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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制度深受大陆法系之影响,表现于代理制度奉行"显名代理",强调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随时代之进步,"隐名代理"在日常生活中已很普遍,我国法律亦顺时而变,将"隐名代理"部分地引入委托合同中.由是,对于当事人因"隐名代理"引发的争议,可否适用"仲裁条款自动转移"制度而排斥法院对纠纷的管辖,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