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视阈下 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转化的症结与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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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论述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的客体类型,结合产教融合背景分析职业院校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不足、内部运营机制不完善、制度体系不健全等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转化的症结,从意识路向、机制路向、制度路向三个维度提出产教融合视阈下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的转化路向:提升职业院校全员知识产权的认同性、构建“政—校—企—行”多元主体参与的运行机制、搭建“国家—院校—个人”三层次的制度体系等。
  【关键词】产教融合  艺术设计  知识产权转化  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9)01C-0072-04
  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高一直是制约我国创新发展的关键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职业教育是典型的跨界教育,既要求办学思路遵循产教融合,开展校企合作,同时更要求加强技术成果的转化,服务企业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新要求和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用10年左右时间,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总体形成”。职业教育发展离不开产教融合这一应然选择,其内在的逻辑表达是职业教育与产业结构实现全方位、立体化的链接。在此背景下,职业院校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归属与转化等问题便是开展深度产教融合值得研讨的问题。因此,本文基于产教融合视阈探究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的客体类型以及转化症结,提出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转化应然的路向。
  一、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的客体类型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经验、标识等依法享有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概念所要表达出三个层次的含义:其一,个体成果所属性,即通过自己的社会性活动而取得的成果,呈现出所属权的话语表达方式;其二,个体利益所属性,即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可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呈现出属权转让的话语表达方式;其三,个体产权排他性,即个体知识产权具有不受其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呈现出法理性的话语表达方式。对于产教融合视阈下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的客体而言,世界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认识各异,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将知识产权的客体从宏观维度分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本研究结合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的种类,将其分为外观设计、艺术设计类产品两大类。
  (一)外观设计
  所谓“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指出:“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产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是产品平面的设计,也可以是新产品的立体造型。尽管不同国家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但总体来说外观设计都应当包含形状、图案和色彩三种元素。从我国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来看其特征如下。
  第一,外观设计必须依托一种具有形状的载体。从艺术设计学的角度来看,外观设计必须应用于产品上或者与产品有关的物体上才可以,这种产品要有一定恒定的形状,诸如液体、气体等没有恒定形状则无法进行外观设计。
  第二,外观设计要由一定形状、图案和色彩构成。形状、图案和色彩这三个因素是外观设计最为基础的要素,其中形状是指立体或平面产品外部的面或线条组合构成的外部轮廓,而图案是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的排列或组合而构成的图形,色彩则是颜色或颜色的组合可以构成产品外观;三种要素的组合与应用构成了外观设计的主要方式,而任何两种要素的组合和单一要素的应用都不能称之为外观设计。
  第三,外观设计应当是一种新设计,既具有新颖性,还应该具备一定的美学效应。相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而言,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指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所谓“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其实质就是要求设计的新颖性。同时,外观设计还应该具备一定的美学效应,一般来说外观设计就是在一件有用物品的装饰性或美学价值的外表,使其具有一定的视觉吸引力和心理适应性,这样也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和营销。
  (二)艺术设计类产品
  所谓“艺术设计类产品”主要包括商标、实用美术作品、服饰、装饰品等。这类设计类产品主要是设计人员基于市场需求、社会文化、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的考虑,设计、制作出的新型产品,其所呈现出来的形式既可以是图案设计(商标等),又可以是实物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服饰、装饰品)等。从艺术设计类产品的分类以及职业教育的属性为逻辑出发点,区别于其他作品,艺术设计类产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既包括产品的实用设计,同时也具有艺术美学的设计。产品的实用设计就是要回答“产品是否可以用”问题,体现出实用价值属性;而产品的艺术美学的设计则是要回答“产品美不美”的问题,体现出审美价值属性。例如,服饰作品除要具备服饰最起码的穿着功能外,还应该在设计理念、服饰材料选择、服饰装饰、颜色搭配、款式设计等多方位赋予美的内涵,使人感受到使用价值和个体感受的合一,实现心灵层面上美的享受。因此,艺术作品不仅仅是作为感性的对象,只诉之于感性领会的,它也是诉之于心灵的,心灵也受它感动从它得到某种满足。从这一角度来看,任何艺术作品都力求实现身体感官与内心心智于一体,实现感官与心灵的意识共鸣。
  二、产教融合视阈下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转化的症结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直接将产教融合培养人才的“瓶颈”作为重要任务落实。由此可见,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是具有一定辩证关系的概念,其核心关系在于两者具有关联性,是中国职业教育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和关键。在开展产教融合过程中,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的转化既是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意识层面:职业院校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不足
  从知识产权的宏观政策层面来看,我国从法理性层面已经确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提出并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了顶层设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条例,涉及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条例如表1所示。
  表1是涉及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条例,为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法理性的顶层设计,随着法治思想与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我国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从无序走向有序、从管理走向治理、从人治走向法治,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和顶层设计。但是从现在的职业院校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思维和条例并没有纳入学校的长期发展规划中,特别是在产教融合的大背景下,艺术设计类专业对接企业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合作的过程中,教师往往以技术性要素投入为主线开展,以企业项目为载体开展深度的校企合作,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技术性要素从技术思维到技术物化的转化过程其实质就是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转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角度来看,这种转化的过程其产权归属于教师本人或单位。然而,由于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往往是以外观设计、装饰设计以及商标设计等形式出现,体现出教师纯智力型的投入方式,有些人误认为这种产权投入小、见效小,知识产权可识别性不大,错误地认为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此外,学校决策层对知识产权概念理解不深,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薄弱,缺乏知识产权强校的战略意识。因此,由于职业院校顶层设计的战略意识不强,对于知识产权支持性的动力不足,也导致艺术设计类教师在知识产权申请、实施与运营方面的积极性不足。
  (二)机制层面:职业院校知识产权内部运营机制不完善
  与其他学制教育相对比来看,职业院校更加重视技术技能训练与培养,因此在产教融合的大背景下,根据知识势差理论可知,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融合存在着互动性,职业院校向企业输送人才和技术,而企业为职业院校提供真实的项目和岗位,在这种互惠互利的融合状态中,职业院校所产生的新技术和新构思往往是企业最需要的,同时也是涉及知识产权的范围。然而,现在的职业院校基本上没有设立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的机构,往往都是由科技处(或教务科研处)兼职负责,同时在人员配置、经费补给、运行制度等存在着缺位的状态,尚未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内部机制。这种管理层面的缺位极易造成被动管理,这样的管理也仅仅是对已有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并未形成涵盖设计、申请、实施、运营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这样既不利于职业院校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应然需要,同时也不利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层次建设,无疑会制约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数量及质量,导致知识产权成果与市场需求相背离。
  (三)制度层面:高职院校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不健全
  在思想革命与产业革命的双重催生下,科学技术凭借着先天的优势,在改造自然的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上获得了巨大的权威,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第一生产力。随着国家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推进,职业院校也开始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虽然部分职业院校制定了一些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对于技术技能见长的职业院校而言,现有的制度体系还无法解决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产教融合的大背景下,校企合作不断延伸至深水区域,教师作为开展产教融合最为活跃的影响因子,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必须从制度层面上得到保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通过“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换句话说,就是用制度激发人的创造因素,使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成为推动“政—校—行—企”联动的关键因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指出:“支持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同时,还明确指出,“引导高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上述政策都是在鼓励职业院校教师针对产业、企业真实生产环节中的困难为切入口,利用自己技术技能专长,将技术概念转化为技术應用,衍生为社会需要的生产力。但是,我国职业院校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许多院校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艺术设计类产权保护更无制度可执行,体现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上没有围绕知识产权的实施及运营形成系统的评估、评价管理体系,同时也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导致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个体的行为层面。
  三、产教融合视阈下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转化的路向
  产教融合是我国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基础上而制定,以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的转化的重要平台。因此,本研究从意识路向、机制路向、制度路向为逻辑出发点,提出了产教融合视阈下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的转化路向,包括提升职业院校全员知识产权的认同性、构建“政—校—企—行”多元主体参与的运行机制、搭建“国家—院校—个人”三层次的制度体系等三个层面的路向。
  (一)意识路向:提升职业院校全员知识产权的认同性
  “意识路向”是强调知识产权教育从哪些路径提升教师的意识。知识产权不仅仅是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所建构的顶层设计,同时也是要从职业院校和教师的角度出发,不断地提升职业院校全员知识产权的认同性。所谓认同性不仅仅是职业院校人人掌握知识产权的知识,同时还要从事实的角度出发让职业院校教师认同知识产权,自觉地使用知识产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往往是思维层面落实到设计层面的具象反映,一般包括外观设计以及设计作品两大类,这些设计作品相对于自然科学专利而言,其产权申请的门槛相对低一点,一般都是将人脑中的想法通过电脑设计等手段落实的。因此,艺术设计类的知识产权极易为人所忽视,即使是设计者也往往会出现忽视设计的知识产权这一问题,急需从意识的认同性层面加强宣传与教育工作。一方面,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工作。知识产权的问题不仅仅是社会问题,同时也是教育问题,职业院校是技术技能势差占据优势的学校,也是技术转化的重点区域,因此职业院校应该加大对教师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从意识的角度为基本出发点,加大对教师知识产权的培训力度,提升教师知识产权的意识。另一方面,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出发,加大对知识产权的规划。从意识层面上提升教师知识产权的认同性不仅仅依靠教师自身意识的提升,同时还要职业院校从顶层设计层面出发,做好知识产权的整体规划。整体性的规划包括知识落实的目标、步骤、责任部门以及方式、方法等,力求实现知识产权落实到人、落实到事。   (二)机制路向:构建“政—校—企—行”多元主体参与的运行机制
  “机制路向”是强调知识产权转化可以从哪些路径出发使其得到顺畅运行。职业教育具有典型的跨界性,可以说职业教育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职业院校自身办学基础、企业积极参与以及行业支持。同时,职业院校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的转化也离不开政府、职业院校、企业以及行业的大力支持,虽然四者所承担的角色以及作用不同,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转化却具有独特的功效。其中,政府是知识产权法律执行者和政策制定者,同时还具有政策设计和鼓励导向的作用;职业院校校是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执行与落实的主体,同时也是知识产权转化的载体;企业是通过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中与职业院校共同落实知识产权的转化工作,是知识产权最为主要的需求方;行业是知识产权得以转化的基地,可以说所有的知识产权转化都是在行业中得到验证,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因此,职业院校在产教融合的大背景下,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的转化要构建“政—校—企—行”多元主体参与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四者在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的独特功效和作用,使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能够从研发到市场应用得以顺畅进行。例如,企业商品如若更好地实现使用价值就需要做好外观设计,其中商标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产教融合背景下,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深度校企合作,由职业院校教师负责企业商标的设计制作,在合理、顺畅的运行机制中,商标从构思设计、商标检索、商标申请、批准公示等系列前期工作都需要设计师的协助制作,整体来看是从设计作品到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运作环节,外观专利的专利权申报、艺术设计方案的选择、图形的推敲和改进处理工作,需要艺术设计的大量工作才能有最终的专利申报结果,知识产权的基础性工作需要艺术设计处理大量图像信息的关联性支持。而这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就应该从机制方面厘清职业院校、企业、教师个人的责任,保护好教师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合法权益。
  (三)制度路向:搭建“国家—院校—个人”三层次的制度体系
  “制度路向”是强调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通过哪些制度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职业教育知识产权的转化是从国家顶层设计到院校“本土化”解读,再到个人实施和自觉性生成的过程。因此,对于艺术设计类知识产权转化而言,搭建“国家—院校—个人”三层次的制度体系是以制度为纲,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为介质,以个人的自觉性为动力源。一方面,搭建“国家—院校—个人”三层次的制度体系是保障知识产权落实的基础,在这一制度体系中分为三个层次的制度保障。其中,国家层面定位在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设计;职业院校则定位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本土化解读,具体为制度的具体化和落地;个人层面则是形成知识产权意识,实现个体知识产权转化和维护的自觉性。同时,任何种类的知识产权都具有学科属性和专业属性,要根据学科、专业的异质性为基础制定适合于本学校的制度系统。对于艺术设计类而言,制度系统可以覆盖知识产权转化管理规定、知识产权转化奖励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该制度体系贯穿于知识产权的研发、试验、转化等全过程。另一方面,要以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为介质。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要求职业教育办学需要社会、企业、行业的参与,这样才能实现内涵式的發展。这便要求职业教育要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这样职业教育知识产权才能拥有研发之源、应用之源。最后,个人的自觉性为动力源。职业教育知识产权转化不仅仅是国家、民族、职业院校的责任,还应该是教师个体的责任。产教融合的大背景下,职业院校教师更应该发挥校企合作的纽带,以研发项目为载体,将艺术类设计知识产权由设计转化为产品,发挥职业教育技术技能的势差优势,实现个体知识产权保护与职业教育发展以及产业发展等共同发展,最终实现三者利益共同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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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2017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广西优质民族文化资源输出研究”(2017KY0989)
  【作者简介】门 超(1981— ),女,黑龙江七台河人,硕士,南宁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工程学院讲师,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政策与法规研究所研究人员,研究方向:职业教育学、艺术设计与民族装饰艺术设计研究。
  (责编 黎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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