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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通过介绍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阐述了多种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同时分析了运用这些技术保护措施的前提及应注意的问题,最后得出结论保护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必须综合采取法律、技术与管理手段,才能保证数字资源得以合理利用。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版权保护 技术措施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科学家首次提出数字图书馆这一概念以来,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数字图书馆已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然而版权保护和信息真实性问题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数字图书馆建成后,读者可在任何时候任意地方通过因特网进入数字图书馆,达到真正的资源共享。但若任何读者都能不受限制地使用数字图书馆中的信息,势必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数字图书馆必须在其数据库中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来控制信息或媒体的使用情况。
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这可以是限制他人访问自己作品的措施,也可以是防止他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措施。但是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技术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而不能是攻击性的;②只可以给侵权行为设置障碍,不可以采取过激的技术手段对故意侵权者或无意侵权者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③不能对他人的作品或己处于公共领域的作品设定技术保护。
1 根据我国对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和现有的技术水平,数字图书馆可采用以下技术措施对其著作权加以保护
1.1 数据加密技术。该技术对信息的保护方式是将信息加密,使非法用户不能解读,因此信息即使被窃取也不易被识别。发送者利用加密密钥将信息进行加密,然后把加密后的密文发给接收者,接收者收到密文后,再用解密密钥将密文恢复成原来的信息(明文)。它是保护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一种主动安全防御策略,也是目前最可靠的安全保障形式。
1.2 数字水印技术。密码加密方法可以加密文本信息,保证其传输的安全,但如果要对图像、视频、声音等多媒体数字信息进行加密,密码加密技术就很难胜任了,于是出现了数字水印技术。该技术是用信号处理方法在数字化的多媒体信息中嵌入隐蔽的标记,这种标记通常是不可见的,只有通过专用的检测器或阅读器才能提取。近几年随着数字水印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数字作品版权保护方面,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3 防火墙技术。该技术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网络安全技术,其工作原理是在被保护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设立一道屏障(即防火墙),在此检查进出被保护网络的信息是否被准许通过,或用户的服务请求是否被允许,从而阻止非授权用户的进入和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
1.4 访问控制技术。该技术是确定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信息资源所享有的权限,即对特定的网络信息资源是否能访问或访问的深度和广度的控制技术。例如,某些用户对某一信息的使用权限是只能阅读,而另一些用户对这些信息则可以修改、复制,该技术可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合法用户使用非权限内信息资源以及以非法方式使用信息资源。最常用的访问控制技术是“设置口令”和“身份验证”。
1.5 智能代理技术。即采用机器技术、内容技术、访问技术和安全技术,进行网络信息的筛选和过滤,杜绝不相关的信息流向用户。智能代理技术发展很快,“代理”在用户控制的范围内外散布和移动在各关键部位,具有部分的自治和自保护功能。“代理”之间可以交换风险信息并协同工作,检出入侵后向中心发出警号,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管理的集中性和防卫的分散性的矛盾。
除此之外,还有防病毒技术,防泄密技术,信息自动恢复技术,信息跟踪技术,系统信息安全评估等等,这些技术在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都可选用。
2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本意在于,制裁为侵犯他人版权而破坏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和有意为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提供设备和服务并以此牟利的行为。但是,技术保护措施也直接威胁了公众依据版权法享有的某些使用作品的自由,主要表现在:
2.1 对公有领域的吞占:确定版权人的权利范围与公有领域的界限是版权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任何人得自由使用,从而保障公眾从作者的创作中受益,也有助于作者从他人的作品中吸收营养。但技术措施有可能让一些人打着版权保护的旗帜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侵占。技术措施侵占公有领域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原版权人将超过保护期的作品继续加以独占,纵然不承认其再享有版权,但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实际控制,也达到行使版权之目的,妨碍了公众自由使用。二是将从来都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不恰当的控制。比如公共信息、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等。
2.2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限制的冲突:不可否认,技术保护措施与权利限制之间的交叉点是今天立法者在该领域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技术保护措施是“全有或全无”的工具。包含在作品中的技术性措施即可阻止非法的使用,也同样阻止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这样一来,某些原本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现在无法自由使用或者因规避技术措施而陷入侵权的困境。当技术保护措施破坏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时候,就违背了技术措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初衷。技术保护措施不能损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能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总之,网络环境下,保护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必须综合采取法律、技术与管理手段,三者缺一不可。法律是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并使之落到实处的保障,技术是在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使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的手段,管理定义了知识产权信息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著作权的基础,使数字图书馆中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共享和合理利用。
参考文献:
[1]张利平.“关于数字图书馆中版权保护技术的研究”《农业图书情报学刊》第20卷第01期2008年01月.
[2]高俊宽.“数字图书馆中若干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
http://ckrd.cnki.net/grid20/Navigator.aspx?ID=2.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版权保护 技术措施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科学家首次提出数字图书馆这一概念以来,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数字图书馆已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然而版权保护和信息真实性问题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数字图书馆建成后,读者可在任何时候任意地方通过因特网进入数字图书馆,达到真正的资源共享。但若任何读者都能不受限制地使用数字图书馆中的信息,势必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数字图书馆必须在其数据库中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来控制信息或媒体的使用情况。
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这可以是限制他人访问自己作品的措施,也可以是防止他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措施。但是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技术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而不能是攻击性的;②只可以给侵权行为设置障碍,不可以采取过激的技术手段对故意侵权者或无意侵权者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③不能对他人的作品或己处于公共领域的作品设定技术保护。
1 根据我国对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和现有的技术水平,数字图书馆可采用以下技术措施对其著作权加以保护
1.1 数据加密技术。该技术对信息的保护方式是将信息加密,使非法用户不能解读,因此信息即使被窃取也不易被识别。发送者利用加密密钥将信息进行加密,然后把加密后的密文发给接收者,接收者收到密文后,再用解密密钥将密文恢复成原来的信息(明文)。它是保护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一种主动安全防御策略,也是目前最可靠的安全保障形式。
1.2 数字水印技术。密码加密方法可以加密文本信息,保证其传输的安全,但如果要对图像、视频、声音等多媒体数字信息进行加密,密码加密技术就很难胜任了,于是出现了数字水印技术。该技术是用信号处理方法在数字化的多媒体信息中嵌入隐蔽的标记,这种标记通常是不可见的,只有通过专用的检测器或阅读器才能提取。近几年随着数字水印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数字作品版权保护方面,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3 防火墙技术。该技术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网络安全技术,其工作原理是在被保护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设立一道屏障(即防火墙),在此检查进出被保护网络的信息是否被准许通过,或用户的服务请求是否被允许,从而阻止非授权用户的进入和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
1.4 访问控制技术。该技术是确定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信息资源所享有的权限,即对特定的网络信息资源是否能访问或访问的深度和广度的控制技术。例如,某些用户对某一信息的使用权限是只能阅读,而另一些用户对这些信息则可以修改、复制,该技术可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合法用户使用非权限内信息资源以及以非法方式使用信息资源。最常用的访问控制技术是“设置口令”和“身份验证”。
1.5 智能代理技术。即采用机器技术、内容技术、访问技术和安全技术,进行网络信息的筛选和过滤,杜绝不相关的信息流向用户。智能代理技术发展很快,“代理”在用户控制的范围内外散布和移动在各关键部位,具有部分的自治和自保护功能。“代理”之间可以交换风险信息并协同工作,检出入侵后向中心发出警号,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管理的集中性和防卫的分散性的矛盾。
除此之外,还有防病毒技术,防泄密技术,信息自动恢复技术,信息跟踪技术,系统信息安全评估等等,这些技术在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都可选用。
2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本意在于,制裁为侵犯他人版权而破坏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和有意为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提供设备和服务并以此牟利的行为。但是,技术保护措施也直接威胁了公众依据版权法享有的某些使用作品的自由,主要表现在:
2.1 对公有领域的吞占:确定版权人的权利范围与公有领域的界限是版权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任何人得自由使用,从而保障公眾从作者的创作中受益,也有助于作者从他人的作品中吸收营养。但技术措施有可能让一些人打着版权保护的旗帜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侵占。技术措施侵占公有领域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原版权人将超过保护期的作品继续加以独占,纵然不承认其再享有版权,但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实际控制,也达到行使版权之目的,妨碍了公众自由使用。二是将从来都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不恰当的控制。比如公共信息、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等。
2.2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限制的冲突:不可否认,技术保护措施与权利限制之间的交叉点是今天立法者在该领域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技术保护措施是“全有或全无”的工具。包含在作品中的技术性措施即可阻止非法的使用,也同样阻止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这样一来,某些原本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现在无法自由使用或者因规避技术措施而陷入侵权的困境。当技术保护措施破坏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时候,就违背了技术措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初衷。技术保护措施不能损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能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总之,网络环境下,保护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必须综合采取法律、技术与管理手段,三者缺一不可。法律是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并使之落到实处的保障,技术是在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使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的手段,管理定义了知识产权信息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著作权的基础,使数字图书馆中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共享和合理利用。
参考文献:
[1]张利平.“关于数字图书馆中版权保护技术的研究”《农业图书情报学刊》第20卷第01期2008年01月.
[2]高俊宽.“数字图书馆中若干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
http://ckrd.cnki.net/grid20/Navigator.aspx?I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