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入罪",无疑是刑事法对基金业"老鼠仓"现象的一种切实回应。但鉴于该罪采用的"无先而后"立法技术,引发了学界对该罪正当性之质疑。站在"罪刑既已法定"的立场上,本文对司法实践争诉较多的主体认定、客观方面涉及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利用职务便利"等关键词句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对该罪与相邻罪名的界域予以厘清,希冀能为该罪的适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