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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之"一裁终局"制度是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改革,但其缺陷明显,亟待修正。集体劳动争议不能适用"一裁终局",而应当以调解为主。个体劳动争议宜适用"一裁终局",但必须予以改良:一是厘清"一裁终局"之小额争议认定标准;二是均衡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权益;三是扩大"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四是实行仲裁和诉讼双收费制;五是修正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