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论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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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中山先生是中国近代史上(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把法律作为治体的思想家。他在《中国之司法改革》一文中,颠倒“法者治之具也”的传统观念,第一次明确指出:“夫法律者,治之体也。权势者,治之用也。”权势,即国家权力。在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关系中,孙中山明确地把法律作为治国之“体”,把权力作为治国之“用”。孙中山也明确指出法律和权力的不可分离性。法治,就是法律与权势的统一。
  他强调,“国家之治安,惟系于法律。法律一失其效力,则所尚专在势力;势力大者,虽横行一世而无碍;势力少者,则惟有终日匍匐于强者脚下,而不得全其生。则强暴专国,公理灭绝,其国内少数人,日在恐慌中,不独不足以对外,且必革命迭起,杀戮日猛,平时不能治安,外力乘之,必至灭国。”
  他指出:“共和之根本在法律,而法律之命脉在国会。”反复强调,“国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賴以维系不弊者,其根本在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举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轨;必国会能自由行使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
  孙中山先生重视法律,认为法律是人事里头的一种机器。在诸种法律中,他又尤其重视宪法,认为“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大机器,也是调和自由和专制的大机器”。宪法是“人民公意之表示”,是“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宪法在法律中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宪法在孙中山先生“法治”思想体系中的地位。
  为把中国建设成现代法治国家,他很早就留意探讨世界各国的法治经验,以资借鉴。他的总体目标是:“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贯通之”,也就是“以宪法为核心”,中西结合,将中国建设成为超越东西方的现代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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