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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已经是全球各国需要共同关心和关注的重要问题,然而,我国人口老龄化又明显不同于其他国家,人口数量之庞大,老龄化速度之快又体现出我国老龄化社会自身的发展特点。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也在逐步的弱化,社会养老机构严重不足,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提出“替代养老行为制度”显然有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作用。本文将对“替代养老行为制度”市场化、社会化运行的可行性进行阐述和分析,为“替代养老行为制度”的实施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 老龄化 替代养老 市场化 社会化 可行性
基金项目:2017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lslktyb-131)沈阳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对策问题研究——以“替代养老”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为视角。
作者简介:周绍强,沈阳工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民商法学;陈蕊,沈阳工业大学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65
一、“替代养老行为制度”的涵义
随着全球老龄化社会的迅猛发展,联合国对于划分人口老龄化有着明确的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当65周岁以上老龄成年人人口占总人口数比例达到7%,或60周岁以上老龄成年人人口比例达到10%,该国家或地区即进入老龄社会。根据2000年我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60岁及其以上人口数量己超过人口总数的10%,我国于2000年即进入老龄社会,并且老龄化的进入已经对我国产生了重大影响。若我们不能很好地妥善解决问题,将会给我们带来一系列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弊端,这也会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而与上述问题相对应的,便是我国传统养老模式功能的逐渐弱化,这也大多与我国家庭结构的变化、子女人数的锐减、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及各种外来因素的影响有关。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家庭结构的巨大变化成为了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主要影响者,“空巢家庭”、“四二一”家庭这些特殊结构所占的比重日益加大,使家庭养老的基础不断缩小。也不得不让我们深思,这样的传统的养老方式还能坚持多久?而另一大主要养老模式的机构养老,由于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和精神基础,也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现有国情的需求,因此,这就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替代养老行为的制度,来缓解日趋超载的养老压力,同时又能满足老年人对养老的需求。
所谓“替代养老行为制度”,是指老龄化与市场经济背景下,由于4-2-1小家庭结构、子女异地异国工作等多元原因,造成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实际履行赡养义务不能,由国家进行制度设计,允许子女将赡养义务附条件轉移给专业养老机构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社会义工,由其代为履行养老义务,实现替代养老目标的一种民商事法律行为制度。
二、“替代养老行为制度”实行的原因
(一)家庭养老负担加重,功能逐渐弱化
家庭养老是一种环环相扣的反馈模式,是以家庭为载体,由家庭或家庭成员对老人的一系列生活进行赡养的养老模式,主要体现在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料三个主要方面。传统的中国文化将伦理孝道深深地植入在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心中,就像宪法规定地那样,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也是国家对我们年轻人的基本要求,然而,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家庭结构和模式不断发生着巨大的模式和变化,
家庭规模趋向于小型化、核心化的“丁克家庭”也越来越多。以前的“三代同堂”被现在的“核心家庭”逐渐取代,显然这一模式也在面临着解体的危险,与此同时,如今社会的发展让人际关系变得紧张,现在的老年人也不时地要受到来自自己亲人的虐待、忽视和冷落,甚至被遗弃的现象,由此而引发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每况愈下也确实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机构养老缺乏认同,问题层出不穷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当家庭养老确实无法满足全体需要时,机构养老也成为了一种社会的产物,对于老年人提供了集中居住和供养的养老服务,然而,对于很多普通家庭来说,这也是一种高消费供养,对于老年人自身来说,又缺乏了必要的情感慰藉,从中国传统文化来看,“孝”字当头是我们的固有理念,这种养老模式,必然也会减少老人与家人的固定交流,虽然有其他老年人相拥而伴,但子女儿孙的感情是无法被他人所取代的情愫,所以,这样的养老模式更会容易让老人产生失落和忧伤的情绪。与此同时,为众多老人提供这种规模化的养老场所,也给社会、政府提出了高要求和高难度,其服务化水平以及服务设施的构建等一系列问题都是不小的考验,而且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很多早些年建立起来的养老院,也面临着管理模式滞后,信息化水平滞后,以及基础设施落后等弊端,显然,这不能成为一种普遍,甚至让大多数老年人无法接受这样的养老模式。
三、“替代养老行为制度”市场化、社会化运行的可行性
“替代养老行为制度”是基于家庭和机构养老的不足而提出的新型养老模式,在我国现阶段“未富先老”的国情下,如何去更好地解决老龄化问题,以及应对老龄化发展所带来的隐性问题显
关键词 老龄化 替代养老 市场化 社会化 可行性
基金项目:2017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lslktyb-131)沈阳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对策问题研究——以“替代养老”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为视角。
作者简介:周绍强,沈阳工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民商法学;陈蕊,沈阳工业大学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65
一、“替代养老行为制度”的涵义
随着全球老龄化社会的迅猛发展,联合国对于划分人口老龄化有着明确的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当65周岁以上老龄成年人人口占总人口数比例达到7%,或60周岁以上老龄成年人人口比例达到10%,该国家或地区即进入老龄社会。根据2000年我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60岁及其以上人口数量己超过人口总数的10%,我国于2000年即进入老龄社会,并且老龄化的进入已经对我国产生了重大影响。若我们不能很好地妥善解决问题,将会给我们带来一系列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弊端,这也会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而与上述问题相对应的,便是我国传统养老模式功能的逐渐弱化,这也大多与我国家庭结构的变化、子女人数的锐减、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及各种外来因素的影响有关。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家庭结构的巨大变化成为了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主要影响者,“空巢家庭”、“四二一”家庭这些特殊结构所占的比重日益加大,使家庭养老的基础不断缩小。也不得不让我们深思,这样的传统的养老方式还能坚持多久?而另一大主要养老模式的机构养老,由于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和精神基础,也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现有国情的需求,因此,这就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替代养老行为的制度,来缓解日趋超载的养老压力,同时又能满足老年人对养老的需求。
所谓“替代养老行为制度”,是指老龄化与市场经济背景下,由于4-2-1小家庭结构、子女异地异国工作等多元原因,造成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实际履行赡养义务不能,由国家进行制度设计,允许子女将赡养义务附条件轉移给专业养老机构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社会义工,由其代为履行养老义务,实现替代养老目标的一种民商事法律行为制度。
二、“替代养老行为制度”实行的原因
(一)家庭养老负担加重,功能逐渐弱化
家庭养老是一种环环相扣的反馈模式,是以家庭为载体,由家庭或家庭成员对老人的一系列生活进行赡养的养老模式,主要体现在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料三个主要方面。传统的中国文化将伦理孝道深深地植入在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心中,就像宪法规定地那样,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也是国家对我们年轻人的基本要求,然而,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家庭结构和模式不断发生着巨大的模式和变化,
家庭规模趋向于小型化、核心化的“丁克家庭”也越来越多。以前的“三代同堂”被现在的“核心家庭”逐渐取代,显然这一模式也在面临着解体的危险,与此同时,如今社会的发展让人际关系变得紧张,现在的老年人也不时地要受到来自自己亲人的虐待、忽视和冷落,甚至被遗弃的现象,由此而引发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每况愈下也确实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机构养老缺乏认同,问题层出不穷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当家庭养老确实无法满足全体需要时,机构养老也成为了一种社会的产物,对于老年人提供了集中居住和供养的养老服务,然而,对于很多普通家庭来说,这也是一种高消费供养,对于老年人自身来说,又缺乏了必要的情感慰藉,从中国传统文化来看,“孝”字当头是我们的固有理念,这种养老模式,必然也会减少老人与家人的固定交流,虽然有其他老年人相拥而伴,但子女儿孙的感情是无法被他人所取代的情愫,所以,这样的养老模式更会容易让老人产生失落和忧伤的情绪。与此同时,为众多老人提供这种规模化的养老场所,也给社会、政府提出了高要求和高难度,其服务化水平以及服务设施的构建等一系列问题都是不小的考验,而且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很多早些年建立起来的养老院,也面临着管理模式滞后,信息化水平滞后,以及基础设施落后等弊端,显然,这不能成为一种普遍,甚至让大多数老年人无法接受这样的养老模式。
三、“替代养老行为制度”市场化、社会化运行的可行性
“替代养老行为制度”是基于家庭和机构养老的不足而提出的新型养老模式,在我国现阶段“未富先老”的国情下,如何去更好地解决老龄化问题,以及应对老龄化发展所带来的隐性问题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