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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均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老共同财严中以一方名义在舍伙企业中的出资,男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崭形势别处理:(一)其他台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