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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解决始于对问题的关注。
2009年,被网民称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注元年”,人们期待农民工职业病防治揭开新的历史一页。
“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注元年”,2009年,以一种特别的方式被载入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史。
等风波平息之后,人们关注的是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未来。
张海超是一座里程碑
不到患病的那一天,他们甚至不清楚自己的工作环境是多么危险,不知道自己患职业病的几率到底有多大。但对许多人而言,即使知道自己患了职业病的事实,却仍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像一张网牢牢钳住了他们的生命,维权路上的重重障碍,更冷漠的事实在等待着他们。
相关法律确实有漏洞可钻,但更重要的是公权力的不作为,法制不彰,是本来应该公正的鉴定部门,站在了强势的企业一方。
他们该怎么办?
在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事件之前、之后,2009年里我国还发生过两起轰动全国的职业病维权事件——云南水富农民工安徽石英砂厂打工集体尘肺、湖南百名农民工深圳打工集体尘肺事件。
这3起轰动全国的农民工职业病维权事件,使2009年在我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史上显得异常沉重而不同寻常。
张海超“开胸验肺”,用血的事实将一幅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的生存镜像呈现在人们面前,将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呈现在人们面前,将普通人维权之难呈现在人们面前:要将暴力施予自身。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实现一点基本的权利,都要靠抢出位才有保障,那么人们必然是慌乱的而非从容的,是暴戾的而非温和的,是敌意的而非信任的,是自私的而非博爱的。”
社会的健康、正常运转,必须建立在对人们的基本生存权益的保障之上。农民工因患职业病而致贫、返贫及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不容忽视。
揭开冰山一角
“我国职业病危害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分布越来越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王德学指出。
这三起职业病维权事件,暴露的只是我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冰山一角。
许多农民工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危害缺乏认识,直接导致受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数量呈上升趋势。
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危害企业从过去的国有造船业、采矿业、机械制造业、化工业,扩展到水产养殖业、木业加工、皮革制造、石料加工、箱包制鞋等行业,危害也逐渐向民营和外资企业扩散。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其中80%为尘肺。在这2亿人的巨大群体中,农民工占了绝大多数。
与庞大的职业病危害人群相比,是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滞后。
工人一旦患职业病,轻则失去劳动能力,重则失去生命,而相比起工人的生命,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企业责任感缺失,无视法律规定,剥夺了农民工依法享有的职业病知情权。很多人在发病前根本无法知晓自己的病情。一些单位不履行职责,对有毒岗位从业工人没有进行专业培训和定期体检,隐瞒岗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真相。
即使患病,单位的体检也无法“发现”,有的农村青壮年农民工患上职业病后,被用人单位辞退,得不到应有的诊治,错过了救治机会,使病情加重甚至丧失了年轻的生命。
《职业病防治法》的某些条文和一些利益驱动,常常使一些职业病鉴定所做出对企业有利的鉴定。
“得了职业病,还得工作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这本身就是一个让高污染企业可钻的空子。”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人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如果单位不配合,那么工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但更重要的是经济增长的促动,也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带血的GDP”。很多地方政府提出的“亲商”口号,这可能是诸多劳动者保护措施形同虚设的根源。防治农民工职业病以及职业病赔偿无疑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影响当地经济发展。
滞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单纯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基层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丧失。但日趋严峻的形势已经表明,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已经成为我国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仅仅是开端
张海超事件后,新密市的一些石料厂关停了。但农民工职业病属于“人为疾病”,防治农民工职业病还要从源头上做起,从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制度上做起。
“张海超”们奔走呼号的鉴定经历,为国家完善职业病鉴定的相关规定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规划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到2015年,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09年9月1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下文简称:《暂行规定》)的生效,使职业病认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暂行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属于职业病危险岗位必须写入劳动合同,应将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职工;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队伍;对职工进行必要的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给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化学品材料应提供中文说明书;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及时更新改造,严格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暂行规定》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危害企业,发现工作环境易引发职业病人们可举报。
凡是容易发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提供安全工作环境。职工在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危害自己健康的因素,可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查处。
在发展当地经济的同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工受职业病侵害的事件发生,遏制农民工成职业病高发人群的发展势头正成为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但农民工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非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不可。
这仅仅是一个开端……
元年,指第一年。
网民称2009年为我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元年”。因为他们希冀,那些农民工付出的血和痛,甚至生命的代价。最终能换来社会的进步,希冀这一年能成为我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新开端,希冀职业病防治从制度层面到具体实施阶段都能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2009年,被网民称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注元年”,人们期待农民工职业病防治揭开新的历史一页。
“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注元年”,2009年,以一种特别的方式被载入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史。
等风波平息之后,人们关注的是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未来。
张海超是一座里程碑
不到患病的那一天,他们甚至不清楚自己的工作环境是多么危险,不知道自己患职业病的几率到底有多大。但对许多人而言,即使知道自己患了职业病的事实,却仍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像一张网牢牢钳住了他们的生命,维权路上的重重障碍,更冷漠的事实在等待着他们。
相关法律确实有漏洞可钻,但更重要的是公权力的不作为,法制不彰,是本来应该公正的鉴定部门,站在了强势的企业一方。
他们该怎么办?
在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事件之前、之后,2009年里我国还发生过两起轰动全国的职业病维权事件——云南水富农民工安徽石英砂厂打工集体尘肺、湖南百名农民工深圳打工集体尘肺事件。
这3起轰动全国的农民工职业病维权事件,使2009年在我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史上显得异常沉重而不同寻常。
张海超“开胸验肺”,用血的事实将一幅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的生存镜像呈现在人们面前,将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呈现在人们面前,将普通人维权之难呈现在人们面前:要将暴力施予自身。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实现一点基本的权利,都要靠抢出位才有保障,那么人们必然是慌乱的而非从容的,是暴戾的而非温和的,是敌意的而非信任的,是自私的而非博爱的。”
社会的健康、正常运转,必须建立在对人们的基本生存权益的保障之上。农民工因患职业病而致贫、返贫及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不容忽视。
揭开冰山一角
“我国职业病危害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分布越来越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王德学指出。
这三起职业病维权事件,暴露的只是我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冰山一角。
许多农民工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危害缺乏认识,直接导致受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数量呈上升趋势。
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危害企业从过去的国有造船业、采矿业、机械制造业、化工业,扩展到水产养殖业、木业加工、皮革制造、石料加工、箱包制鞋等行业,危害也逐渐向民营和外资企业扩散。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其中80%为尘肺。在这2亿人的巨大群体中,农民工占了绝大多数。
与庞大的职业病危害人群相比,是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滞后。
工人一旦患职业病,轻则失去劳动能力,重则失去生命,而相比起工人的生命,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企业责任感缺失,无视法律规定,剥夺了农民工依法享有的职业病知情权。很多人在发病前根本无法知晓自己的病情。一些单位不履行职责,对有毒岗位从业工人没有进行专业培训和定期体检,隐瞒岗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真相。
即使患病,单位的体检也无法“发现”,有的农村青壮年农民工患上职业病后,被用人单位辞退,得不到应有的诊治,错过了救治机会,使病情加重甚至丧失了年轻的生命。
《职业病防治法》的某些条文和一些利益驱动,常常使一些职业病鉴定所做出对企业有利的鉴定。
“得了职业病,还得工作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这本身就是一个让高污染企业可钻的空子。”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人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如果单位不配合,那么工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但更重要的是经济增长的促动,也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带血的GDP”。很多地方政府提出的“亲商”口号,这可能是诸多劳动者保护措施形同虚设的根源。防治农民工职业病以及职业病赔偿无疑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影响当地经济发展。
滞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单纯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基层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丧失。但日趋严峻的形势已经表明,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已经成为我国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仅仅是开端
张海超事件后,新密市的一些石料厂关停了。但农民工职业病属于“人为疾病”,防治农民工职业病还要从源头上做起,从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制度上做起。
“张海超”们奔走呼号的鉴定经历,为国家完善职业病鉴定的相关规定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规划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到2015年,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09年9月1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下文简称:《暂行规定》)的生效,使职业病认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暂行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属于职业病危险岗位必须写入劳动合同,应将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职工;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队伍;对职工进行必要的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给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化学品材料应提供中文说明书;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及时更新改造,严格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暂行规定》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危害企业,发现工作环境易引发职业病人们可举报。
凡是容易发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提供安全工作环境。职工在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危害自己健康的因素,可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查处。
在发展当地经济的同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工受职业病侵害的事件发生,遏制农民工成职业病高发人群的发展势头正成为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但农民工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非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不可。
这仅仅是一个开端……
元年,指第一年。
网民称2009年为我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元年”。因为他们希冀,那些农民工付出的血和痛,甚至生命的代价。最终能换来社会的进步,希冀这一年能成为我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新开端,希冀职业病防治从制度层面到具体实施阶段都能与时俱进,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