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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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 ,是法理学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 也是目前各国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本文结合对德国法学教授本哈德.施林克的畅销小说《朗读者》中涉及到的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解读,探析了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以及在处理这对关系时遇到的相同困境。
  关键词:法律;道德;辩证统一
  一、一部流行小说中严肃而沉重的法理学命题
  小说的背景是二战后的德国,从-个名叫米夏.伯格的15岁少年与36岁公共汽车售票员汉娜之间的不寻常的恋情开始,并以二者的恋情为主线,通过-次对曾经担任过纳粹集中营看守的汉娜及其同案的审判,讲述了二战后人们对战争遗留问题如何解决的问题。
  这并不是一部普通的爱情小说,它在叙述一个悲剧的爱情故事的同时,把着力点也放在了造成这个悲剧的根源上:汉娜的过去。对汉娜的审判作为书的主要内容,作者花了大量的笔墨去描述。从正式开庭前繁杂的取证工作,到开庭时对汉娜的审问,无不详尽而真实。
  审判的事件是,在1944年冬天的"死亡行军"中,当时的纳粹党卫军看守汉娜等六名女看守转移的300余名死囚在转移途中被临时关押在-个教堂休息时突然遇到了炮火的袭击,而几名看守却没有将教堂的大门打开让囚犯逃生,从而导致被关押在教堂内的300余名囚犯死亡。
  当主审法官问汉娜:"你们为什么不把门打开"时,汉娜回答:"我们是看守!我们的职责是押送犯人,我们不能让他们逃走。"作为押送死囚的看守,在300多名死囚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是应当开门放走他们,还是应该继续关押他们? ,"换了你,你会怎么做?"汉娜反问道,主审法官、陪审员、旁听人员、证人当时都无言以对。
  这其实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的困境,谁也不能说自己能够完美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如果要不违背道德,就必然会违背当时的法律,而如果遵守当时的法律和自己的职责,就是违背了道德和现行的法律。
  似乎道德和法律在这时表现出了一种极端的对立。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看待他们之间的关系呢。小说中的法学教授这样回答:"人们总以为社会是靠道德运行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社会要靠法律来运作。"
  可这并不足以解决二者的矛盾,不足以用来解决诸如汉娜的困境这样的事。因为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狭隘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当受到怎么样的处罚,都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它受时间地点等诸多条件的制约。具体的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诚如汉娜所遭遇的困难选择,她不论做出怎样的抉择,都会违背当时的法律或现行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她无论如何都会被判有罪。尽管可以质疑那明显违背了基本道德准则的纳粹法律,是否本身就需否定,毕竟在纳粹执政的法西斯时期,这些法律拥有和现行法律一样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一个人因遵守法律而违法,正是由于法律的不稳定性,产生的自相矛盾。
  小说中的汉娜最终被判处了重罪。尽管对她的量刑已然尘埃落定,她提出的尖锐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解答。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为什么时常会以互相对立的形式出现,大致上可归结于以下几点原因:
  1、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 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4、两者作用的范围不同。道德的作用范围比法律广泛的多。正是这些区别,使得二者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相符,但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而汉娜的案件,则是这种矛盾的极端表现。
  而我认为,二者之间最大的矛盾莫过于道德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不稳定性。
  人类文明史几千年来,在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上变化甚微,过去所推崇的,往往如今仍然被认可,因人类的延续性,道德准则也便拥有了一种代代相传的延续性。这确保了道德的稳定性。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新旧法律即使在一些条款规定上相互区别,在许多关键的,本质的问题上,仍然是遵循着大致相同的立法逻辑的,这恰恰反应出,法律在其自身的不稳定性中也包含着一些稳定的因素。这就为法律与道德的统一提供了条件。
  道德与法律不是无条件的统一的。两者的这种相辅相成和互相促益关系主要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三、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回到《朗读者》这部小说。小说中的法学教授对于社会是靠什么运作的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果仅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讲,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站在整个社会的治理和运作来考虑,这种观点又显得有点狭隘了,毕竟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调整范畴是有限的,滞后的,而社会是复杂的、多变的,每天每时每刻都有可能发生一些新的问题、出现一些新鲜的事物。所以仅仅依靠法律来运作一个社会是不够的,社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道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当然,道德法律化也有其局限性。违反道德的并不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另外,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
  总之,我认为,道德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应当保持内部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有时候不见得一定要体现在外在的形式上,而更多的应体现在内在的精神或者说价值取向上。在立法中,只有秉承这个理念,才能不违背道德。这正是避免在现实中再次出现类似汉娜的悲剧的最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
  作者简介:李晋楠(1987.5-),女,江苏南京人。河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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