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
近20年来,新闻媒体因施行舆论监督而遭遇诉讼时,几乎是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这里的原因很多,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解释不健全的问题,以及司法管理体制的行政化。但是,司法实践上近似“因事成制”的经验值得后来者好好总结。其中,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侵权一案,其本身就是“活法”,其判决书在法律精神上,具有明显的突破性进展,使得“公众人物”这个概念首次登录中国的判决书。
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名人。在法律上,公众人物是人格权及其保护中的一个概念,是民法的概念,同时也是新闻学的概念。民法研究的是,公众人物在民法上究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公众人物的某些权利要受到什么样的限制,即究竟要限制到什么样的程度。我国法学专家提议的《民法典草案》详细地对公众人物作了界定,即公众人物指“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当然,这还只是专家的意见,并不是法律的规定,因为在后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中,并没有对此内容作出规定。一种得到多数人认同的观点是,名人应该较少隐私,因为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一种形象性代表出现时,他的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他的每一言行都可能对社会造成这样那样的影响,对他无所不在的监督是保证社会公益的需要。另外,公众的知情权也要求公众人物牺牲他们的部分权利或让他们对自己的一些权利的损害应当作出适当容忍。所以,当媒体对公众人物实施舆论监督时,应当免于追究责任。“范志毅案”的判决就肯定了这个观点。法学研究者萧瀚认为,本案是天赐良机。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范志毅是典型的公众人物;第二,法官或者法院可能早就有突破旧框架的思考,只是苦于没有机会;第三,被告下属的《东方体育日报》所刊发的是系列报道,通过追踪报道对于自己先前的行为作出纠正,对事实本身也已经澄清,被告几乎没有什么过分的短处能够成为原告起诉的理由。因此,本案判决即使不引入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在法理上也完全能够立足。而本来就希望突破旧框架、实现自己道德价值观的法官准确地把握住机会,在一个明显不必非引入公众人物概念来判决的案件中,横插进这个概念。于是,即使原告上诉,由于基本事实的确定性就会使得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的可能性很小——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判决书中,公众人物这一概念会被巩固下来,不至于出现波折,不会因为判决书被推翻而被挤出去。相反,如果事实争议太大,单靠公众人物这个概念来支持有利于媒体的判决,风险就要大得多,极有可能会导致判决被推翻,公众人物概念也被赶出判决书,同时它对法官司法心理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会挫伤、甚至彻底击溃法官的创新精神,并且这种后果具有强大的传播力,以至严重影响新闻司法的进程。所以这是万幸之事。
由此可见,新闻法制的建立和积淀法理需要动用法官的多少心智。法官既要保护自己,又要保护法律本身。这也表明,即使是一些现代法律概念,在不能引入我国立法的情况下,凭借法官的技术,司法上也可以先做尝试性突破。这是一种法律移植的“因事成制”模式。它需要反复权衡,寻找一种机巧,以避免因为问题敏感(如公众人物涉及政府官员)而产生冲突后半途而废。虽然这一典型的新闻媒介讼案,尚未得到国家司法当局任何方式的肯定(例如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就是说并未进入中国的法制(“成制”),但是其在法制建设中的启示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二
“因势成事”是我国古代军事、政治的重要谋略之一。“势”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因势”是我国政治、军事、法律、学术革新的一条传统路径。而对于我们当前的新闻法制变革道路而言,这个“势”乃具体表现为“事”,包括“能借之事”和“所造之事”,但这个“事”要能够体现出一种“势”来,即体现了一种暗含历史必然性的“理”,“理兴则事成”,从而方便我们“因事成制”。如此,“因事成制”也就是古代之“因势成事”路径的具象化。
我国新闻法制建设面临着艰巨任务。我们对新闻概念本身还存在很多误解。我国宣传口的人常有一句口头禅:“新闻无小事”。新闻无小事,既是考量新闻的宣传价值的结果,也是我们一些人对于新闻这一概念的理解使然。新闻监督本于言论、出版自由,它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后来发展为媒介的权力,即媒介代表公民批评、监督政府的权力。我国学者甘阳认为,近百年来中国知识分子的最大教训或许就在于:他们总是时时、处处把社会、民族、人民、国家放在第一位,却从未甚至也不敢理直气壮地把“个人自由”作为第一原则提出,因为在他们看来,个人自由似乎只是关乎一己之私事,岂能作为社会的第一原则?一个人的全部人生目标、人生价值就在于“明道救世”。我们的新闻观也正是这一传统思维模式的产物。但是,新闻的本义是指“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其本体是“事实”,那么新闻监督应该是指追寻事实真相的自主权,新闻的价值观应该是弥尔顿的“追求真理(相)”说,而不是后来的“健全民主程序”说。对政府的监督、批评只是新闻的衍生功能,是人们接受新闻信息满足求知、求真欲望之后的进一步叩求。如果我们将新闻想得太狭隘、太功利,便会失却其基本精神,使社会失序,也会招来许多封堵新闻的口实,使公民失却许多“知”的基本权利。
正因为对新闻存在如此误解,所以我们不妨先超越概念之争而谋求实践性尝试,一步步接近它的本义。这既能求得法治实效,同时也为理论研究积淀经验。追求新闻开放,我们既不能眼巴巴地等它来,又不能硬扎扎地拽它来,在长期的学术研究使人们明晰新闻的真正、全部的内涵的同时,只能想办法把它“提溜”过来。政治家的智慧就体现在“用事”的时候。我们常说,“世界不幸新闻幸”。这是站着说话不怕腰疼的不厚道表现,但是它却道出了一部分真理。因为上天在制造不幸的同时也给了我们很好的改过自新的机缘,给了我们“因事成制”的由头。如果我们不能抓住这一机缘,在灾难面前就会输得一无所有。职是之故,2003年“非典”事件过后,我们在新闻发布制度上的长进使我们在愧怍之余也有点交代。
如何推进新闻制度建设,“主政之人”要有大智慧。“因事成制”思维实乃大智慧思维。因为这涉及政治改革的社会代价。我国的政治改革也应该仿照经济改革而行,采取循序渐进的路线,但也需要当机立断。新闻法制建设的当机立断就“断”在“事”功之上。它以“事”为东风,集中力量,渐蓄乍用,使制度一朝得成,“因事成制”,稳步推进我国新闻法制建设。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近20年来,新闻媒体因施行舆论监督而遭遇诉讼时,几乎是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这里的原因很多,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解释不健全的问题,以及司法管理体制的行政化。但是,司法实践上近似“因事成制”的经验值得后来者好好总结。其中,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侵权一案,其本身就是“活法”,其判决书在法律精神上,具有明显的突破性进展,使得“公众人物”这个概念首次登录中国的判决书。
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名人。在法律上,公众人物是人格权及其保护中的一个概念,是民法的概念,同时也是新闻学的概念。民法研究的是,公众人物在民法上究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公众人物的某些权利要受到什么样的限制,即究竟要限制到什么样的程度。我国法学专家提议的《民法典草案》详细地对公众人物作了界定,即公众人物指“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当然,这还只是专家的意见,并不是法律的规定,因为在后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中,并没有对此内容作出规定。一种得到多数人认同的观点是,名人应该较少隐私,因为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一种形象性代表出现时,他的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他的每一言行都可能对社会造成这样那样的影响,对他无所不在的监督是保证社会公益的需要。另外,公众的知情权也要求公众人物牺牲他们的部分权利或让他们对自己的一些权利的损害应当作出适当容忍。所以,当媒体对公众人物实施舆论监督时,应当免于追究责任。“范志毅案”的判决就肯定了这个观点。法学研究者萧瀚认为,本案是天赐良机。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范志毅是典型的公众人物;第二,法官或者法院可能早就有突破旧框架的思考,只是苦于没有机会;第三,被告下属的《东方体育日报》所刊发的是系列报道,通过追踪报道对于自己先前的行为作出纠正,对事实本身也已经澄清,被告几乎没有什么过分的短处能够成为原告起诉的理由。因此,本案判决即使不引入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在法理上也完全能够立足。而本来就希望突破旧框架、实现自己道德价值观的法官准确地把握住机会,在一个明显不必非引入公众人物概念来判决的案件中,横插进这个概念。于是,即使原告上诉,由于基本事实的确定性就会使得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的可能性很小——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判决书中,公众人物这一概念会被巩固下来,不至于出现波折,不会因为判决书被推翻而被挤出去。相反,如果事实争议太大,单靠公众人物这个概念来支持有利于媒体的判决,风险就要大得多,极有可能会导致判决被推翻,公众人物概念也被赶出判决书,同时它对法官司法心理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会挫伤、甚至彻底击溃法官的创新精神,并且这种后果具有强大的传播力,以至严重影响新闻司法的进程。所以这是万幸之事。
由此可见,新闻法制的建立和积淀法理需要动用法官的多少心智。法官既要保护自己,又要保护法律本身。这也表明,即使是一些现代法律概念,在不能引入我国立法的情况下,凭借法官的技术,司法上也可以先做尝试性突破。这是一种法律移植的“因事成制”模式。它需要反复权衡,寻找一种机巧,以避免因为问题敏感(如公众人物涉及政府官员)而产生冲突后半途而废。虽然这一典型的新闻媒介讼案,尚未得到国家司法当局任何方式的肯定(例如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就是说并未进入中国的法制(“成制”),但是其在法制建设中的启示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二
“因势成事”是我国古代军事、政治的重要谋略之一。“势”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因势”是我国政治、军事、法律、学术革新的一条传统路径。而对于我们当前的新闻法制变革道路而言,这个“势”乃具体表现为“事”,包括“能借之事”和“所造之事”,但这个“事”要能够体现出一种“势”来,即体现了一种暗含历史必然性的“理”,“理兴则事成”,从而方便我们“因事成制”。如此,“因事成制”也就是古代之“因势成事”路径的具象化。
我国新闻法制建设面临着艰巨任务。我们对新闻概念本身还存在很多误解。我国宣传口的人常有一句口头禅:“新闻无小事”。新闻无小事,既是考量新闻的宣传价值的结果,也是我们一些人对于新闻这一概念的理解使然。新闻监督本于言论、出版自由,它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后来发展为媒介的权力,即媒介代表公民批评、监督政府的权力。我国学者甘阳认为,近百年来中国知识分子的最大教训或许就在于:他们总是时时、处处把社会、民族、人民、国家放在第一位,却从未甚至也不敢理直气壮地把“个人自由”作为第一原则提出,因为在他们看来,个人自由似乎只是关乎一己之私事,岂能作为社会的第一原则?一个人的全部人生目标、人生价值就在于“明道救世”。我们的新闻观也正是这一传统思维模式的产物。但是,新闻的本义是指“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其本体是“事实”,那么新闻监督应该是指追寻事实真相的自主权,新闻的价值观应该是弥尔顿的“追求真理(相)”说,而不是后来的“健全民主程序”说。对政府的监督、批评只是新闻的衍生功能,是人们接受新闻信息满足求知、求真欲望之后的进一步叩求。如果我们将新闻想得太狭隘、太功利,便会失却其基本精神,使社会失序,也会招来许多封堵新闻的口实,使公民失却许多“知”的基本权利。
正因为对新闻存在如此误解,所以我们不妨先超越概念之争而谋求实践性尝试,一步步接近它的本义。这既能求得法治实效,同时也为理论研究积淀经验。追求新闻开放,我们既不能眼巴巴地等它来,又不能硬扎扎地拽它来,在长期的学术研究使人们明晰新闻的真正、全部的内涵的同时,只能想办法把它“提溜”过来。政治家的智慧就体现在“用事”的时候。我们常说,“世界不幸新闻幸”。这是站着说话不怕腰疼的不厚道表现,但是它却道出了一部分真理。因为上天在制造不幸的同时也给了我们很好的改过自新的机缘,给了我们“因事成制”的由头。如果我们不能抓住这一机缘,在灾难面前就会输得一无所有。职是之故,2003年“非典”事件过后,我们在新闻发布制度上的长进使我们在愧怍之余也有点交代。
如何推进新闻制度建设,“主政之人”要有大智慧。“因事成制”思维实乃大智慧思维。因为这涉及政治改革的社会代价。我国的政治改革也应该仿照经济改革而行,采取循序渐进的路线,但也需要当机立断。新闻法制建设的当机立断就“断”在“事”功之上。它以“事”为东风,集中力量,渐蓄乍用,使制度一朝得成,“因事成制”,稳步推进我国新闻法制建设。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