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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们国家目前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社会的变革,经济的发展与新思潮的出现等因素都为“包二奶”这一社会现象提供了一定的社会根基。本文主要论述了“重婚的认定,对‘包二奶’这一社会现象的解释以及解决方式”三个方面,对重婚行为的认定以及严惩的目的在于保护一夫一妻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社会提供法律的依据与保障。
关键词重婚 事实婚姻 社会伦理 公民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93-01
家庭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婚姻的稳定与否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与否,还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团结与和谐。随着电视剧《蜗居》的热播,社会民众对于“二奶”这一问题的关注度再次升温,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必然的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当人们面对现实,至少已经达成的一致是,“包二奶”现象,已经到了需要全社会予以正视的时候了。这不仅仅是因为“包二奶”现象日趋严重,由此而引发的婚姻、道德、伦理等一系列问题,更是成为了一些社会问题的根源,能否由法律来惩罚"第三者"成为了人们所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简单的来谈谈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的是“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对于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行为,婚姻法修改草案增加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而在《刑法》中,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但是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因为婚姻法和刑法对于“包二奶”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单凭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是无法对其加以调整的,即是否与婚姻的概念相冲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任何一种婚姻都必须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惟其如此,才能产生婚姻关系。因此,结婚必须经过登记,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就不是合法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因为我国目前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制度),在新婚姻法中称为无效婚姻。既然是无效婚姻,也就不能称其为婚姻。所以,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包二奶”行为,既不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因此并不是一种婚姻。若在刑法中将其作为重婚罪处理,则显然与民法中的婚姻制度不协调,因为这种非法同居关系不能称为婚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包二奶”的行为大多不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很难取证证明其构成同居,因而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认为构成重婚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研究,例如:同居时间多长才算重婚,如何计算?中间间断后,是否重复计算?偶尔发生了性关系,但生育了子女,是否属于重婚?这些问题均很难确定。即使规定了期限,也很难认定。而且对于同居的时间,在实践中往往遇到举证上的困难。在实践中,“包二奶”的行为与通奸行为常常很难区别。如果把通奸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处罚,则未免打击面过宽。
无法对“包二奶”行为入罪,并不等于我们可以对此坐视不管,我们可以用道德教化的方法对这些人进行提升。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包二奶”主要会对配偶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应当在帮助弱者上下工夫:一是,在法律上给“包二奶”的人更多的民事惩罚,“包二奶”可以成为离婚的重要理由,“包二奶”的人在财产上可以少分,并且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等等;二是,妇联、居委会和其他民间组织要多给这些弱者提供援助,帮助她们举证和提供法律咨询等等,让她们更有可能打赢官司。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完善法律体系,调整法律构造,弥补法律在此问题上的空白。例如广东省有关部门曾在新婚姻法出台前制订了本地解决“包二奶”问题的措施,规定双方连续同居6个月以上视为重婚;双方育有子女的视为重婚等等,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所以,有学者认为,应该借鉴广东经验,扩大重婚罪的解释,采用刑法手段进行治理,才能奏效。因为“包二奶”问题是一个严重而负责的社会问题,其形势的严峻性和方式的多样性都表示,仅仅凭借婚姻法和民法的调整手段难以对此情况加以遏制。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调整手段,理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广大妇女的权益。让配偶权、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不仅仅是一纸空谈。还有个别学者提出引用刑法中打击嫖娼卖淫行为的相关条款来打击“包二奶”。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重婚罪扩大解释没有法理依据,“包二奶,问题应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对策解决。对于构成重婚的“包二奶”行为,应依照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加以处理。对于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包二奶”行为,严重损害了一夫一妻制,有必要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并要求相关过错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当然也有学者指出用法律手段严格管理性关系,是不合适的。婚姻法不必管“包二奶”,刑法更不应介入男女关系中去。
但是法律严惩只是众多手段中的一种,并非根本的办法,真正的问题出在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上面。因此,笔者赞同在修改刑法严惩“包二奶”现象的同时,也建议要整顿我国的文化艺术阵地,避免去发掘和宣扬人的本性中的劣根性,政府也要加大公民道德的建设力度,积极弘扬健康向上的审美观、生活观、爱情婚姻观。
关键词重婚 事实婚姻 社会伦理 公民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93-01
家庭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婚姻的稳定与否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与否,还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团结与和谐。随着电视剧《蜗居》的热播,社会民众对于“二奶”这一问题的关注度再次升温,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必然的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当人们面对现实,至少已经达成的一致是,“包二奶”现象,已经到了需要全社会予以正视的时候了。这不仅仅是因为“包二奶”现象日趋严重,由此而引发的婚姻、道德、伦理等一系列问题,更是成为了一些社会问题的根源,能否由法律来惩罚"第三者"成为了人们所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简单的来谈谈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的是“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对于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行为,婚姻法修改草案增加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而在《刑法》中,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但是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因为婚姻法和刑法对于“包二奶”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单凭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是无法对其加以调整的,即是否与婚姻的概念相冲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任何一种婚姻都必须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惟其如此,才能产生婚姻关系。因此,结婚必须经过登记,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就不是合法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因为我国目前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制度),在新婚姻法中称为无效婚姻。既然是无效婚姻,也就不能称其为婚姻。所以,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包二奶”行为,既不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因此并不是一种婚姻。若在刑法中将其作为重婚罪处理,则显然与民法中的婚姻制度不协调,因为这种非法同居关系不能称为婚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包二奶”的行为大多不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很难取证证明其构成同居,因而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认为构成重婚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研究,例如:同居时间多长才算重婚,如何计算?中间间断后,是否重复计算?偶尔发生了性关系,但生育了子女,是否属于重婚?这些问题均很难确定。即使规定了期限,也很难认定。而且对于同居的时间,在实践中往往遇到举证上的困难。在实践中,“包二奶”的行为与通奸行为常常很难区别。如果把通奸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处罚,则未免打击面过宽。
无法对“包二奶”行为入罪,并不等于我们可以对此坐视不管,我们可以用道德教化的方法对这些人进行提升。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包二奶”主要会对配偶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应当在帮助弱者上下工夫:一是,在法律上给“包二奶”的人更多的民事惩罚,“包二奶”可以成为离婚的重要理由,“包二奶”的人在财产上可以少分,并且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等等;二是,妇联、居委会和其他民间组织要多给这些弱者提供援助,帮助她们举证和提供法律咨询等等,让她们更有可能打赢官司。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完善法律体系,调整法律构造,弥补法律在此问题上的空白。例如广东省有关部门曾在新婚姻法出台前制订了本地解决“包二奶”问题的措施,规定双方连续同居6个月以上视为重婚;双方育有子女的视为重婚等等,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所以,有学者认为,应该借鉴广东经验,扩大重婚罪的解释,采用刑法手段进行治理,才能奏效。因为“包二奶”问题是一个严重而负责的社会问题,其形势的严峻性和方式的多样性都表示,仅仅凭借婚姻法和民法的调整手段难以对此情况加以遏制。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调整手段,理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广大妇女的权益。让配偶权、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不仅仅是一纸空谈。还有个别学者提出引用刑法中打击嫖娼卖淫行为的相关条款来打击“包二奶”。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重婚罪扩大解释没有法理依据,“包二奶,问题应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对策解决。对于构成重婚的“包二奶”行为,应依照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加以处理。对于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包二奶”行为,严重损害了一夫一妻制,有必要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并要求相关过错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当然也有学者指出用法律手段严格管理性关系,是不合适的。婚姻法不必管“包二奶”,刑法更不应介入男女关系中去。
但是法律严惩只是众多手段中的一种,并非根本的办法,真正的问题出在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上面。因此,笔者赞同在修改刑法严惩“包二奶”现象的同时,也建议要整顿我国的文化艺术阵地,避免去发掘和宣扬人的本性中的劣根性,政府也要加大公民道德的建设力度,积极弘扬健康向上的审美观、生活观、爱情婚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