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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一)调查与评价原则
1、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应遵循资料搜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项目所在场地调查与类比考察相结合、现状监测与长期动态资料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2、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深度应满足相应的工作级别要求。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组织现场监测及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对一级评价,还可选用不同历史时期地形图以及航空、卫星图片进行遥感图像解译配合地面现状调查与评价。
3、对于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应监测潜水含水层以及与其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兼顾地表水体,对于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应监测受其影响的相关含水层。对于改、扩建I类建设项目,必要时监测范围还应扩展到包气带。
(二)调查与评价范围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状况为原则,并应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要求。
1、Ⅰ类建设项目
(1)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还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
(2)当Ⅰ类建设项目位于基岩地区时,一级评价以同一地下水文地质单元为调查评价范围,二级评价原则上以同一地下水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块段为调查评价范围,三级评价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情况,并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的要求为原则确定调查评价范围。
2、Ⅱ类建设项目
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的影响区域,其中应特别关注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建设项目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
3、Ⅲ类建设项目
Ⅲ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同时包括Ⅰ、Ⅱ类建设项目所确定的范围。
二、污染源调查
(一)调查原则
1、对已有污染源调查资料的地区,一般可通过搜集现有资料解决。2、对于没有污染源调查资料,或已有部分调查资料,尚需补充调查的地区,可与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同步进行。3、对调查区内的工业污染源,应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工业污染源调查技术要求及其建档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对分散在评价区的非工业污染源,可根据污染源的特点,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查。
(二)调查对象
地下水污染源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
调查重点主要包括废水排放口、渗坑、渗井、污水池、排污渠、污灌区、已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和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等。
(三)不同类型污染源调查要点
1、对工业或生活废(污)水污染源中的排放口,应测定其位置,了解和调查其排放量及渗漏量、排放方式(如连续或瞬时排放)、排放途径和去向、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废水的处理和综合利用状况等。
2、对排污渠和已被污染的小型河流、水库等,除按地表水监测的有关规定进行流量、水质等调查外,还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渠(河)段进行渗漏量和影响范围调查。
3、对污水池和污水库应调查其结构和功能,测定其蓄水面积与容积,了解池(库)底的物质组成或地层岩性以及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进水来源、出水去向和用途、进出水量和水质及其动态变化情况,池(库)内水位标高与其周围地下水的水位差,坝堤、坝基和池(库)底的防渗设施和渗漏情况,以及渗漏水对周边地下水质的污染影响。
4、对于农业污染源,重点应调查和了解施用农药、化肥情况。对于污灌区,重点应调查和了解污灌区的土壤类型、污灌面积、污灌水源、水质、污灌量、灌溉制度与方式及施用农药、化肥情况,必要时对污灌区的土壤类型、污灌前后土壤污染物含量及累积情况。必要时可补做渗水试验,以便了解单位面积渗水量。
5、对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应测定其位置、堆积面积、堆积高度、堆积量等,并了解其底部、侧部渗透性能及防渗情况,同时采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浸溶试验、土柱淋滤试验,了解废物的有害成份、可浸出量、雨后淋滤水中污染物种类、浓度和入渗情况。
6、对生活污染源中的生活垃圾、粪便等,应调查了解其物质组成及排放、储存、处理利用状况。
7、对于改、扩建I类建设项目,还应对建设项目场地所在区域可能污染的部位(如物料装卸区、储存区、事故池等)开展包气带污染调查,包气带污染调查取样深度一般在地面以下25cm~80cm之间即可。当调查点所在位置一定深度之下有埋藏的排污系统或储藏污染物的容器时,取样深度应至少达到排污系统或储藏污染物的容器底部以下。
(四)调查因子
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因子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污染特征选定。
三、地质环境现状调查
污染物排放对地下水的污染,其发生、发展主要受水文地质条件的控制,分析研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条件是开展监测评价工作的基础。
(一)收集资料
资料收集的主要内容有:①包气带的岩性结构与厚度;②含水层与隔水层的岩性与分布;③控制含水层分布的地质构造条件;④地下水的补给来源;⑤地下的迳流方向;⑥地下水排泄方式及供水功能;⑦地下水富水地段的分布;⑧工程建设前的地下水水质;⑨建设工程排水下渗与含水层的关系;⑩水源地与建设工程的距离、位置关系(上、下游关系)等。
(二)水文地质条件调查
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气象、水文、土壤和植被状况。2、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貌特征与矿产资源。3、包气带岩性、结构、厚度。4、含水层的岩性组成、厚度、渗透系数和富水程度;隔水层的岩性组成、厚度、渗透系数。5、地下水类型、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6、地下水水位、水质、水量、水温。7、泉的成因类型,出露位置、形成条件及泉水流量、水质、水温,开发利用情况。8、集中供水水源地和水源井的分布情况(包括开采层的成井的密度、水井结构、深度以及开采历史)。9、地下水现状监测井的深度、结构以及成井历史、使用功能。 10、地下水背景值(或地下水污染对照值)。 (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
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原生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包括天然劣质水分布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地方性疾病等环境问题。
2、地下水开采过程中水质、水量、水位的变化情况,以及引起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3、与地下水有关的其它人类活动情况调查,如保护区划分情况等。
四、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
1、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主要通过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动态监测,了解和查明地下水水流与地下水化学组分的空间分布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提供基础资料。
2、对于I类建设项目应同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质。对于II类建设项目应监测地下水水位,涉及可能造成土壤盐渍化的II类建设项目,也应监测相应的地下水水质指标。
3、现状监测井点的布设原则
(1)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井点采用控制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监测井点应主要布设在建设项目场地、周围环境敏感点、地下水污染源、主要现状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以及对于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点。对于Ⅰ类和Ⅲ类改、扩建项目,当现有监测井不能满足监测井点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
(2)监测井点的层位应以潜水和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为主。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隔水底板,承压水监测井中的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止水良好。
(3)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
(4)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
①一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7个点/层。评价区面积大于100km2时,每增加15km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②二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5个点/层。评价区面积大于100km时,每增加20km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③三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3个点/层。
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1 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注意问题在布设监测点时,要特别注意调查以下内容:
(1)水位埋深 水位埋深是指地面到地下水面的距离。因为各含水层补给来源和开采情况不同,水位埋深可以有明显的差别,根据各测点地下水位埋深数据,可以判定所取水样代表哪个含水层的水质。
(2)采样井基本情况 通过收集资料和调查访问了解井深、含水层埋深、含水层岩性等,判断含水层位置。如果是多层混合取水则不宜选用。同时调查了解井的使用情况,确定是农灌用水井还是生活用水井,是否长期使用等,如果井长期不用或淤塞则不宜选用。
(3)采样点周围的环境状况 调查记录在采样点周围是否有猪圈、臭水坑、牛羊等牲畜圈,是否位于菜园内等。这些地方三氮含量一般较高,不能代表区域地下水质量,最好选用农田中经常使用的灌溉井。
上述内容应详细填写在监测点(机、民井)调查卡片中。
4、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点取样深度的确定
(1)评价级别为一级的Ⅰ类和Ⅲ类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监测井(孔)点应进行定深水质取样,具体要求:
①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深小于20m时,取二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分别在井水位以下1.0m之内和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3/4处。
②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深大于20m时,取三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分别在井水位以下1.0m之内、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1/2处和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3/4处。
(2)评价级别为二级、三级的Ⅰ类和Ⅲ类建设项目和所有评价级别的Ⅱ类建设项目,只取一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在井水位以下1.0m之内。
5、监测内容
(1)水质 自然界中影响地下水质量的有害物质很多,不同地区工业布局不同,污染源类型差异大,污染物种类也各不相同,因此,地下水质量因子的选择要根据研究区的具体情况而定,选择对生物、环境、人体和社会经济危害大的参数作为主要评价对象。
通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其地下水水质监测主要考虑能够反映地下水正常的水质状况及建设项目的特征污染物两方面就可以了。监测因子一般选取PH、Cl-、SO4=、NO3-、NO2-、NH3+、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等。特征污染物则与具体工程项目有关,常有F-、As、石油类、挥发酚、Cr+6、Hg、Pb、Cd等。卫生指标选用大肠杆菌数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监测因子的选择关键是能选准工程项目的特征污染物。
进行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时,为了能全面评价地下水水质,应选择以下监测项目中的二十项以上:
Cl-、SO4=、NO3-、NO2-、NH3+、F-、PH、总硬度、矿化度、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氰化物、As、Cr+6、Hg、Pb、Cd、Fe、Mn、Ag、Mo、Se、大肠菌群等。必要时还应监测反应评价区水质主要量问题的其他项目,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有机氯、有机磷、苯类、溶解氧、耗氧量及其他的工业排放有机物质。
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项目的选择,应根据建设项目行业污水特点、评价等级、存在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而确定。即评价等级较高,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可适当多取,反之可适当减少。
(2)水位 水位是确定地下水流向的重要因素,应通过水准仪进行测定。当不具备条件时,要测量其水位埋深。
(3)水温 水温是确定含水层埋深、循环深度及补、径、排条件的重要指标。当水温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判断取样工作的正确性,水温应现场测定。
6、现状监测频率要求
(1)评价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应在评价期内至少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2)评价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若有近3年内不少于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进行至少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对于改、扩建项目,若掌握现有工程建成后近3年内不少于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观测资料,也应在评价期内进行至少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若已有的监测资料不能满足本条要求,应在评价期内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3)评价等级为三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在评价期内监测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并尽可能在枯水期进行。
7、地下水水质样品采集与现场测定
(1)地下水水质样品应采用自动式采样泵或人工活塞闭合式与敞口式定深采样器进行采集。
(2)样品采集前,应先测量井孔地下水水位(或地下水水位埋藏深度)并做好记录,然后采用潜水泵或离心泵对采样井(孔)进行全井孔清洗,抽汲的水量不得小于3倍的井筒水(量)体积。
(3)地下水水质样品的管理、分析化验和质量控制按HJ/T164执行。pH、溶解氧(DO)、水温等不稳定项目应在现场测定。
(一)调查与评价原则
1、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应遵循资料搜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项目所在场地调查与类比考察相结合、现状监测与长期动态资料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2、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深度应满足相应的工作级别要求。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组织现场监测及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对一级评价,还可选用不同历史时期地形图以及航空、卫星图片进行遥感图像解译配合地面现状调查与评价。
3、对于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应监测潜水含水层以及与其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兼顾地表水体,对于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应监测受其影响的相关含水层。对于改、扩建I类建设项目,必要时监测范围还应扩展到包气带。
(二)调查与评价范围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状况为原则,并应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要求。
1、Ⅰ类建设项目
(1)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还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
(2)当Ⅰ类建设项目位于基岩地区时,一级评价以同一地下水文地质单元为调查评价范围,二级评价原则上以同一地下水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块段为调查评价范围,三级评价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情况,并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的要求为原则确定调查评价范围。
2、Ⅱ类建设项目
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的影响区域,其中应特别关注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建设项目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
3、Ⅲ类建设项目
Ⅲ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同时包括Ⅰ、Ⅱ类建设项目所确定的范围。
二、污染源调查
(一)调查原则
1、对已有污染源调查资料的地区,一般可通过搜集现有资料解决。2、对于没有污染源调查资料,或已有部分调查资料,尚需补充调查的地区,可与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同步进行。3、对调查区内的工业污染源,应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工业污染源调查技术要求及其建档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对分散在评价区的非工业污染源,可根据污染源的特点,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查。
(二)调查对象
地下水污染源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
调查重点主要包括废水排放口、渗坑、渗井、污水池、排污渠、污灌区、已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和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等。
(三)不同类型污染源调查要点
1、对工业或生活废(污)水污染源中的排放口,应测定其位置,了解和调查其排放量及渗漏量、排放方式(如连续或瞬时排放)、排放途径和去向、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废水的处理和综合利用状况等。
2、对排污渠和已被污染的小型河流、水库等,除按地表水监测的有关规定进行流量、水质等调查外,还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渠(河)段进行渗漏量和影响范围调查。
3、对污水池和污水库应调查其结构和功能,测定其蓄水面积与容积,了解池(库)底的物质组成或地层岩性以及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进水来源、出水去向和用途、进出水量和水质及其动态变化情况,池(库)内水位标高与其周围地下水的水位差,坝堤、坝基和池(库)底的防渗设施和渗漏情况,以及渗漏水对周边地下水质的污染影响。
4、对于农业污染源,重点应调查和了解施用农药、化肥情况。对于污灌区,重点应调查和了解污灌区的土壤类型、污灌面积、污灌水源、水质、污灌量、灌溉制度与方式及施用农药、化肥情况,必要时对污灌区的土壤类型、污灌前后土壤污染物含量及累积情况。必要时可补做渗水试验,以便了解单位面积渗水量。
5、对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应测定其位置、堆积面积、堆积高度、堆积量等,并了解其底部、侧部渗透性能及防渗情况,同时采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浸溶试验、土柱淋滤试验,了解废物的有害成份、可浸出量、雨后淋滤水中污染物种类、浓度和入渗情况。
6、对生活污染源中的生活垃圾、粪便等,应调查了解其物质组成及排放、储存、处理利用状况。
7、对于改、扩建I类建设项目,还应对建设项目场地所在区域可能污染的部位(如物料装卸区、储存区、事故池等)开展包气带污染调查,包气带污染调查取样深度一般在地面以下25cm~80cm之间即可。当调查点所在位置一定深度之下有埋藏的排污系统或储藏污染物的容器时,取样深度应至少达到排污系统或储藏污染物的容器底部以下。
(四)调查因子
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因子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污染特征选定。
三、地质环境现状调查
污染物排放对地下水的污染,其发生、发展主要受水文地质条件的控制,分析研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条件是开展监测评价工作的基础。
(一)收集资料
资料收集的主要内容有:①包气带的岩性结构与厚度;②含水层与隔水层的岩性与分布;③控制含水层分布的地质构造条件;④地下水的补给来源;⑤地下的迳流方向;⑥地下水排泄方式及供水功能;⑦地下水富水地段的分布;⑧工程建设前的地下水水质;⑨建设工程排水下渗与含水层的关系;⑩水源地与建设工程的距离、位置关系(上、下游关系)等。
(二)水文地质条件调查
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气象、水文、土壤和植被状况。2、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貌特征与矿产资源。3、包气带岩性、结构、厚度。4、含水层的岩性组成、厚度、渗透系数和富水程度;隔水层的岩性组成、厚度、渗透系数。5、地下水类型、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6、地下水水位、水质、水量、水温。7、泉的成因类型,出露位置、形成条件及泉水流量、水质、水温,开发利用情况。8、集中供水水源地和水源井的分布情况(包括开采层的成井的密度、水井结构、深度以及开采历史)。9、地下水现状监测井的深度、结构以及成井历史、使用功能。 10、地下水背景值(或地下水污染对照值)。 (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
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原生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包括天然劣质水分布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地方性疾病等环境问题。
2、地下水开采过程中水质、水量、水位的变化情况,以及引起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3、与地下水有关的其它人类活动情况调查,如保护区划分情况等。
四、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
1、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主要通过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动态监测,了解和查明地下水水流与地下水化学组分的空间分布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提供基础资料。
2、对于I类建设项目应同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质。对于II类建设项目应监测地下水水位,涉及可能造成土壤盐渍化的II类建设项目,也应监测相应的地下水水质指标。
3、现状监测井点的布设原则
(1)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井点采用控制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监测井点应主要布设在建设项目场地、周围环境敏感点、地下水污染源、主要现状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以及对于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点。对于Ⅰ类和Ⅲ类改、扩建项目,当现有监测井不能满足监测井点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
(2)监测井点的层位应以潜水和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为主。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隔水底板,承压水监测井中的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止水良好。
(3)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
(4)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
①一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7个点/层。评价区面积大于100km2时,每增加15km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②二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5个点/层。评价区面积大于100km时,每增加20km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③三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3个点/层。
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1 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注意问题在布设监测点时,要特别注意调查以下内容:
(1)水位埋深 水位埋深是指地面到地下水面的距离。因为各含水层补给来源和开采情况不同,水位埋深可以有明显的差别,根据各测点地下水位埋深数据,可以判定所取水样代表哪个含水层的水质。
(2)采样井基本情况 通过收集资料和调查访问了解井深、含水层埋深、含水层岩性等,判断含水层位置。如果是多层混合取水则不宜选用。同时调查了解井的使用情况,确定是农灌用水井还是生活用水井,是否长期使用等,如果井长期不用或淤塞则不宜选用。
(3)采样点周围的环境状况 调查记录在采样点周围是否有猪圈、臭水坑、牛羊等牲畜圈,是否位于菜园内等。这些地方三氮含量一般较高,不能代表区域地下水质量,最好选用农田中经常使用的灌溉井。
上述内容应详细填写在监测点(机、民井)调查卡片中。
4、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点取样深度的确定
(1)评价级别为一级的Ⅰ类和Ⅲ类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监测井(孔)点应进行定深水质取样,具体要求:
①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深小于20m时,取二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分别在井水位以下1.0m之内和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3/4处。
②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深大于20m时,取三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分别在井水位以下1.0m之内、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1/2处和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3/4处。
(2)评价级别为二级、三级的Ⅰ类和Ⅲ类建设项目和所有评价级别的Ⅱ类建设项目,只取一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在井水位以下1.0m之内。
5、监测内容
(1)水质 自然界中影响地下水质量的有害物质很多,不同地区工业布局不同,污染源类型差异大,污染物种类也各不相同,因此,地下水质量因子的选择要根据研究区的具体情况而定,选择对生物、环境、人体和社会经济危害大的参数作为主要评价对象。
通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其地下水水质监测主要考虑能够反映地下水正常的水质状况及建设项目的特征污染物两方面就可以了。监测因子一般选取PH、Cl-、SO4=、NO3-、NO2-、NH3+、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等。特征污染物则与具体工程项目有关,常有F-、As、石油类、挥发酚、Cr+6、Hg、Pb、Cd等。卫生指标选用大肠杆菌数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监测因子的选择关键是能选准工程项目的特征污染物。
进行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时,为了能全面评价地下水水质,应选择以下监测项目中的二十项以上:
Cl-、SO4=、NO3-、NO2-、NH3+、F-、PH、总硬度、矿化度、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氰化物、As、Cr+6、Hg、Pb、Cd、Fe、Mn、Ag、Mo、Se、大肠菌群等。必要时还应监测反应评价区水质主要量问题的其他项目,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有机氯、有机磷、苯类、溶解氧、耗氧量及其他的工业排放有机物质。
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项目的选择,应根据建设项目行业污水特点、评价等级、存在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而确定。即评价等级较高,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可适当多取,反之可适当减少。
(2)水位 水位是确定地下水流向的重要因素,应通过水准仪进行测定。当不具备条件时,要测量其水位埋深。
(3)水温 水温是确定含水层埋深、循环深度及补、径、排条件的重要指标。当水温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判断取样工作的正确性,水温应现场测定。
6、现状监测频率要求
(1)评价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应在评价期内至少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2)评价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若有近3年内不少于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进行至少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对于改、扩建项目,若掌握现有工程建成后近3年内不少于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观测资料,也应在评价期内进行至少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若已有的监测资料不能满足本条要求,应在评价期内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3)评价等级为三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在评价期内监测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并尽可能在枯水期进行。
7、地下水水质样品采集与现场测定
(1)地下水水质样品应采用自动式采样泵或人工活塞闭合式与敞口式定深采样器进行采集。
(2)样品采集前,应先测量井孔地下水水位(或地下水水位埋藏深度)并做好记录,然后采用潜水泵或离心泵对采样井(孔)进行全井孔清洗,抽汲的水量不得小于3倍的井筒水(量)体积。
(3)地下水水质样品的管理、分析化验和质量控制按HJ/T164执行。pH、溶解氧(DO)、水温等不稳定项目应在现场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