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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感性的东西存在,才能激发内在的理性诉求,而这种理性诉求绝不是诉求于个人情感,而是诉求于法律与制度本身。
陈北元对2007年的冬天记忆深刻。
“那时已近年底,北方医院里的暖气开得热烘烘的,十几个白血病儿童被人扶着站在我面前。护士撩起他们的裤子,我看到孩子们的腿细得像麻杆一样。任何人看到那种场景都会产生恻隐之心,一个理性的法律人也不例外。”
是年7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93名白血病患者在使用了标示为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甲氨蝶呤注射液后出现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等症状。
陈北元是“甲氨蝶呤”药害事件的代理律师,2015年12月,他回忆起当年在医院里看到的那一幕,神情仍难掩痛楚。
陈北元多次提及“医者父母心”,基于这种同情弱者的朴素情感,他陆续代理了多起重大知名的消费维权事件,冀望能推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的完善与成熟。
法律诉求是基于朴素的情感
同情与怜悯会影响一个法律人对案件本身的理性判断吗?“不会!”陈北元的回答斩钉截铁。
“我是一名律师,但我首先是一个感性的普通人,只有感性的东西存在,才能激发内在的理性诉求。而这种理性诉求绝不是诉求于我的个人情感,而是诉求于法律与制度本身。这种感性会促使我对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给出建设性意见,然后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这是一种高级的感性。”
“甲氨蝶呤”这种恶性药害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了。2006年已经发生了“齐二药案”、“欣弗劣药案”两起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齐二药案”更被称为“中国产品质量侵权第一案”,陈北元就是此次案件的代理律师。
2006年4月,广州市中山三院连续发生15起因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患者肾功能衰竭的重大事件。
2008年1月23日,唯一幸存者任贞朝最终没能等来法院的判决,在广东中山三院去世。“齐二药案”是当时规模最大、索赔金额最高的民事案件,对陈北元而言,这更是一场攻坚战。
案件本身的审理过程可谓异常艰难,仅被告方陈北元就定了四个:医院,药厂,药品批发商,总代理商。难题还在于,药品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案件适用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被告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在中国,并没有任何先例可以借鉴。
“而且当时整个医疗界支持医院立场,广东医师协会发表声明支持医院,甚至连卫生部发言人都说医院没有责任。在那种情况下,要想获得舆论支持并在司法上胜诉的难度可想而知。”陈北元告诉记者。
让人欣慰的是,经过严谨论证和据理力争,法官最终采纳了陈北元及其律师团的意见。
个案到制度推动
“甲氨蝶呤”药害事件曝光后,关于“赔多少”的争议接踵而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在“甲氨蝶呤”药害事件中,一支甲氨蝶呤本身的交易额不超过4元钱,即使双倍返还也才不超过8元钱。这种赔偿方案显然无法弥补患者及其家庭受到的伤害。
在从事律师职业前,陈北元有过一段“军医”生涯。这让陈北元逐渐养成了一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病人站在你面前,你必须要开出一个有效的药方,不能让病人抱病而来再抱病而归。”
作为一个一线司法实践者,陈北元透过甲氨蝶呤事件本身暴露的问题,看到了在制度层面完善律法的可能性。
“患上白血病已经是极大的不幸,结果反而被治疗白血病的药品打残了!而这种恶性药害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为什么会发生?有没有一种制度能对此类事件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早在代理“齐二药案”期间,陈北元就开始思考在中国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能性,并在2006年5月31日联合其他律师,第一次以公民建议书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陈北元坦言,“改变制度”绝非一己之力就能完成的,这也是他多次组织公益诉讼研讨会的原因。
一项新制度的建立有多难?依法治国提了这么多年还是有人在呼唤“青天大老爷”。
陈北元表示,“青天大老爷”或许有用,但这并不是常态,而且也是个过时的概念。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都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解决的,这个社会早已有严密科学的分工,效率或许需要提高,但从制度设计上它已经明确界定了各自的授权范围与职责范围。
他认为,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和赋权各司其职,这个社会才能进行良性的运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如此,在消费者权益架构里面,商家、消费者、消费者协会、执法系统、主管部门,不同的角色主体按照法律的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样构建起来的消费环境才是健康的、理性的和制度性的。
坚持的力量
一个普通的律师是法律的捍卫者,而一个负责的律师则是法律的建设者,虽然建设的过程充满艰辛。
陈北元的努力没有白费。2009年,《侵权责任法》通过,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第一次作为一种制度出现在中国的法律条文中。
而在此前一年,中国又出现了举众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除了积极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落地外,在代理三鹿奶粉案件中,陈北元较早提出建立公共赔偿基金模式。
在代理车险无责不赔案件中,陈北元以律师函的方式要求中国保监会责令各保险公司停止使用、限期修改车险中“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条款……
“一开始提出在中国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很多人都认为是无稽之谈,包括媒体、专家甚至我们的同行都觉得这不可能实现。但我的想法很简单,既然现有的制度不足以解决当前的问题,而恰好又有先进的经验供我们学习,我们就应该拿来借鉴。我认为它是好的,我就坚持,坚持到某一天它终会实现。”陈北元说。
陈北元现在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华南高端商事诉讼研究中心负责人,同时担任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他坦言,“虽然我的核心业务领域是高端商事诉讼,但我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帮助消费者维权,当我发现我能在此类案件中发挥作用,我就会坚持自己的选择。从内心来讲,帮助消费者维权更能提醒一个律师什么是自己的社会价值与社会责任。”
陈北元对2007年的冬天记忆深刻。
“那时已近年底,北方医院里的暖气开得热烘烘的,十几个白血病儿童被人扶着站在我面前。护士撩起他们的裤子,我看到孩子们的腿细得像麻杆一样。任何人看到那种场景都会产生恻隐之心,一个理性的法律人也不例外。”
是年7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93名白血病患者在使用了标示为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甲氨蝶呤注射液后出现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等症状。
陈北元是“甲氨蝶呤”药害事件的代理律师,2015年12月,他回忆起当年在医院里看到的那一幕,神情仍难掩痛楚。
陈北元多次提及“医者父母心”,基于这种同情弱者的朴素情感,他陆续代理了多起重大知名的消费维权事件,冀望能推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的完善与成熟。
法律诉求是基于朴素的情感
同情与怜悯会影响一个法律人对案件本身的理性判断吗?“不会!”陈北元的回答斩钉截铁。
“我是一名律师,但我首先是一个感性的普通人,只有感性的东西存在,才能激发内在的理性诉求。而这种理性诉求绝不是诉求于我的个人情感,而是诉求于法律与制度本身。这种感性会促使我对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给出建设性意见,然后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这是一种高级的感性。”
“甲氨蝶呤”这种恶性药害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了。2006年已经发生了“齐二药案”、“欣弗劣药案”两起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齐二药案”更被称为“中国产品质量侵权第一案”,陈北元就是此次案件的代理律师。
2006年4月,广州市中山三院连续发生15起因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患者肾功能衰竭的重大事件。
2008年1月23日,唯一幸存者任贞朝最终没能等来法院的判决,在广东中山三院去世。“齐二药案”是当时规模最大、索赔金额最高的民事案件,对陈北元而言,这更是一场攻坚战。
案件本身的审理过程可谓异常艰难,仅被告方陈北元就定了四个:医院,药厂,药品批发商,总代理商。难题还在于,药品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案件适用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被告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在中国,并没有任何先例可以借鉴。
“而且当时整个医疗界支持医院立场,广东医师协会发表声明支持医院,甚至连卫生部发言人都说医院没有责任。在那种情况下,要想获得舆论支持并在司法上胜诉的难度可想而知。”陈北元告诉记者。
让人欣慰的是,经过严谨论证和据理力争,法官最终采纳了陈北元及其律师团的意见。
个案到制度推动
“甲氨蝶呤”药害事件曝光后,关于“赔多少”的争议接踵而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在“甲氨蝶呤”药害事件中,一支甲氨蝶呤本身的交易额不超过4元钱,即使双倍返还也才不超过8元钱。这种赔偿方案显然无法弥补患者及其家庭受到的伤害。
在从事律师职业前,陈北元有过一段“军医”生涯。这让陈北元逐渐养成了一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病人站在你面前,你必须要开出一个有效的药方,不能让病人抱病而来再抱病而归。”
作为一个一线司法实践者,陈北元透过甲氨蝶呤事件本身暴露的问题,看到了在制度层面完善律法的可能性。
“患上白血病已经是极大的不幸,结果反而被治疗白血病的药品打残了!而这种恶性药害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为什么会发生?有没有一种制度能对此类事件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早在代理“齐二药案”期间,陈北元就开始思考在中国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能性,并在2006年5月31日联合其他律师,第一次以公民建议书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陈北元坦言,“改变制度”绝非一己之力就能完成的,这也是他多次组织公益诉讼研讨会的原因。
一项新制度的建立有多难?依法治国提了这么多年还是有人在呼唤“青天大老爷”。
陈北元表示,“青天大老爷”或许有用,但这并不是常态,而且也是个过时的概念。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都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解决的,这个社会早已有严密科学的分工,效率或许需要提高,但从制度设计上它已经明确界定了各自的授权范围与职责范围。
他认为,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和赋权各司其职,这个社会才能进行良性的运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如此,在消费者权益架构里面,商家、消费者、消费者协会、执法系统、主管部门,不同的角色主体按照法律的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样构建起来的消费环境才是健康的、理性的和制度性的。
坚持的力量
一个普通的律师是法律的捍卫者,而一个负责的律师则是法律的建设者,虽然建设的过程充满艰辛。
陈北元的努力没有白费。2009年,《侵权责任法》通过,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第一次作为一种制度出现在中国的法律条文中。
而在此前一年,中国又出现了举众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除了积极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落地外,在代理三鹿奶粉案件中,陈北元较早提出建立公共赔偿基金模式。
在代理车险无责不赔案件中,陈北元以律师函的方式要求中国保监会责令各保险公司停止使用、限期修改车险中“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条款……
“一开始提出在中国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很多人都认为是无稽之谈,包括媒体、专家甚至我们的同行都觉得这不可能实现。但我的想法很简单,既然现有的制度不足以解决当前的问题,而恰好又有先进的经验供我们学习,我们就应该拿来借鉴。我认为它是好的,我就坚持,坚持到某一天它终会实现。”陈北元说。
陈北元现在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华南高端商事诉讼研究中心负责人,同时担任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他坦言,“虽然我的核心业务领域是高端商事诉讼,但我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帮助消费者维权,当我发现我能在此类案件中发挥作用,我就会坚持自己的选择。从内心来讲,帮助消费者维权更能提醒一个律师什么是自己的社会价值与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