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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能够体现程序制度的基本原理,实现对程序公正性的最终保障。因此研究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民事审级制度的内容、类型、功能、价值四方面解绍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
关健词 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程序公正
作者简介:周娟,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52-01
审级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设置了几个层级,诉讼案件最多需经过多少个不同级别法院的审理,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民事审级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法院的审理,裁决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一、民事审级制度的内容
民事审级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法院的设置问题,主要解决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纵向设置。第二,当事人的上诉权以及一个案件可经历的审级次数问题。第三,上诉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及方式问题。其中,当事人的上诉权及一个案件可经历的审级次数问题是审级制度的核心内容。
二、民事审级制度的类型
民事审级制度的类型,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即一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
(一)一审终审制
所谓一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纠纷的案件经过一级法院审理后并做出裁判,裁判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制度。一审终审制不允许上诉,需及
时终结审判程序。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没有把一审终审制作为一项独立的或主要的审级制度,而只是把它作为基本审级制度的补充或例外。
(二)两审终审制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纠纷的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第二审法院做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的司法制度。两审终审制允许上诉,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话,可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一般都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三审终审制
所谓三审终审制,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法院上诉,若不服二审裁判还可以继续向三审法院上诉,由第三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在当今法治国家里,民事诉讼的三审终审制是一个普遍趋势。
总之,无论采取哪种审级制度,其实质都体现着相同的原理,其目的都是为了最终实现审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
(一)民事程序公正,保障裁判正确
民事司法制度已成为现代法治和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原因在于民事审级制度的设置能够促进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保障司法裁判的正确性。人们无论处在诉讼中的原告地位还是被告地位,心里依然有着强烈的愿望:“获得平等参与诉讼、平等影响裁判结局的机会,裁判者能够作出正确并且符合被裁判者的自身利益的裁判结果”。民事审级制度不仅确保裁判结论的正确性,也极为重视诉讼过程的公正性,满足当事人程序公正、裁判正确的愿望。
(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希望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是其所追求的目标。但是无论哪个国家的法院都无法要求自己不犯错误,能够做到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不管是事实上的错误还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都会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期待通过一定的途径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获得必要的救济。而民事审级制度的上诉审制度最终能够满足当事人的这一愿望。
(三)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官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相同的案件得到大致相同的裁判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体现。首先,从基层法院到高级别法院,它的数量逐渐减少,但管辖范围却越来越宽广,越来越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其次,上级法院具有变更下级法院的裁判的权利,所以上级法院的裁判往往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或约束作用,下级法院参照上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而作出相应的裁判。因此,法律的统一适用比较容易实现。
四、民事审级制度的价值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诉讼裁判中准确适用法律,使裁判的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之精神。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减少和防止各种社会冲突给社会造成的各种损失和浪费,最终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应本着“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关键是要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其既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正,又能尽可能地达到司法的高效率。
(二)维护司法的终局性
所谓司法的终局性,是指具有审判权的法院对实质性纠纷案件作出的终局性裁判,对于当事人双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来说,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结论性的,绝对禁止后来涉及相同的请求、要求或诉因的诉讼。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程荣斌,邓云.审级制度研究.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5).
[3]李进平.论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目标.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4]李振宇.重构我国民事的审级制度.河西学院学报.2006(4).
[5]李爱红.审级制度的重构与司法公正.重庆社会科学.2005(12).
关健词 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程序公正
作者简介:周娟,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52-01
审级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设置了几个层级,诉讼案件最多需经过多少个不同级别法院的审理,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民事审级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法院的审理,裁决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一、民事审级制度的内容
民事审级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法院的设置问题,主要解决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纵向设置。第二,当事人的上诉权以及一个案件可经历的审级次数问题。第三,上诉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及方式问题。其中,当事人的上诉权及一个案件可经历的审级次数问题是审级制度的核心内容。
二、民事审级制度的类型
民事审级制度的类型,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即一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
(一)一审终审制
所谓一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纠纷的案件经过一级法院审理后并做出裁判,裁判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制度。一审终审制不允许上诉,需及
时终结审判程序。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没有把一审终审制作为一项独立的或主要的审级制度,而只是把它作为基本审级制度的补充或例外。
(二)两审终审制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纠纷的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第二审法院做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的司法制度。两审终审制允许上诉,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话,可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一般都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三审终审制
所谓三审终审制,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法院上诉,若不服二审裁判还可以继续向三审法院上诉,由第三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在当今法治国家里,民事诉讼的三审终审制是一个普遍趋势。
总之,无论采取哪种审级制度,其实质都体现着相同的原理,其目的都是为了最终实现审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
(一)民事程序公正,保障裁判正确
民事司法制度已成为现代法治和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原因在于民事审级制度的设置能够促进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保障司法裁判的正确性。人们无论处在诉讼中的原告地位还是被告地位,心里依然有着强烈的愿望:“获得平等参与诉讼、平等影响裁判结局的机会,裁判者能够作出正确并且符合被裁判者的自身利益的裁判结果”。民事审级制度不仅确保裁判结论的正确性,也极为重视诉讼过程的公正性,满足当事人程序公正、裁判正确的愿望。
(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希望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是其所追求的目标。但是无论哪个国家的法院都无法要求自己不犯错误,能够做到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不管是事实上的错误还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都会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期待通过一定的途径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获得必要的救济。而民事审级制度的上诉审制度最终能够满足当事人的这一愿望。
(三)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官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相同的案件得到大致相同的裁判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体现。首先,从基层法院到高级别法院,它的数量逐渐减少,但管辖范围却越来越宽广,越来越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其次,上级法院具有变更下级法院的裁判的权利,所以上级法院的裁判往往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或约束作用,下级法院参照上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而作出相应的裁判。因此,法律的统一适用比较容易实现。
四、民事审级制度的价值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诉讼裁判中准确适用法律,使裁判的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之精神。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减少和防止各种社会冲突给社会造成的各种损失和浪费,最终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应本着“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关键是要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其既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正,又能尽可能地达到司法的高效率。
(二)维护司法的终局性
所谓司法的终局性,是指具有审判权的法院对实质性纠纷案件作出的终局性裁判,对于当事人双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来说,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结论性的,绝对禁止后来涉及相同的请求、要求或诉因的诉讼。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程荣斌,邓云.审级制度研究.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5).
[3]李进平.论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目标.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4]李振宇.重构我国民事的审级制度.河西学院学报.2006(4).
[5]李爱红.审级制度的重构与司法公正.重庆社会科学.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