而且没有保障机制;宣传工作不到位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具体的应对措施去解决。
2.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措施
2.1法律援助制度立法的完善
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制基础上,应该明确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增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批准数量,缓解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严重挤占民事援助经费的现象,应当逐步建立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制度,改善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环境,帮助和支持他们完成援助任务。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也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给予法律援助机构支持和帮助,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调机制,从而真正畅通整个法律援助渠道;整顿落实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建立律师业和法律援助制度之间和各地域之间的人才共享机制。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经费拨付、日常工作制度和责任机制应监督落实。在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地方,可以通过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协调,利用和律师业之间的人才共享,缓解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人才瓶颈。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人才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中,逐步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才缺乏的状况;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与行业奉献、社会赞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首先应争取政府按《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其次,对每个案件办案补助标准与实际支出要一致,也就是要保证律师等援助人员工作的无偿性;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弱势群体真正了解法律援助。要结合当前以人为本和倡导社会公正的执政理念,加强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宣传,让他们在法律援助经费拨付、工作开展、机构建立和人员编制、创造相关社会环境等方面给予重大支持,改变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一家维持的局面。同时,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要深入基层。最后,宣传还要有意识地为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打下基础
2.2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
开拓多样的资金筹措渠道,进一步发挥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我国目前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除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外,还可采取社会团体、高等院校本身资助资金,律师事务所赞助等方式。充分发挥法律院校师生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高等法律院校的教师是法学理论的探索者,完全有能力指导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实践活动,加快进行高校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配备优质的双师型教师援助队伍,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组成部门,加强高校之间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合作,彼此进行地域划分服务,交流经验,实现资源共享,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活动,广泛采取诊所教学模式,因法律援助属于公益活动,教师学生进行法律援助,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对于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的师生,可以在绩效考核与荣誉评定中给予照顾,以调动积极性。
结语: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多年,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实施中出现了在宣传、经费、援助案件结构、配合协调机制、人才等方面的问题,他需要各方的努力,社会的支持,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中国的法制化进城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汉钧.法律援助在行动[J].中国行政管理,1997,(6):12.
[2]柯秀丽.完善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J].中国司法,2011(6):79.
关键词:法律援助;弱势群体;社会稳定
前言:法律援助的稀缺和法律援助对象的暴增构成了我国法律援助的矛盾,但是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中存在受援主体不合理的情况,这就使得弱势群体的权力得不到保障,这就要求政府在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的同时还要避免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因此,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就显得迫在眉睫。
1.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1.1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群众和其他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在诉讼或其他法律活动中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以确保其权益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一项制度。法律援助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援助范围仅指其事项范围:“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和事项的具体领域,即根据法律规定,对哪些案件和事项提供法律援助。”广义的法律援助范围则包括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对象和事项结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科学严谨的法律援助范围的概念,因为援助一个对象,离不开对具体事项的办理;办理一个具体事项,离不开援助的特定对象。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优惠性。虽然接受援助的公民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但他们无需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义务,如无需交纳法律援助费用,该费用由政府支付。我国法律援助资金,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还有法律援助基金,一部分由国内外各界的赞助和捐助资金构成,另一部分从律师管理费或者公证管理费中适当提取,这些资金均具有公助性质。二战之后,法律援助制度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确立,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是否健全、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
1.2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1994年初,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公开提出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计划,1997 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之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经国务院批准相继成立。2003 年国务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项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法规保障,对保障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具有重大作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的对象限定为“公民”,也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而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非自然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排除在援助对象之外。但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排除在外,不仅有悖于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人权的初衷,不符合国际惯例,而且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不相适应。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没有对于经济困难标准作出明确的界定,只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加以规定。由于该标准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各地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所掌握的经济困难标准过于简单、过低和不科学,大多把经济困难标准等同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最低工资标准,导致该标准的适用范围狭窄,门槛高企,严重脱离了法律援助的实际要求,导致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很少。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援助“刑重民轻”的现象;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简单;经费紧张而且没有保障机制;宣传工作不到位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具体的应对措施去解决。
2.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措施
2.1法律援助制度立法的完善
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制基础上,应该明确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增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批准数量,缓解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严重挤占民事援助经费的现象,应当逐步建立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制度,改善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环境,帮助和支持他们完成援助任务。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也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给予法律援助机构支持和帮助,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调机制,从而真正畅通整个法律援助渠道;整顿落实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建立律师业和法律援助制度之间和各地域之间的人才共享机制。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经费拨付、日常工作制度和责任机制应监督落实。在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地方,可以通过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协调,利用和律师业之间的人才共享,缓解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人才瓶颈。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人才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中,逐步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才缺乏的状况;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与行业奉献、社会赞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首先应争取政府按《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其次,对每个案件办案补助标准与实际支出要一致,也就是要保证律师等援助人员工作的无偿性;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弱势群体真正了解法律援助。要结合当前以人为本和倡导社会公正的执政理念,加强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宣传,让他们在法律援助经费拨付、工作开展、机构建立和人员编制、创造相关社会环境等方面给予重大支持,改变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一家维持的局面。同时,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要深入基层。最后,宣传还要有意识地为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打下基础
2.2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
开拓多样的资金筹措渠道,进一步发挥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我国目前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除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外,还可采取社会团体、高等院校本身资助资金,律师事务所赞助等方式。充分发挥法律院校师生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高等法律院校的教师是法学理论的探索者,完全有能力指导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实践活动,加快进行高校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配备优质的双师型教师援助队伍,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组成部门,加强高校之间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合作,彼此进行地域划分服务,交流经验,实现资源共享,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活动,广泛采取诊所教学模式,因法律援助属于公益活动,教师学生进行法律援助,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对于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的师生,可以在绩效考核与荣誉评定中给予照顾,以调动积极性。
结语: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多年,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实施中出现了在宣传、经费、援助案件结构、配合协调机制、人才等方面的问题,他需要各方的努力,社会的支持,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中国的法制化进城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汉钧.法律援助在行动[J].中国行政管理,1997,(6):12.
[2]柯秀丽.完善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J].中国司法,2011(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