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关系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bc235wjm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校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并且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而大学生兼职行为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大学生兼职行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有利于保护大学生兼职行为的利益。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现象,无论其基于是提高自身能力还是增加社会阅历或者是解决生活困难的目的,兼职已经成为在校大学生群体中的一个关键词。但随着,在校大学生兼职群体数量的不断上升,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而其中受骗、与雇主或中介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后劳动关系的认定已经成为最显著的问题,而关于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的认定显然已经成为三个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一直以来,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关系认定都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被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所以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行为不属于劳动关系,对于以上观点笔者并不同意,笔者认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属于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兼职与勤工俭学的区别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被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法条中提到的“勤工俭学”与本文中的兼职存在区别。笔者认为勤工俭学是指高等院校在本校内设置助教、助研和后勤服务等职位,学生在职期间可通过努力获取相应报酬;而兼职是大学生私自外出从事兼职活动,不受学校的统一管理与安排,受校外用人单位对其劳动力的支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前者的雇佣方非常固定,即为学校,而是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安排;而后者的雇佣方不固定,是由兼职学生自行选择的,不受学校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二、兼职者具有法律形式上的劳动者的特质
  就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而言,并没有对劳动者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且这一概念的外延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根据法的精神和国内外学说以及社会的约定俗成,笔者认为劳动者应该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作为一名合格的劳动者,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主体有依法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劳动权利能力始于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可见,作为一名劳动者其主要因素需要具备:一是年满16周岁,二是身体基本健康,三是智力发育正常,四是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等。而纵观在校大学生,绝大多数都满足以上作为劳动者的主要因素,根据我国《宪法》第42条对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也做出了规定,任何一位中国公民只要具备成为劳动者的基本条件就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从这个角度上说,兼职大学生自然应该成为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三、兼职行为具有法律形式上的勞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笔者认为大学生经过论述也已经确认劳动者的身份,故大学生通过兼职行为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这是一种积极方面的认可。
  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可见,明确排除不适用劳动法的几类主体中并未列明兼职大学生。这是一种消极方面的认可。
  除此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至第72條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二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三是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四是计酬标准有下限,即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15日。而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行为明显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属性。这是一种通过比照的认可。
  因此,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关系,应界定为劳动关系。
  四、司法审判的先例
  吴江市润泰商业有限公司诉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2015】苏中行终字第00012号)中,人社部门认为大一在校生的暑期兼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两级法院均支持人社部门的观点,其中关于在校生是否能够作为劳动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做了一下表述“在校学生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如果与用人单位达成缔结劳动关系的合意,在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可见,在实践中关于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和兼职行为的劳动关系是肯定的。
  参考文献:
  [1]尹素清,刘里卿,伍永亮,劳动法视野下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J].河北学刊,2013年9月第33卷第5期.
  [2]马林,基于劳动法的大学生兼职行为保护浅析[J].中国经贸导刊,2015年17期.
  [3]邰文,大学生兼职现状浅析[J].法制与经济,2012年6月(总第314期)
  作者简介:
  张馨月(1987.3~),女,汉族,云南玉溪,助教。
其他文献
英语"学困生"并不是天生的,也不是无药可救的,他们大多还是希望取得进步的那么如何做才能让他们在英语上取得较大的进步并从根本上得以转化呢?本人认为:让这些学生拥有自信是问题
法律与道德从古至今都像一对双胞胎,社会的发展既离不开道德也离不开法律。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但同时两者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一起央视曝光的一起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对近来发展迅速的直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直播;问题;法律;探讨  最近央视曝光的一起刑事案件引起舆论关注:年近30岁的王某是江苏镇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自2015年10月到2017年2月之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公款930余万元,其中的766万元被他在各大直播平台打赏了主播。今年5月1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
摘 要:未成年是国家发展的动力源泉,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不平衡不充分成为当前国内主要矛盾。校园暴力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对于施暴者、受暴者以及周围的同学而言,严重影响其健康发展。虽然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由于规定不全面、管理缺位等原因而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进一步探讨校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园
摘 要: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内存在行政执法不力、司法公正欠缺、守法意识不强等问题,为此,必须从规范行政执法、严格公正司法、营造守法氛围等方面采取措施,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关键词:生态文明;公正司法;行政执法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施行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
泰戈尔说:“歌声在空中感到无限,图画在地上感到无限。”笔者说:“教育在爱中感到无限。”虽然“爱”就一个字,但它包含了所有。在与学生的交往中,尤其是与潜智生的交往中,班
本文围绕宽带无线通信的课程建设,针对目前该课程教学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与时俱进,更新课程内容安排,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性,提升教学效果,以及通过项目课题的设
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对影响山东省体育教育专业大学生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的因素进行调查与分析。研究发现:山东省体育教育专业大学生对于个人电脑
生物教学实践是提升学生生物科学素养的有效途径,以实验为载体的探究是生物教学最显著的特征,也是生物教师最常用、最擅长的手段,然而教学实践探究的开展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致使
民法与经济法二者在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方面有重要契合之处。通过对公共利益基本内涵和主要特点的探讨,分析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共利益上的共同之处,指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