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内蒙古进程中的居民收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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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因此,能否通过深化改革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关系到“十一五”期间内蒙古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预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有了明显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改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内蒙古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得到了较快提高。2005年,内蒙古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了9137元和2989元,10年来年均保持了12.4%和8.7%的增幅,居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在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行业收入落差日渐拉大等问题。
  
  一、十年来内蒙古城乡居民收入状况
  
  (一)城镇居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
  从10年来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轨迹来看,1998年以前,内蒙古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较快,1995-1998年均保持了10%以上的增长率,这主要与当时通货膨胀率较高及绝对收入水平较低有关;在随后几年中,居民收入增长波动较大,但仍始终保持增长;2001年以后,居民收入保持了平稳而较快的增长态势,年均增长率为12.2%。
  
  (二)农牧民收入稳步增长
  10年来,内蒙古农牧民收入提高较快。内蒙古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95年的1300元增加到2005年的2989元,年均增长8.7%。但在不同年份农牧民收入增长波动较大,1998年之前农牧民收入增速均超过了2位数,最高年份的1996年增速达到23.2%,而1998年以后增速逐年下降,最低年份2001年的增速为-3.2%,最近几年由于国家加大了对农牧民增收的扶持力度,收入增速逐步回升,2004年增幅达到了1996年以来最高水平。
  
  (三)城乡居民收入来源呈多元化结构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内蒙古城乡居民的收入结构逐步呈多元化趋势,但工薪收入一直是城镇居民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城镇居民家庭工薪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65%-70%之间,2005年为73%;农牧民的工资性收入比重偏小,但其占纯收入的比重呈现稳步上升,2005年比重达16.9%,较2000年上升了2.8个百分点。在经营性收入方面,城镇居民家庭的经营性收入的比重有扩大趋势,但绝对比重仍较小,2005年,人均经营性收入占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9.4%;与城镇相比,随着工薪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财产性收入比重的不断上升,农牧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呈逐步下降趋势,2005年的比重为74.4%,较2000年下降了8.6个百分点,在转移性收入及财产性收入方面,几年来,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0%左右,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仍较小,2005年仅为1.9%,其中四成以上来源于房租收入;农牧民的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比重稳步上升,2005年占8.7%,比2000年上升了5.8个百分点,这主要是随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政府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使转移性收入成为农牧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来源,但比较而言,仍明显低于城镇的水平。
  
  (四)内蒙古居民收入水平与全国各省区市比较位次前移
  2000年至2005年,从总量上看,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5129元、5536元、6051元、7013元、8123元和9137元,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分別居2000年第22位、2001年第23位、2002年第29位、2003年第20位、2004年第14位(超过辽宁省、河北省、湖北省、海南省、四川省和新疆自治区6个省区)、2005年第14位。从增长速度上看,2000年至2005年,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7.5%、7.9%、9.3%、15.9%、15.8%和12.5%,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分别居于2000年第11位、2001年第18位、2002年第17位、2003年第1位、2004年第2位(云南省第1位)和2005年第9位(江苏省、西藏自治区、河北省增速居前三位)。
  随着近几年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农牧业结构调整及农牧业产业化的积极推进,促进了农牧民收入的较快增长。2000年至2005年,从总量上看,内蒙古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038元、1973元、2086元、2268元、2606元和2989元,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分别居2000年第16位、2001年第20位、2002年第22位、2003年第18位(超过安徽省、河南省、重庆市、四川省4个省市)、2004年第17位(超过山西省,在西部地区排名第1位)、2005年第17位。从增长速度上看,2000年至2005年,内蒙古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1.7%、3.2%、5.7%、8.7%、14.9%和14.7%,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分别居于2000年第14位、2001年第23位(倒数第1位)、2002年第14位、2003年第6位、2004年第6位和2005年第1位(超过江西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安徽省、和四川省5个省)。
  
  二、内蒙古城乡居民及其内部收入差距的现状与主要问题
  
  在人均收入较快增长的同时,城乡居民及其内部的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且成了目前内蒙古居民收入分配主要矛盾之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居民收入总体分布
  从城市内部来看,多数城市居民家庭集中在中等偏下收入水平,收入分布呈明显的底部大、中上部小的非正态分布结构。具体来看,2005年,在全部城镇居民家庭中,人均可支配收入集中在6000—12000元之间的占全部家庭的60.9%以上,其中低于平均水平9137元的家庭占到60%左右。在收入分布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00-10000元的占42.4%,为家庭数量最集中的区间,其次是10000—20000元的家庭占38.8%,6000元以下的占19.7%。
  
  (二)居民收入差距现状与趋势
  全区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趋向平稳,城乡之间及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是主要矛盾。主要表现在:
  1.城乡差距扩大逐渐加快。从城乡差距来看,1990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农村牧区居民家庭的1.8倍,1995年扩大到2.2倍,2000年进一步 扩大到2.5倍。2001年以来,城乡差距扩大呈加快的趋势.分别达到2.8倍、2.9倍、3.09倍、3.12倍和3.06倍。
  2.城镇居民收入内部差距增速趋缓。从20%最高与20%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差距来看,1995年,20%最高收入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0%最低收入家庭的4.18倍,“九五”期间,倍差扩大到了4.3-5.6倍;而“十五”以来,倍差从2001的5.6倍又回落到2005年的4.6倍,最高和最低收入组收入差距扩大由加速而趋于缓和。从中间各层次与平均收入比较的角度看,20世纪90年代初,20%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平均水平的50%,1995年降到了46%,此后一直在40.6%-47.2%之间,2000年开始降到了40%以下,2003年曾一度降到26%,2005年有所提升达到43.5%。而与之呈鲜明对比的是,20%最高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5年相当于平均水平的1.93倍,而2005年达到了2.04倍。在处于中间60%的家庭中,中等偏下收入户(次低20%)相当于平均收入的比例从1995年的62.9%提高到2005年的74.4%,中等收入户(中间20%)相当于平均收入的比例也从1995年的96.2%提高到了2005年的99.7%,中等偏高收入户(中间20%)相当于平均收入的比例始终保持在1.1倍左右。因此,各收入组群之间的相对收入水平逐渐分离,更值得注意的是,处于“较低收入”的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离平均值也越来越远。
  3.我区农牧民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在逐步缩小,但农牧民收入内部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依然存在。数据表明,进入21世纪以来,内蒙古农牧民收入与全国差距呈现减小的趋势。2000年,内蒙古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90.4%,到2005年上升到91.8%。但是收入内部结构存在明显不合理状况。一是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家庭户数仍占大多数。2005年内蒙古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家庭户数比例为58.7%,与同期全国对比来看,全国为53.3%,内蒙古高于全国5.4个百分点。二是从农牧民家庭经营收入内部结构来看,1995年内蒙古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占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为5.5%,到2005年下降到3.3%。与同期全国对比来看,1995年全国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占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为15%,到2005年则上升到20.3%;三是从农牧民纯收入内部结构来看,2000年内蒙古来自工资性收入占农牧民家庭收入的比重为8.4%,到2005年提高到9.4%;与同期全国对比来看,2000年全国来自工资性收入占农牧民家庭收入的比重为22.3%,到2005年提高到25.4%。由此可见,内蒙古农牧民收入内部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依然存在。
  
  (三)收入差距扩大带来的问题
  1.收入向高收入人群集中。收入差距的扩大和收入分布中上部小、底部大的“梨型”结构使得内蒙古高收入群体占全部可支配收入的份额逐渐增大。从内蒙古不同收入水平城市居民家庭占全部可支配收入的份额来看,1995年,在内蒙古城市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这块“蛋糕”中,有8.9%为20%最低收入的居民家庭所占有,有37.4%为20%最高收入的居民家庭所占有。而到了2005年,20%最高收入家庭占了四成以上(40.7%),而40%高收入家庭的份额更是达到近七成(68.9%),而20%最低收入的居民家庭的收入份额降到了5.5%。
  2.增长主要为高收入人群所拉动。从增长的角度,虽然近年来内蒙古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但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家庭对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的贡献率是不同的。1995-2000年期间,在内蒙古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中,有9.4%为20%最低收入的居民家庭收入增长所贡献,有34.2%为20%最高收入的居民家庭收入增长所贡献。而2000-2005年,20%最低收入的居民家庭对平均收入增长的贡献率降到了2.8%,40%低收入的居民家庭的贡献率不到10%。而40%高收入和最高收入家庭对平均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却达到一半以上。高收入家庭成了支撑平均收入增长的主要力量。
  
  三、影响内蒙古居民收入分配与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
  
  (一)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同步
  经济增长是居民收入增长的基础,“十五”时期,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分别增长10.4%和5.7%,而同期全区GDP年均增长17.1%,经济增长明显快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增长。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2005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3.06:1,2000年为2.52:1。我们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例进行分析,10年来,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GDP增长保持了同向变动。但是从历史数据运行的轨迹看,各年份两者增长并非完全同步。2000年以前,除了个别年份,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均高于GDP。均按可比价计算,1995-2000年5年间,内蒙古GDP年均增长率为11.1%,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9.6%,略低于GDP增长率1.5个百分点,两者基本同步。进入21世纪后,可支配收入却逐步滞后于GDP增长,2001-2005年5年间,GDP年均增长17.1%,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10.4%,两者差距扩大到6.7个百分点。
  
  (二)收入增长的较大落差是差异扩大的直接原因
  收入增长的落差是造成不同收入水平家庭收入差距扩大的直接原因。1990-1995年期间,部分由于通货膨胀的原因,各收入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均保持年均增幅20%以上的快速增长,其中高收入群体收入增长略快于低收入群体。1996-2000年期间,不同收入群体收入增长基本保持同步。而进入21世纪以来,高收入群体收入增长速度与低收入群体收入出现了较大的落差,2001—2005年,20%最高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保持年均15.8%的增长速度,而20%最低收入家庭平均只增长8.8%,两者落差达7个百分点。
  
  (三)就业人员个人收入差异成为决定因素
  按照目前的分配制度,一个居民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通过如下过程最后得出:首先,该家庭一个或几个就业人员个人取得工薪收入,按就业人数平均,成为家庭就业人员平均工薪收入;然后,用就业人员平均工薪收入,乘以该家庭就业面(就业人员人数占家庭全部人口数的比重),得出家庭人均工薪收入;在此基础上,加上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得出初次分配总收入(扣除转移性支出);最后, 加入人均转移性收入得出再次分配和三次分配后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从上面分析可得出,家庭就业人员的个人工薪收入是家庭收入的基础,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1.行业收入水平的差异。行业间工资收入的差异是造成内蒙古城市居民个人工薪收入差异的重要因素。多年来,内蒙古不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差异总体呈扩大趋势,虽然近年来这种趋势有所缓解,但差距仍然较大。按照2002年开始实施的新的行业分类,19个大类行业中,2005年收入最高的电力燃气及水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3.57倍。从数据还可以看出,一些传统的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如电力燃气及水供应业、金融业的职工工资水平长期位居前列;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等新兴的、知识密集型行业逐步成为高收入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而相对属于传统行业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和贸易餐饮业等行业职工工资水平均处较低行列;而技术要求低且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居民服务业和农林牧渔业等行业则处于最低收入水平。
  2.单位类别收入水平的差异。除了行业的差异外,就业单位类型的不同也是个人工薪收入差异的重要影响因素。2005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人员收入最高,分别为18531元和16819元,相当于平均水平的115.9%和105.2%,而企业及其他单位就业人员收入水平低于平均值,其中集体企业就业人员个人收入较低,仅相当于全区平均水平的68.6%。
  此外,职业因素对个人收入的影响在各种因素中十分显著,呈明显梯度特征,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平均收入最高,其次是高级专业人员,再次是中初级专业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及办事人员,最低是工人。除了职业、行业、单位类型造成个人工薪收入的差异外,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个人因素也对个人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个人收入提高呈现加速趋势。
  总结以上分析,行业的不同对收入的影响最大,其次是职业,收入最高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收入是收入最低的工人的数倍,在不同单位类型中,收入最高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大大高于最低的集体企业人员的收入。在个人因素方面,文化程度影响较大,最高的本科及以上就业人员的收入明显高于初中以下人员。
  
  (四)就业面的差异放大了工薪收入差距
  家庭就业面(就业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的差异成为造成居民家庭工薪收入差别的关键因素。
  据测算,1995年,内蒙古城市居民家庭就业人员平均工薪收入为2874元,2005年增加到9565元,其中20%最低收入和20%最高收入家庭就业人员平均工薪收入分别由1995年的1197元和5005元增加到2005年的2915元和12576元,分别增长1.4倍和1.5倍。最高收入户就业人员平均工薪收入和最低收入户之比由1995年的4.18倍扩大到了2005年4.31倍。这个倍数要远大于个人工薪收入的倍数,原因在于就业面的放大作用。
  近几年来,内蒙古20%最高收入家庭与20%最低收入家庭的就业面之比一般在1.4倍左右。2005年,20%最高收入城市家庭就业面为58.6%,而20%最低收入城市家庭为43.5%,前者是后者的1.35倍。也就是说,2005年,我区20%最高收入和20%最低收入家庭就业人员个人工薪收入差距为4.31倍,而通过就业面差距再放大了1.35倍,从而使得家庭人均工薪收入扩大为5.7倍。
  
  (五)财产性、经营性收入绝对额低,影响收入差异的程度相对较小
  近年来,内蒙古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增长较快,但是占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仍然比较小。2005年,在内蒙古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经营性收入占9.4%,财产性收入占1.8%。从不同收入家庭的差异来看,由于高收入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比重较大,因此高收入家庭财产性收入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2005年,20%最高收入家庭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为458.4元,而20%最高收入家庭仅为32.3元,前者为后者的14.2倍。总之,从目前内蒙古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结构来看,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比重仍较小,不足以成为影响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
  
  (六)政府再分配政策平抑了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通过养老金等再次分配手段是政府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措施之一。经过多年的努力,内蒙古的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在内蒙古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中,转移性收入基本稳定在20%左右的份额。从不同收入水平家庭转移性收入的差异来看,与2000年比,转移性收入差距有所缩小,20%最高收入家庭与20%最低收入家庭的转移性收入之比由2000年的10.4倍缩小到2005年的7.5倍。
  转移性收入差距的缩小,有利于平抑初次分配的收入差距。几年来,内蒙古城市居民家庭以工薪收入为主、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为辅的初次分配总收入(已扣除转移性支出)差距有所缩小,2005年,20%最高收入家庭与20%最低收入家庭的初次分配收入比为4.17倍,但是由于转移性收入差距的减小,因此全部可支配收入之比为4.68倍,与2000.年(5.64倍)相比差距有所缩小,说明几年来政府转移性收入政策的平抑作用较为明显和重要。
  
  四、内蒙古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及深层次原因透视
  
  通过前面分析,我们基本可以把握内蒙古居民收入分配差异中所呈现主要矛盾的脉络:
  ——从生产与生活看,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与经济增长不同步,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经济增长明显快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增长;
  ——在政府、单位、个人收入分配格局中,个人收入所占份额明显偏低——凸现经济增长与收入增长一高一低的矛盾;
  ——虽然近年来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较快,但增长主要由高收入群体拉动,数量上占大多数的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相对缓慢,六成以上居民家庭在平均收入线以下——表现为平均数不代表大多数的矛盾:
  ——多元化的收入分配格局逐渐形成,工薪收入仍占主体,就业面放大了收入差距,20%最低收入家庭就业面仅40%左右,但转移性收入平抑了收入差距——呈现了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的矛盾。
  以上矛盾的存在既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也存在着不少不合理因素,对此我们应当实事求是进行科学的分析。通过下述进一步分析可以观察到,内蒙古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以及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有着诸多深层次主观的、客观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是城乡收入差距的基本原因
  内蒙古与全国一样二元经济结构特 征比较明显。一是广大农村牧区劳动生产率低于城市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决定了收入的高低,劳动生产率的差距必然导致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劳动能力能够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低收入的农村牧区劳动力必然流向城市,分享城市的高收入。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政策,这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政府的政策保护了城市劳动力的就业。城市劳动力就业相对更为充分,而农村牧区大量富余劳动力处于放任状态,尚未充分利用,实际就业状况与收入状况存在直接的相关关系。三是现行户籍制度以及由此带来的子女就学、享受公共服务等问题,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使收入差距处于相对刚性状态。此外,城市居民比农村牧区居民享受更多的福利待遇。
  
  (二)传统的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形成了“梨型”收入分布结构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区传统的以煤炭、化工、机械、建材、森工、纺织业为代表的基础产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相对比较发达,并吸收了大量劳动力,而且这些岗位一般技术要求较低。随着技术进步和内蒙古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上国有企业改革中减员增效的调整过程,大量非技术劳动力从传统的制造业被迫移出,而新兴行业又无法吸收他们,从而这些富余劳动力一部分进入待岗失业行列,另一部则非自愿地进入了居民服务业等低收入的第三产业就业。无论属于哪一部分,大多归人了较低收入行列。这样,这种劳动力的底部大、中上部小的“梨型”就业结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相同形状的个人收入结构。
  
  (三)投资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客观上导致了“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内蒙古经济发展仍表现为投资拉动的外生型发展模式,固定资产投资在GDP中的比重相对较高,成为最强劲的“三驾马车”之一。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在保持较高经济增长速度的同时,使得经济缺乏内生的发展动力,也导致收入分配格局中低分配所产生的一定的副作用。大量的高科技含量的投资(包括外资)形成了大量的优质资产,使得内蒙古整个经济的生产组织中,资本相对于活劳动无论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相对较强。这样,在市场经济各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取得收入分配原则下,在宏观上,较多强势资本替代了劳动,减少了劳动力的总量需求,使得在“大蛋糕”的分配上,劳动力收入份额相对较低;在微观上,在资本和劳动这对矛盾中,劳动力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影响了包括技术工人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就业形势以及就业人员的工资谈判能力,导致“强资本高回报,弱劳动低收入”的分配格局。
  
  (四)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不完善带来了一些阶段性问题
  首先,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原有的个人收入决定机制被改变,市场机制的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使得个人收入也不再单一地表现为工资形式,还表现为资本收入和经营风险收入,资本收入的出现无疑拉开了“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改革打破了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企业管理者的才能得到了更多的承认,职工的人力资本得到了更高的收入回报。特别是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加速了整个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对国有经济形成了一种外部的竞争压力。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国营企业往往会出现了两种类型:一种类型企业在外部竞争的压力下,不断改革自身的产权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不仅能够生存下来,而且还有所发展壮大;另一种类型企业由于不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自身体制和机制的变革,最终走向亏损、停产或半停产、破产的境地。于是,除了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差别外,国有企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就随之扩大。
  其次,由于市场机制发育尚不成熟,有些领域市场竞争不充分,行业垄断,尤其是行政性垄断,在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同时,使得部分行业依靠垄断经营获得高收入,从而职工个人收入也相应较高。垄断导致的收入差距可以说是不正常意义上的收入差距。
  此外,制度转轨进程中出现的许多权力寻租、假冒伪劣等不规范、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收入来源也是不正常意义上的收入差距。
  
  (五)收入分配政策不完善使得再次分配的积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收入分配政策不完善也是影响内蒙古收入分配的一个主要因素。政府在制定收入分配政策方面尚未正确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作为政府的公共政策,主要应当是追求公平,其次才是效率。而以往在强调效率优先的同时,兼顾公平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主要表现为:在指导思想上,往往过于注重企业经济效益,而对普通劳动者的保护不足;创新创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对创业的激励相对不足;税收政策尚未发挥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尚不尽合理,用于转移支付的比例仍比较低;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逐步完善。
  
  五、推进公平有效的分配机制建立,合理调节收入差距的若干建议
  
  (一)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居民整体收入水平
  经济发展是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的前提,而只有收入水平提高了,调节收入分配才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蒙古应继续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增加社会财富的积累,并基本保持居民收入与国民经济的同步增长。一方面要以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目标,促进居民工薪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要加大激励创新与鼓励创业的政策力度,促进收入来源多元化,拓展居民收入的来源渠道。
  
  (二)创造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缓解初次分配中的分配不公问题
  鉴于工薪收入是内蒙古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调节初次分配过程中的工薪收入差距应该是整个收入差距调节中的重点。作为市场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政府部门需要做的应该是努力改善公平而有效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为此,首先,要调节劳动力、资本、管理等不同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关系。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限制资本拥有者利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过分压低工资;要采取必要措施限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管理层在收入分配中利用权力取得超过其贡献的收入。其次,要调节因市场机制不完善造成的行业、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要利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逐步消除行业垄断,既要防止垄断行业与平均劳动生产率不相对称的高收入,又要防止非营利性行业因政府投入不足造成的低收入。第三,要调节因体制原因造成的企业内部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要加快建立企业内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努力形成企业普通职工正常的增资机制;要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合理控制企业经营者和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倍数,规范职务消费;要加强机关工资外收入管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工资制度,规范预算外收入的管理。   
  (三)加大财政转移力度,完善以提高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农牧民收入为目标的再分配制度
  首先,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公共支出应逐渐向社会管理倾斜,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不应使社保资金“自负盈亏”。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线动态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要从内蒙古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在保持现有“基本生活”范围基础上,适时逐步扩大到基本医疗、基础教育等领域,提高救助标准,帮助所救助人群逐渐从绝对贫困人群过渡到温饱人群中去。第三,要积极推进大型产业基地、大项目与中心城市的联动发展,继续大力加快农村牧区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要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农村牧区就业岗位,增加农牧民的非农收入;要深化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让农牧民长期享有土地和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建立完善农牧民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
  
  (四)合理配置公共产品,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政策体系
  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共设施、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公共产品的投入,提高这些公共产品的数量与质量,使得不同收入水平的社会成员都能同质同量地享受公共产品带来的便利。其次,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人群,要有针对性地直接提供实物补贴以代替货币补贴,如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食物券等消费资料,同时要采取一定监督措施,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第三,要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一整套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在养老、医疗、教育、助残、失业救济等各个方面,人人都有与其对应的社会保障,同时要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保障的覆盖从户籍人口延伸到常住人口。
  
  (五)建立长效机制,规划调节收入差距的长远发展战略
  建立和谐、稳定的“橄榄型”社会是收入分配调节的长期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战略措施就是要建立一种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相互协调的长效机制。让所有社会成员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使全社会人力资本的数量与质量与经济技术发展状态相适应、逐步扩大中等收入人群是这种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因此,首先要逐步形成一支大部分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为主的就业队伍。要继续完善中小学义务教育,让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下一代获得同等的基础教育;要在鼓励民间办教育的同时,防止教育的过度产业化,要合理分配教育资源,保证整个教育系统的教学质量;要大力发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教育。其次,产业结构要与劳动力素质结构相适应。要坚持科教兴区战略,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逐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使得整个社会岗位需求也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布结构,从而实现劳动力供求在总量上、结构上都达到均衡。第三,要创造条件,在鼓励就业的同时,鼓励创业。特别是要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给大学生创业与就业提供优惠,避免大学生与低素质劳动力进行低水平竞争,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六)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社会
  要从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出发,改变过去那种为了追求经济发展而片面加大投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要坚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在项目投资、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等过程中应全面考虑产出、环保、就业等各方面。随着各地经济发展的加快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应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就业水平,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维护公平正义,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社会事业发展水平。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目标和要求,进一步解放农村牧区生产力,在积极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牧民收入。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加大乡镇改革力度,降低农村牧区行政成本,积极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增加农牧民就业机会。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农牧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加强对农牧民职业技能和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农牧民就业技能,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增加农牧民非农收入,特别是工资性收入。同时,各级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密切关注保护就业困难群体。对于一些年龄偏大、劳动技能偏低、无法实现市场化再就业的老职工,也要通过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等形式,帮助他们重返劳动岗位。不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以中心城市为重点,市、县(区)联网为依托,并逐步向社区延伸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逐步建立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监督有力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大力推行灵活就业方式,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在就业形式上,鼓励实行临时性、阶段性、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的就业制度。同时,重点加强对他们在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服务监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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