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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铭文复原《三代吉金文存》卷20,45页著录断剑一器,铭存九字,六字完好,三字因折半缺,题为《(月鸟)公剑》(图一,A)。同书同卷43页又著录断剑一器,题作《?剑》。铭存五字,三字因折半缺(图一,B)。容庚近出第三版《金大编》收剑一十三器。对这两段残剑,只录前者,称《(月隹)公剑》。注云:"存六字"。残文三未计。至于所谓《?剑》则没有入录。实际上,这两段残剑原来本是一剑折断。《三代吉金文存》所录只是其中有文字的两段剑身。有一段还略带残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