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三十四)

来源 :人大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angxinyu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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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鸣:深化认识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中共清水县委书记雷鸣撰文说,随着县乡人大换届,新一届人大代表中有90%都是新当选的,这些新当选的代表,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了解和掌握的较少,自觉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还不强。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化认识,想方设法为代表履职创造必要的条件。(一)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代表工作,增强代表意识,发挥代表的整体作用,对推进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中央和省、天水市委都明确提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指导意见,这充分说明人大代表工作的空间更加广阔,人大代表的地位更加突出,人大代表的任务更加艰巨,人大代表的作用更加重要。因此,我们应从执政为民、人民当家作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代表工作,为代表履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县乡人大要尽可能为代表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建立政情通报制度,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定期向代表提供相关信息,使代表能及时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全县重点工作。同时,抓好本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的经常性培训工作。针对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农村代表居住比较分散不易集中的特点,应采取上级培训与下级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代表自学相结合、系统培训与考察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培训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对县乡人大代表进行培训,提高其知政议政、提出建议、参与决策的能力。(三)在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行使职权上,除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决议、决定和选举外,还要组织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清水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已对新一届市县代表编建了活动小组,确定了代表小组组长和联络员,紧紧围绕县委和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提出议案、意见、建议,参加各类会议和相关活动,为加快发展建言献策。
  彭永新:推动基层人大代表职能发挥的途径由于我国人大代表是兼职的,来自于各个阶层,知识层次参差不齐,影响了基层人大代表职能作用的发挥。正宁县林业局文书、县人大兼职通讯员彭永新撰文说,基层人大代表职能作用的发挥有以下五条途径。(一)集中学习培训,强化代表素质。每年至少要对县乡人大代表集中培训4次,保证每季度1次。以县委党校、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为培训主阵地,一方面,认真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从而增强其履行代表职务能力,自觉寻求更多、更有效的途径去发挥代表职能。(二)营造舆论环境,鼓励建言献策。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其职能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都要切合各自实际,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专栏等多种媒体形式,宣传、报道县乡人大代表向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甚至是批评,进一步调动县乡人大代表建言献策的主动性、能动性,促进县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三)组织考察调研,广泛参政议政。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县乡人大代表进行专题或多层次、多方面考察调研活动,让代表们深入生产第一线,了解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掌握工作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他们的意见、建议及改进措施。(四)定目标下任务,提升工作质量。如要求每名人大代表立足县情、乡情及本行业实际,每年至少完成4项专题调研报告,提出10条建议、意见。以明确的目标任务来督促、带动人大代表提升工作质量,发挥自身职能,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策妙计。(五)引入奖励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对县、乡人大代表在建言献策、调查研究等职能履行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激发他们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工作开展。
  许国强:与监督工作相结合发挥代表作用搞好人大信访民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许国强撰文说,人大信访作为联系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体察民情民心、观察社情民意的窗口;作为广纳贤言、为民请愿的重要渠道,其发挥出的作用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公众的肯定和认可。依法搞好新时期人大信访工作,应坚持做到“五个结合”。一要坚持与人大监督工作相结合。人大常委会要把信访工作纳入人大工作的整体大格局之中,特别要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把与常委会监督议题相关的信访件分别交由相关委室研究处理,相关委室在组织开展具体监督工作、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时,结合群众信访中提到的问题在审议中提出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办理。通过这一形式,既对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又能更好地督促信访问题的办理落实,从而有效提高信访问题的解决效率。二要坚持与人大调研工作相结合。人大常委会要经常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基层,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变接访为预防,对一些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制订详细的调查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翔实资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归纳整理,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从源头上杜绝各种矛盾的发生和激化。三要坚持与法律宣传相结合。在信访接待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向上访群众灌输法律,宣传政策,消除矛盾,把信访人的注意力和兴奋点引导到关心社会、顾全大局、促进发展上来,使人大信访成为对上访群众进行法律、政策教育的阵地。四要坚持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相结合。要注重发挥代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前沿”作用,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公开接待选民,深入走访群众,听取选民的意见,了解群众的呼声,发现社会不安定因素,注重引导和及早介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要坚持与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相结合。信访是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用过去的眼光来看待今天的信访工作,思想就会陷入僵化、凝固,问题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因此,要高度加强对信访干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宗旨意识的教育,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确保人大信访工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高晓宇:以制度效应激活审议监督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宣传处处长高晓宇撰文说,人大审议监督的效能未真正释放出来,审议发言流于形式,审议意见缺乏效用,交办不力,审议意见监督落实不力,难以落实到位。分析审议监督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既有法律上的缺位,又有认识上的偏差,还受到人大及其常委会会期缩短、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文章建议,要提高审议监督实效,必须有相应的制度跟进,一是明确审议意见的法律属性。如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已经明确,但各地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出台,有关审议中一些具体的环节,各地做法不一,还有待统一。如目前普遍采用的审议意见书,其法律地位如何,审议意见书的提出主体、签发人等,应进行规范。二是建立信息供给机制。人大常委会机关要畅通各种信息渠道,为代表提供政府公报、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年度安排等资料,发挥研究室等工作部门的作用,必要时提供研究报告。组织组成人员会前参与会议重要议题的调研,直接深入了解情况应成为常态。2005年8月,广东省深圳市人大率先向社会公布了所有市人大代表的电子邮箱,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2005年9月30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大常委会举行首次监督听证会,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政府执行《义务教育法》情况报告提供翔实依据;2006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与天尊卓越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调研。这些做法值得借鉴。三是建立交办制。根据审议意见的集中程度和合理成分,可以上升为决议、决定,也可以作为要求“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指导书。对于后者,建立审议意见交办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做到每次审议之后,均以审议意见书致政府,明确办理反馈的时限,使之成为政府常务会议的必然内容。如《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办法》中规定,审议意见交办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办单位要按要求在接到审议意见函后6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四是建立督办制。一方面,要明确相关部门负责。目前,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明确规定由办公厅牵头,会同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督办。而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设立督查室,列为正科级,编制2~3人,专门督办审议意见和代表议案、批评、建议的落实情况,使审议意见的跟踪问效成为常态,此举值得推广。另一方面,办理结果必须审议。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应当将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但再审议这一程序的操作规范没有规定,有待明确。五是建立问责制。审议意见办理如何,是否让发出意见的主体满意,不满意又如何?这些问题可以引入审议意见票决制和问责制来解决。2004年10月,山西省晋中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审议驾驶员验证难等专题,规范交警支队的行政执法行为;2005年6月,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否定3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为推行审议意见评价机制、促进“一府两院”工作提供了优良的范本。六是建立公开制。监督法已经明确,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向社会公布。这一公开不仅包括审议发言的公开,还应包括审议结果、跟踪督办、反馈票决的全程公开。此前,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已通过网络视频直播了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公众只要上网即可对会议审议质量、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一览无遗,有效实现了“人大监督政府、群众监督人大”。2007年7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关于中央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湖北省孝感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人大信息网公布审议意见。虽然监督法对公开的载体没有规定,但邀请公民现场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把审议意见刊登在人大期刊、常委会公报和新闻媒体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进行监督听证,公开听取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都是审议公开可以选择的有效方式。
  张择铎:县级人大应加强对农业发展法律法规的监督陇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张择铎撰文说,在新农村建设中,县级人大必须认真行使监督职权,正确把握监督重点和工作程序,采取多种多样的监督形式,积极开展专项监督,确保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一要督促农业政策落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民负担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县级人大应该充分认识中央关于“三农”问题一系列文件精神的重要意义,督促县人民政府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二要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县级人大应注重开展与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围绕农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执法检查,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如针对农技推广、农民土地纠纷等情况和问题积极开展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三要改进监督措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首先县级人大要进一步提高主动监督的意识,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权,敢于说“硬话”。其次要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手段,督促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再次要围绕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定思路、抓关键、求突破,把人大监督工作做勤、做细、做实。
  卢耀伟:专项工作评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华池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卢耀伟撰文说,监督法实施以后,专项工作评议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主要形式。根据监督法对专项工作评议的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谁是专项工作评议的主体?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监督,在监督法的第二章有明确规定。因此,专项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如何界定专项工作评议的客体及内容?专项工作评议的客体既不是“一府两院”的部门,也不是部门负责人,而是“一府两院”的某项工作。在评议的内容上,要体现一个“专”字。如政府的交通工作、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工作等,而不是笼而统之的对“一府两院”的整体工作进行评议。另外,凡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人大常委会都有评议的权力,尽管有些工作部门是政府直属机构和上级垂直领导机构,其负责人也不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如工商局、电力局、税务局,但其工作内容仍属于政府工作范畴,对这些工作事项人大常委会仍可进行评议,这也符合专项工作评议对事不对人、对工作不对部门的客体要求。(三)专项工作评议是先确定议题,还是先确定部门?专项工作评议针对的是工作,因此,人大常委会应当着眼全局,分轻重缓急,首先确定评议议题,至于评议议题涉及的工作属于“一府两院”哪个部门,就由哪个部门配合,而不是在一届任期内,把所有部门排序统统评议一遍。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专项工作评议并不是说哪项工作做得不好就评议哪项工作,只要所评议的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即便做得很好,人大常委会也要评议,以促进此项工作做得更好。(四)专项工作评议议题通过什么途径确定?除监督法规定的确定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的六种途径外,“一府两院”还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这是一种特殊途径,反映了“一府两院”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观能动性和自觉性。(五)专项工作评议是否必须对评议的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监督法第十条规定,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而不是必须要进行视察或调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对有些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还不是十分清楚,有必要调研,则可灵活安排调查或视察;如果情况熟悉,问题清楚,工作报告中讲得也很全面透彻,则没有必要再进行调研。(六)对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审议意见后,人大常委会是否必须作出决议?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形成专项工作评议的审议意见是必要的,决议是有选择的,做不做决议取决于人大常委会对所评议工作的满意度和该项工作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有必要作出决议,让“一府两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能进一步促进工作,则及时作出决议的意义会更深远一些。
  石永宁:如何将制度设计的权威转化为现实的监督权威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引人关注。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和法律地位看,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层面的最高层次的监督。也就是说,人大监督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然而,法律地位和根本政治制度层面的权威性,并不必然表现为现实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应然并不等于实然。那么,如何将制度设计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威转化为现实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将文本规定的权威转化为权力运作中的权威呢?换言之,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从哪里来?庆阳市人大常委会石永宁撰文认为,(一)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来自权责关系的明晰性。在人大与“一府两院” 基于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监督法律关系中,人大的监督职权,同时对应着“一府两院”维护、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种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是必须予以履行的而不是任意的。人大与“一府两院”应当明确在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即权责对应关系中各自的权义地位和角色,使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权义关系特征明晰化并得到落实、理顺和强化,并使其在国家权力运行中得以充分体现,成为权力运行的一种常态,从而使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在监督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主体地位具备公众普遍认同的权威性。(二)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来自程序操作的规范性。科学的程序设计和技术化、规范化的程序操作,能够产生合理性和正当性,能够使人们直观地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而公平和正义正是人们孜孜以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在现代社会它是支撑正当权威的价值基础。监督法是一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程序法,对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作了一般规定。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应当熟练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监督方式和程序规则,达到技术化操作的水平,使监督程序中蕴含的公平正义价值通过民主规则得以充分体现。其中的关键是用程序规则保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独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有效消除组成人员独立、自由表达见解、主张的环境和心理障碍。有位先哲说过:“虽然我并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不断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这种“表达观点的权利”的程序规则,使其见解和主张在不受诱导、暗示和受压的情况下充分表达,并使之在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最终成果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使大家理解各种见解和主张被采纳或者未被采纳的理由,让程序所体现的价值充分释放,那么由程序的高度规范而引致的权威的提升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三)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来自实体判断的正确性。人大监督的过程实质是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认识、判断和评价的过程。认识是否全面、判断是否准确、评价是否公正,是决定人大监督权威性的另一重要因素。认识是智力因素,认识要全面深刻,监督主体需要掌握真实充分和完整的工作信息、确凿的事实依据;判断是工具因素,判断要准确,监督主体必须具备逻辑论证这一基本的思维工具,对各种信息资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具体到抽象,透过现象抓本质,进而形成自己的意见、主张和建议,能够以严谨的论证和充足的理由使之让人信服;评价是道德因素,就是能够以良好的自我约束,在评价“一府两院”工作时最大限度地排除对“非相关因素”的考虑,尽可能摒弃个人的主观偏好,做到“不隐恶、不虚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可见,实体判断的正确,取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的智力水平、理论素养和道德修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担当人民权益之大道为己任,以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为评判标准,对监督事项作出最有权威的判断和评价,这样的监督才最具有实质性意义。(四)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来自促进工作的有效性。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能否有效解决现实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是对人大监督权威最有挑战性的检验。只有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适时发出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声音,只有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解决中留下人大监督的坚实足迹,只有“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人大监督的身影,用实实在在的效果给人大监督以令人信服的注解和诠释,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才能得到人们的确认和信赖。
  李军:通过人大监督使民心工程暖民心庆阳市人大常委会李军撰文说,一届政府在任期内想干一番事业,促进经济发展,树立政府形象,这本是件好事,但有些领导只追求个人权力,忽视了自己的责任,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由于作风不民主,使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往往变成了个人行为,导致一些工程建成后,既不可能给百姓谋来福利,也没让群众得到实惠,这些现象怎能不让人民群众指责。作者认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重点民心工程进行监督是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要按照监督法规定的法治精神和基本内涵对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民心工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在每年的人代会上,地方政府为了向代表承诺自己的工作,大多数是以“十大工程”、“政绩工程”、“为百姓办十件实事”等形式将其要做的重大事项写进政府工作报告的;确保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实现,不仅是政府必须做的,而且是老百姓十分期盼的。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有责任依据监督法规定的职责,利用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的机会,适时将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将重点工程项目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范畴,并可通过听取报告、审议、提出监督意见书等形式,及时对政府重点工程进行专项视察、重点检查和跟踪监督,确保每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都在人大的监督下进行。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宪法、代表法都赋予了各级人大代表有出席会议、审议议案、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询问、质询等权利,人大代表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经常深入选区倾听群众的要求和呼声,促使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增强责任,打造诚信政府、服务政府,实现人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这既是各级人大代表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也是应尽的法定义务。
  蒋文龙:加强对“十一五”规划中量化指标的监督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常委会蒋文龙撰文说,“十一五”规划与历次五年计划相比,既具有继承性,又体现了时代特点。“规划”取代“计划”,赋予人大监督工作新的内涵。规划在目标体系上,不但重视经济指标,而且重视人文的、社会的、环境的指标,特别是首次把发展指标分为导向性、预期性、约束性三类,要求人大监督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全面性、主次性。规划在价值取向上,坚持稳定目标、发展目标的同时,强调了平等目标,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力求解决公共服务质量不高和分配不公的问题,要求人大监督转变监督理念,凸显以人为本,依据《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准确把握规划中量化指标的监督重点,采取不同方式,区别对待。一要对导向性指标要密切予以关注。导向性指标是政府希望的发展方向。规划提出的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的发展方向,利用外资、对外贸易等发展重点,是对市场主体的导向,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施;规划确定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城镇化发展等重点任务,主要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实现。那么,对于导向性指标,是不是政府作用可大可小、人大监督可有可无呢?事实绝非如此。比如地区生产总值指标,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体现了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实力,是进行宏观决策的基础,重要性绝不容忽视。因此,对于导向性指标,人大监督要密切予以关注,并结合年度计划执行,定期听取政府汇报,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审议意见。要督促政府切实转变职能,不断提高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水平,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为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要对预期性目标要加大工作落实力度。预期性目标是凝聚人民意愿、体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府意图,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财政收入、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单位GDP综合能耗等指标。政府要通过综合运用财税、投资、价格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并适时调整政策方向和力度争取实现。实践工作中,尤其是要注意扩大内需,实施项目带动,通过着力抓好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业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建设,保持投资对经济的强力拉动。人大监督要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汇报、视察、调查、工作评议等方法,督促政府转变职能,实现行政行为由“经济管制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三要对约束性指标要确保监督到位。约束性指标是政府向人民作出的承诺,包括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每千人口执业医生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城市空气达标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达标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事关政府劳动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应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目标体系。人大监督更要将其作为重中之重,监督政府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应用行政力量,确保其全面如期实现。文章还提出,准确把握规划体系中量化指标的相互对接,要求人大监督统筹兼顾,加强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间的量化指标的衔接,加强总体规划与公共政策、政绩考核间的量化指标的衔接,加强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规划中期评估报告间的量化指标的衔接,人大常委会应定期检查并审议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督促政府认真组织开展中期评估;经评估需要对规划修订时,政府提出修订方案,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批准,并监督政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调整规划中量化指标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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