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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施行。《条例》分别对个人和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置涉及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其中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