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就生态环境保护下的行政执法总体而言,当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还很严重,各地普遍存在环境行政执法难、执法软弱、执法无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与实施,阻碍着环境法制的发展进程。基于此,本文概述了环境行政执法,对生态环境保护下的行政执法问题及其措施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措施
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深入实施,法律手段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起着重要作用。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概述
环境行政执法是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环境法律规范中抽象的权利和义务变成环境法主体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过程,或者说是国家有关机关将环境法规范适用于具体的环境法主体的过程。
二、生态环境保护下的行政执法问题分析
1、经济原因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环境行政执法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地方的财政收入,对于一些利税大户采取放宽政策,缴足了一定金额的污染罚款后,企业就可以照常营业。另外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执法职权,参与垄断行业市场,强行为相对人提供服务。更有甚者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这种“警匪一家”的情况造成了环境执法难以顺利进行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2、生态环境保护下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问题。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实行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负责和其他相关部门分别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管理模式,拥有行政管理权的部门众多,形成了“多头执法”的状态。然而往往地方环境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总是同国家行政权割裂开来。在利益的驱动下,常常是有利的相互争夺,出现“执法密集地带”;无利的互相推委,出现所谓的“执法真空地带”。最终导致行政执法的难度增加、执法的效率下降。我国的环境执法主体之间利益不一致,致使环境执法失去了执法的意义。
3、生态环境保护下行政执法中缺乏相应的执法监督机制问题。尽管目前我国从国家到地方环保部门已经开始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但是绝大部分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是专职人员,这样就很难对日常的环境执法工作给予正常的指导和监督,即使是某些省、市一级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立了环境法制管理机构,但是都因为没有足够的重视,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4、环保意识与法制观念淡薄,公众参与程度不够的问题。能否树立合理的环保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以及进行的广度与深度。环境保护理念及意识的形成是建立在人们对周围环境状况和了解环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深层次认识过程,人们可根据自己的基本认识观念而形成良好的遵守环境法律、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在环境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环保理念起到調整人们的心态的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环境法律规范相协调发展与共同进步。
5、环境执法队伍素质问题。环境行政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活动,内容的庞杂、范围的广泛,都必然要求执法人员的高素质。有不少的环境保护机构的力量明显不足,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面对分布广、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要求力量如此薄弱的环境执法机关完成这么重的执法任务,确实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生态环境保护下的行政执法措施
1、完善环境专项立法。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站在整个法律体系的高度,彻底转变“污染——治理”的错误思想,提高法律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完善环境执法法律体系,建立环境行政程序法,使环境行政程序法典化;建立环境行政纠纷调解法,增强环境执法的可操作性;完善区域性地方的环境立法,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
2、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率。规范化的环境执法,使各步骤不交叉、不重复和相衔接的有序的科学执法,是将人为环节减少到最低限度,并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相对人利益的高效执法。环境行政主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因此必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环境执法的平等性、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接受性,减少了行政纠纷和行政行为的反复,也有助于环境执法的效率性和效益性的提高。
3、加大环境破坏处罚力度。对于屡次违法、故意偷排、超标排放的违法企业,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对连续两次被环保部门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有关环保部门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可以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禁止建设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经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提请有关政府做出关停决定,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监管失职的责任。
4、提高群众的环境法律意识。要提高当前环境执法的质量,必须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法律意识,推动其积极参与环境执法。为此,要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激发广大群众的环境危机感和时代责任感,为环境执法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的公报,保证执法决策的公开化和执法过程的民主化,为群众参与环境执法提供良好的条件。
5、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具体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政策业务素质和执法操作能力等等。对环保机构而言,要把好环境执法人员采用关和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教育关,建立严格的执行人员考核、淘汰、监督制度。在执法硬件方面,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环保部门的预算投入,更新和完善环境执法和宣教设备,确保其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仪器,推进执法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提高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法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科学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执法作为环境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国民的守法意识虽有一定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还有着一定差距。近年来国内虽然增强了环境执法工作,但因为在立法、体制、机制和执法能力等存在弊端,因此必须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下的行政执法问题及其措施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张立东.我国环境执法主体面临困境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2]赫永达.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障碍及其对策分析[D].山西财经大学,2010.
[3]李何.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障碍和对策[J].基层建设,2019.
(作者单位: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桐梓分局)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措施
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深入实施,法律手段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起着重要作用。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概述
环境行政执法是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环境法律规范中抽象的权利和义务变成环境法主体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过程,或者说是国家有关机关将环境法规范适用于具体的环境法主体的过程。
二、生态环境保护下的行政执法问题分析
1、经济原因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环境行政执法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地方的财政收入,对于一些利税大户采取放宽政策,缴足了一定金额的污染罚款后,企业就可以照常营业。另外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执法职权,参与垄断行业市场,强行为相对人提供服务。更有甚者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这种“警匪一家”的情况造成了环境执法难以顺利进行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2、生态环境保护下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问题。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实行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负责和其他相关部门分别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管理模式,拥有行政管理权的部门众多,形成了“多头执法”的状态。然而往往地方环境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总是同国家行政权割裂开来。在利益的驱动下,常常是有利的相互争夺,出现“执法密集地带”;无利的互相推委,出现所谓的“执法真空地带”。最终导致行政执法的难度增加、执法的效率下降。我国的环境执法主体之间利益不一致,致使环境执法失去了执法的意义。
3、生态环境保护下行政执法中缺乏相应的执法监督机制问题。尽管目前我国从国家到地方环保部门已经开始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但是绝大部分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是专职人员,这样就很难对日常的环境执法工作给予正常的指导和监督,即使是某些省、市一级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立了环境法制管理机构,但是都因为没有足够的重视,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4、环保意识与法制观念淡薄,公众参与程度不够的问题。能否树立合理的环保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以及进行的广度与深度。环境保护理念及意识的形成是建立在人们对周围环境状况和了解环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深层次认识过程,人们可根据自己的基本认识观念而形成良好的遵守环境法律、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在环境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环保理念起到調整人们的心态的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环境法律规范相协调发展与共同进步。
5、环境执法队伍素质问题。环境行政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活动,内容的庞杂、范围的广泛,都必然要求执法人员的高素质。有不少的环境保护机构的力量明显不足,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面对分布广、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要求力量如此薄弱的环境执法机关完成这么重的执法任务,确实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生态环境保护下的行政执法措施
1、完善环境专项立法。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站在整个法律体系的高度,彻底转变“污染——治理”的错误思想,提高法律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完善环境执法法律体系,建立环境行政程序法,使环境行政程序法典化;建立环境行政纠纷调解法,增强环境执法的可操作性;完善区域性地方的环境立法,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
2、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率。规范化的环境执法,使各步骤不交叉、不重复和相衔接的有序的科学执法,是将人为环节减少到最低限度,并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相对人利益的高效执法。环境行政主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因此必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环境执法的平等性、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接受性,减少了行政纠纷和行政行为的反复,也有助于环境执法的效率性和效益性的提高。
3、加大环境破坏处罚力度。对于屡次违法、故意偷排、超标排放的违法企业,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对连续两次被环保部门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有关环保部门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可以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禁止建设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经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提请有关政府做出关停决定,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监管失职的责任。
4、提高群众的环境法律意识。要提高当前环境执法的质量,必须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法律意识,推动其积极参与环境执法。为此,要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激发广大群众的环境危机感和时代责任感,为环境执法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的公报,保证执法决策的公开化和执法过程的民主化,为群众参与环境执法提供良好的条件。
5、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具体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政策业务素质和执法操作能力等等。对环保机构而言,要把好环境执法人员采用关和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教育关,建立严格的执行人员考核、淘汰、监督制度。在执法硬件方面,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环保部门的预算投入,更新和完善环境执法和宣教设备,确保其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仪器,推进执法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提高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法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科学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执法作为环境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国民的守法意识虽有一定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还有着一定差距。近年来国内虽然增强了环境执法工作,但因为在立法、体制、机制和执法能力等存在弊端,因此必须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下的行政执法问题及其措施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张立东.我国环境执法主体面临困境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2]赫永达.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障碍及其对策分析[D].山西财经大学,2010.
[3]李何.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障碍和对策[J].基层建设,2019.
(作者单位: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桐梓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