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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含权力是从宪法或者国际组织基础条约规定的明示权力中推导出来的权力.隐含权力起源于美国第二合众国银行案的宪法解释,在国际法解释中的运用则首先出现于国际常设法院时期.在宪法解释中,隐含权力是指虽然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从宪法规定的明示权力中推导出来的手段性权力.在国际法解释中,隐含权力的来源依据得到拓展,明示权力、国际组织的职责以及国际组织基础条约的宗旨,都是进行隐含权力推论的基础,它是为了实现国际组织的宗旨和目的所必需、对职能履行至关重要以及能有效促进明示权力实施的手段性权力.隐含权力被国际法院、欧共体法院、WTO上诉组织运用于《联合国宪章》、欧共体基础条约、WTO协议的解释之中,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和权力推导理论,起着扩大国际组织权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