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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权性质,学界有“财产权”论、“人格权”论和“混合型权利”三种不同的主张。从信用权之客体、内部结构和特点三个方面看,信用权实为人格权之一种。由于“商品化”是任何权利均潜在具有的可能性,并非信用权所独有,将信用权性质确定为商化人格权的观点值得商榷。因此,将信用权性质确定为“人格权本体论”的观点符合民事权利分类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