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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出台了《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9月18日起施行。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仍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执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废止。根据新《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一是有关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二是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办法》规定,对《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将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