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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某市地税局对某卷烟厂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2006年度,该卷烟厂在增值税方面,库损烟叶1824977.69元,属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金转出310246.21元。将购入的货物(食用油、雨伞等)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应计提未计提销项税金629745.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