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著作权的本质是一种私权,对著作权的保护就是对著作权人智力成果的认可。著作权人对智力成果的专有和公众对文化信息的需求间的矛盾,构成了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如果著作权人权利过大,则会损害社会公众获取智力成果的利益,不利于文化交流与传播。如果著作权人利益过于限制,则将导致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降低,也不利于文化的繁荣。所以著作权制度目的是平衡二者利益。网络技术出现前,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对于著作权权利保护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未产生太大问题。但网络技术出现后,它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复制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使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受到冲击,让著作权人利益面临挑战。我们需要探索新的利益平衡机制,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权益,鼓励著作权人积极创造;另一方面,保证社会公众能够获取这些作品,使文化智力成果能够被社会公众所共享,来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平衡;对策研究
一、传统的著作权法里的利益平衡
著作权的本质是一种私权,是法律赋予著作权利人的合法垄断权,具有排除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维护其利益,法律赋予了这种垄断权。
社会公众进入权,是社会公众在一定条件和环境下自由使用、自由获取与传播知识、信息、交流思想的权利与自由。社会公众进入权在著作权法中确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主要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途径实现的,如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著作权的穷竭。
二、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制度的冲击
20世纪后半期,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取信息知识的手段和方法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这个变化下,人们只需通过网络技术轻松复制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这让著作权人担忧自己的权利没法实现,对传统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产生了的冲击,传统著作权法勉强维持的利益平衡机制在网络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如临时性复制、数字图书馆、私人复制,都是网络对传统复制的颠覆。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再平衡的理论分析
利益平衡理论是著作权的基本理论,著作权法制度的产生是不同的利益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和传播方式的不断更新,原先的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需要对著作权法不断地修正来实现新的利益平衡,来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
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一部分配作品权益的法律。著作权法被认为是一种调整利益关系使各方主体利益实现平衡的工具。在限制获得受保护作品的成本和对作品提供激励所产生的利益之间存在一个平衡问题,著作权法必须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整套实现平衡的法律机制,成为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整器。信息社会中,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都是人类权利的体现,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由于各自所追求的法律目标存在差异,同时由于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共享范围远远大于传统的信息共享,再加上在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控制力进一步削弱,从而导致两者之间尚存在一些客观的矛盾。在网络环境下,应当怎样设计一套科学的著作权制度,将社会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完美结合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目前的研究进展和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认为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利益平衡理论,因为只有利益平衡理论可以最大限度的兼顾到每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网络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四、对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对策
(一)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仅有一部法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不够细化,所以我国在本次草案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进一步细化,目的在于减少著作权人的监督责任和难度,降低双方交易成本,由著作权管理机构集中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集体管理机构是通过著作权人的权利授权,在到著作权后,该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与作品使用人签订使用合同,使用人支付作品使用费,集体管理组织在补偿自己的管理成本后,再将利润分配给著作权人的一种著作权制度安排”。在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间搭建一座桥梁,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
(二)加强技术措施来保护网络著作权
我们除了要通过完善立法对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外,还应加强技术监督,通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效地防止盗版与非法复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釆用权限管理技术,即用户身份鉴定技术,权限管理的过程包括:签名、密封、传递。权限管理技术包括:水印技术及密朗技术相结合的技术。
(三)强化网络信息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信息提供者作为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的联系人,应该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对于一些未授权的作品要及时断开连接、删除,因对网上的信息进行审查,开发研究防盗版的软件,对网络信息进行保护,提高维护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意识。
五、结语
著作权法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和限制,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创造利益,促进他们积极进行文化创作;另一方面,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阻碍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的取得,无法信息共享,推动文化的繁荣与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制度就是在二者之间找一个平衡支撑点,维护二者间的利益。网络环境下,数字信息的发展,社会公众获取信息不再像以前一样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而是非常高效、低成本得到信息资源,这使著作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著作权人可能通过一些技术措施防止作品外传,而使公众会通过其他的技术手段获取,二者不断自利博弈,不仅不利于文化的传播,也不利于市场的有序化,我们需要发展完善著作权法保护机制,维护二者的利益平衡,推动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勉青.利益平衡论:穿行于理想与现实之间[J].电子知识产权,2006(11).
[2]冯晓青.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李曙光.《网络著作权的特点及图书馆的应对策略》[J].载《大学图馆情报学刊》,2009年第3期.
[4]李明山.《中国近代著作权史》[M].河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牛巍.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2013.
[6]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第231页.
[7]娄耀雄.建立网络传播权的新视角[J].北京大学学报,2002.2:82—90.
作者简介:
罗雨露(1990~),女,汉族,烟台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平衡;对策研究
一、传统的著作权法里的利益平衡
著作权的本质是一种私权,是法律赋予著作权利人的合法垄断权,具有排除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维护其利益,法律赋予了这种垄断权。
社会公众进入权,是社会公众在一定条件和环境下自由使用、自由获取与传播知识、信息、交流思想的权利与自由。社会公众进入权在著作权法中确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主要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途径实现的,如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著作权的穷竭。
二、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制度的冲击
20世纪后半期,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取信息知识的手段和方法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这个变化下,人们只需通过网络技术轻松复制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这让著作权人担忧自己的权利没法实现,对传统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产生了的冲击,传统著作权法勉强维持的利益平衡机制在网络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如临时性复制、数字图书馆、私人复制,都是网络对传统复制的颠覆。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再平衡的理论分析
利益平衡理论是著作权的基本理论,著作权法制度的产生是不同的利益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和传播方式的不断更新,原先的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需要对著作权法不断地修正来实现新的利益平衡,来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
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一部分配作品权益的法律。著作权法被认为是一种调整利益关系使各方主体利益实现平衡的工具。在限制获得受保护作品的成本和对作品提供激励所产生的利益之间存在一个平衡问题,著作权法必须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整套实现平衡的法律机制,成为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整器。信息社会中,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都是人类权利的体现,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由于各自所追求的法律目标存在差异,同时由于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共享范围远远大于传统的信息共享,再加上在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控制力进一步削弱,从而导致两者之间尚存在一些客观的矛盾。在网络环境下,应当怎样设计一套科学的著作权制度,将社会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完美结合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目前的研究进展和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认为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利益平衡理论,因为只有利益平衡理论可以最大限度的兼顾到每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网络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四、对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对策
(一)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仅有一部法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不够细化,所以我国在本次草案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进一步细化,目的在于减少著作权人的监督责任和难度,降低双方交易成本,由著作权管理机构集中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集体管理机构是通过著作权人的权利授权,在到著作权后,该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与作品使用人签订使用合同,使用人支付作品使用费,集体管理组织在补偿自己的管理成本后,再将利润分配给著作权人的一种著作权制度安排”。在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间搭建一座桥梁,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
(二)加强技术措施来保护网络著作权
我们除了要通过完善立法对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外,还应加强技术监督,通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效地防止盗版与非法复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釆用权限管理技术,即用户身份鉴定技术,权限管理的过程包括:签名、密封、传递。权限管理技术包括:水印技术及密朗技术相结合的技术。
(三)强化网络信息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信息提供者作为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的联系人,应该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对于一些未授权的作品要及时断开连接、删除,因对网上的信息进行审查,开发研究防盗版的软件,对网络信息进行保护,提高维护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意识。
五、结语
著作权法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和限制,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创造利益,促进他们积极进行文化创作;另一方面,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阻碍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的取得,无法信息共享,推动文化的繁荣与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制度就是在二者之间找一个平衡支撑点,维护二者间的利益。网络环境下,数字信息的发展,社会公众获取信息不再像以前一样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而是非常高效、低成本得到信息资源,这使著作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著作权人可能通过一些技术措施防止作品外传,而使公众会通过其他的技术手段获取,二者不断自利博弈,不仅不利于文化的传播,也不利于市场的有序化,我们需要发展完善著作权法保护机制,维护二者的利益平衡,推动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勉青.利益平衡论:穿行于理想与现实之间[J].电子知识产权,2006(11).
[2]冯晓青.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李曙光.《网络著作权的特点及图书馆的应对策略》[J].载《大学图馆情报学刊》,2009年第3期.
[4]李明山.《中国近代著作权史》[M].河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牛巍.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2013.
[6]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第231页.
[7]娄耀雄.建立网络传播权的新视角[J].北京大学学报,2002.2:82—90.
作者简介:
罗雨露(1990~),女,汉族,烟台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