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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至今,各国对于是否应当设立显失公平制度均是议论纷纷。笔者认为,其之所以能激起千层浪,原因在于显失公平制度是公平理念与契约自由原则在私法领域冲突的典型体现。从《民法通则》中的客观标准到《民法总则》中的主客观结合标准,这意味着显失公平制度在法律意义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对显失公平效力正当性基础的研究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