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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一系列政策制度的有力推进下,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良好,其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居全国首位。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尚存在若干问题,如何加强监管,解决矛盾迫在眉睫。本文针对辽宁省小贷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办法。
【关键词】辽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一、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现状
自2008年地方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11月末,辽宁省已批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656家,开业运营586家,平均注册资本6280万元,数量列全国第一位。其中,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小贷公司占比由2012年末的74.2%提高到78.8%,贷款余额312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566亿元,其中5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占76%,信用贷款余额占比56.4%,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贷款方式。然而,伴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其行业监管乏力的问题日益凸显,系统性风险正在酝酿,应未雨绸缪,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监管。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必要性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复杂、投资盲目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已由注册资本金和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0%的银行贷款,扩展到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实体资本注入、私下募集资金甚至包括违规挪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等。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其可以合法发放贷款的社会影响力,鼓动、迷惑相当一部分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并向其非法吸收存款,加之监管失位,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牟利的违法风险正不断加大。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趋利性、盲目性、随意性、自发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资金流人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使部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维持着生存,导致局部的无序竞争,制约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信贷结构的优化,削弱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混乱
各个小额贷款公司其业务管理缺乏统一制度、规范,导致管理呈混乱无序状态,常见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变相提高利率,恶意规避监管。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计收贷款利息的同时,往往收取财务顾问费和手续费等,或强迫客户接受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担保公司为客户担保,通过收取担保费用变相抬高利率。二是股东抽逃资本金。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股东就以借款形式将人股资金借回,并长期占用。三是内部管理混乱。存在现金结算,或以现金形式收取贷款利息,或在客户大额现金还贷时,当日直接将现金贷于他人、或指使客户在节假日以现金还款,并截留作其他用途。四是通过账外经营,掩盖不法行为。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小额贷款公司大量存在账外经营行为,将非法筹措的资金从账外高息放出,或掩盖超过规定上限的利息收人。这部分资金的进出主要通过个人账户流动,难以查实。
(三)小贷公司软件环境存在短板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应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但是,由于技术欠缺,业务不熟和缺乏专业人员等诸多种因素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及时的通过相关的系统查询需要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信息。据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反映,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风险控制水平和贷前审查工作量。此外,据调查辽宁省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管理者的文凭最高为大学本科学历,且大部分都不具备金融学和经济学专业的教育背景,雇佣的大部分员工都没有相关的业务经验,基本没有从事过相关的金融工作,缺乏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
(四)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因小额贷款的对象主要为小微企业或“三农”,其自身条件约束,银行征信系统不能全面掌握其违约情况,那么其他放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就无法查询这些发生过违约行为的借款人的信贷资质。而这些借款人受其经济条件制约,通常没有抵押品或者担保品、并且具有很高的流动性,这些都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很大的贷后违约风险。我省还有许多小额信贷机构在筹集资金和投放的过程都运行良好的情况下,但是却发生项目失败的情况。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有效的控制小额信贷的贷后运行风险。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建立在发放贷款后的一套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体系,公司的信贷人员不能及时主动的跟踪和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更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和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最终就会引发违约风险。
三、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监管办法
(一)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监管。
1、拓宽融资渠道。融资渠道受限削弱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当前,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已经成为各监管部门的共识,但是当前对于融资渠道的拓展还应该坚持“只贷不存“的重要原则,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可以控制在行业内部,不至于向社会扩散。密切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融资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密切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有否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形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坚持“只贷不存”的融资渠道限制,激励小额贷款公司积极谋求转型升级为村镇银行。
2、合理调整贷款利率上限。小额贷款公司的“只贷不存”原则使得小贷公司的利润仅表现在贷款利率上,而小贷公司规定的参照銀行贷款利率为基础的现象侵占了小贷公司的盈利空间,人为刺激了小贷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道路上步入歧途。小额贷款利率上限应随着业务发展而不断地调整。可以考虑将贷款利率上限定义为“小额信贷市场平均利率的一个倍数”,这样能够给小额贷款公司足够的盈利空间,可以限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过高的现象。根据自身小额信贷市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动态地设定小额贷款利率上限,从而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建立以人才为核心的全面监管机制
为了应对缺乏专业人才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第一,举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知识有关的资格考试,对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实行门槛制度;其次,对新员工的入门培训并规定实习期限,之后进入试用期,在试用期后方可成为正式员工;再次,对于正式员工,每年安排定期的业务培训;最终,对于中高层管理干部,对学历进行限制,但经验丰富者适当放宽要求。实行专岗专人制度,即针对不同的岗位招收不同的人才。例如,在电子信息方面应招收 IT 人才。而贷款管理方面,应招收为人细心,做事条理清晰的人员。但是招收员工的大前提是必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应知识和业务有一定的了解。
(三)加强信贷风险控制
加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中小微企业,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严禁流向民间借市场。加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治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制度用以保障公司有效运行,包括资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应建立三会分设、三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监管小贷公司不良贷款披露,监管主体要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小额信贷信息监测与业务服务系统的数据、报表和信息,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向监管机构、公司股东、融资银行等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年度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加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拆分贷款,警惕家族多名成员贷款供一人使用或一个项目使用、一人冒用多人身份证件套用小额贷款、联系多人贷款供一人使用等“分解”大额情况。
参考文献:
[1]武鑫.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2,(6).
[2]金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的若干思考[J].浙江经济.2013,(13).
[3]徐莹文.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浅析[J].时代金融.2013,(11).
[4]施其武,钱震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作用及行业监管分析[J].银行家.2012(1).
注:
本文系基金项目:2014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4lslktziglx-09);“鸭绿江区域经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4114)
【关键词】辽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一、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现状
自2008年地方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11月末,辽宁省已批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656家,开业运营586家,平均注册资本6280万元,数量列全国第一位。其中,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小贷公司占比由2012年末的74.2%提高到78.8%,贷款余额312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566亿元,其中5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占76%,信用贷款余额占比56.4%,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贷款方式。然而,伴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其行业监管乏力的问题日益凸显,系统性风险正在酝酿,应未雨绸缪,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监管。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必要性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复杂、投资盲目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已由注册资本金和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0%的银行贷款,扩展到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实体资本注入、私下募集资金甚至包括违规挪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等。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其可以合法发放贷款的社会影响力,鼓动、迷惑相当一部分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并向其非法吸收存款,加之监管失位,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牟利的违法风险正不断加大。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趋利性、盲目性、随意性、自发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资金流人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使部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维持着生存,导致局部的无序竞争,制约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信贷结构的优化,削弱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混乱
各个小额贷款公司其业务管理缺乏统一制度、规范,导致管理呈混乱无序状态,常见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变相提高利率,恶意规避监管。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计收贷款利息的同时,往往收取财务顾问费和手续费等,或强迫客户接受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担保公司为客户担保,通过收取担保费用变相抬高利率。二是股东抽逃资本金。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股东就以借款形式将人股资金借回,并长期占用。三是内部管理混乱。存在现金结算,或以现金形式收取贷款利息,或在客户大额现金还贷时,当日直接将现金贷于他人、或指使客户在节假日以现金还款,并截留作其他用途。四是通过账外经营,掩盖不法行为。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小额贷款公司大量存在账外经营行为,将非法筹措的资金从账外高息放出,或掩盖超过规定上限的利息收人。这部分资金的进出主要通过个人账户流动,难以查实。
(三)小贷公司软件环境存在短板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应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但是,由于技术欠缺,业务不熟和缺乏专业人员等诸多种因素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及时的通过相关的系统查询需要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信息。据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反映,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风险控制水平和贷前审查工作量。此外,据调查辽宁省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管理者的文凭最高为大学本科学历,且大部分都不具备金融学和经济学专业的教育背景,雇佣的大部分员工都没有相关的业务经验,基本没有从事过相关的金融工作,缺乏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
(四)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因小额贷款的对象主要为小微企业或“三农”,其自身条件约束,银行征信系统不能全面掌握其违约情况,那么其他放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就无法查询这些发生过违约行为的借款人的信贷资质。而这些借款人受其经济条件制约,通常没有抵押品或者担保品、并且具有很高的流动性,这些都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很大的贷后违约风险。我省还有许多小额信贷机构在筹集资金和投放的过程都运行良好的情况下,但是却发生项目失败的情况。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有效的控制小额信贷的贷后运行风险。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建立在发放贷款后的一套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体系,公司的信贷人员不能及时主动的跟踪和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更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和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最终就会引发违约风险。
三、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监管办法
(一)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监管。
1、拓宽融资渠道。融资渠道受限削弱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当前,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已经成为各监管部门的共识,但是当前对于融资渠道的拓展还应该坚持“只贷不存“的重要原则,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可以控制在行业内部,不至于向社会扩散。密切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融资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密切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有否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形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坚持“只贷不存”的融资渠道限制,激励小额贷款公司积极谋求转型升级为村镇银行。
2、合理调整贷款利率上限。小额贷款公司的“只贷不存”原则使得小贷公司的利润仅表现在贷款利率上,而小贷公司规定的参照銀行贷款利率为基础的现象侵占了小贷公司的盈利空间,人为刺激了小贷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道路上步入歧途。小额贷款利率上限应随着业务发展而不断地调整。可以考虑将贷款利率上限定义为“小额信贷市场平均利率的一个倍数”,这样能够给小额贷款公司足够的盈利空间,可以限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过高的现象。根据自身小额信贷市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动态地设定小额贷款利率上限,从而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建立以人才为核心的全面监管机制
为了应对缺乏专业人才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第一,举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知识有关的资格考试,对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实行门槛制度;其次,对新员工的入门培训并规定实习期限,之后进入试用期,在试用期后方可成为正式员工;再次,对于正式员工,每年安排定期的业务培训;最终,对于中高层管理干部,对学历进行限制,但经验丰富者适当放宽要求。实行专岗专人制度,即针对不同的岗位招收不同的人才。例如,在电子信息方面应招收 IT 人才。而贷款管理方面,应招收为人细心,做事条理清晰的人员。但是招收员工的大前提是必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应知识和业务有一定的了解。
(三)加强信贷风险控制
加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中小微企业,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严禁流向民间借市场。加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治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制度用以保障公司有效运行,包括资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应建立三会分设、三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监管小贷公司不良贷款披露,监管主体要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小额信贷信息监测与业务服务系统的数据、报表和信息,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向监管机构、公司股东、融资银行等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年度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加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拆分贷款,警惕家族多名成员贷款供一人使用或一个项目使用、一人冒用多人身份证件套用小额贷款、联系多人贷款供一人使用等“分解”大额情况。
参考文献:
[1]武鑫.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2,(6).
[2]金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的若干思考[J].浙江经济.2013,(13).
[3]徐莹文.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浅析[J].时代金融.2013,(11).
[4]施其武,钱震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作用及行业监管分析[J].银行家.2012(1).
注:
本文系基金项目:2014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4lslktziglx-09);“鸭绿江区域经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