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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病态的诉讼行为,在我国当前诉讼法律活动中数见不鲜,其中,“套路贷”案件作为虚假诉讼发生的“重灾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实践中“套路贷”虚假诉讼类型化案件并未得到有效的规制,被害人法益因而未能得到合理的保护。对“套路贷”虚假诉讼中被害人的法益保护,应当从惩治与预防两个角度出发,以犯罪人、律师人员、司法办案机关三方主体为视角构建综合协调防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