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两种运费收取方式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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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交通设施及运输工具的普及,企业购销活动的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了经济运行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运输费用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收入或者支出,与企业的税负关系密切。本文拟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对企业自营运输直接收取运费与设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关联运输企业提供运输劳务收取运费两种方式的税负进行四种情况的分析比较,旨在合理组织运输,降低企业运费的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关键词:运输费;纳税筹划;税负平衡点;进项抵扣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100-01
  运费作为企业购销活动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应纳税额的影响不容忽视。运费的收支涉及的流转税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运费既可作为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又可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究竟是销项还是进项主要看资金的流向。然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等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企业选择何种方式收取运费,直接关系到企业税负的高低以及税后收益。本论文将从自营运输与分设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种方式作深入分析,不考虑免税货物及其他特殊情况。
  一、两种方式的概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所谓自营运输,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自营运输的活动,两项行为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为典型的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得将其看作兼营行为纳税。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运费作为销售额的价外费用依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征收增值税。针对增值税一般税率货物与低税率货物,适用税率分别为17%和13%.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种方式下收取运费的税负分析比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运费的税负大小,需要以是否考虑自营运输过程中可抵扣的物耗和是否考虑购货方的进项抵扣为切入点进行四种情况的衡量。为了方便分析,我们做出下列假设:假设自营运输过程中不含税物耗(即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相关修理费支出等项目)金额占含税运费的比例为R。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情况一:不考虑自营运输过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不考虑购货方的进项抵扣需要。此时,自营运输应纳税额为[运费/(1+17%)]*17%(一般税率货物)或[运费/(1+13%)]*13%(低税率货物);关联企业应纳税额为运费*3%。显然,不论是一般税率货物还是低稅率货物,后者税负更低,应当选择设立关联运输企业提供劳务。
  情况二:不考虑自营运输过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考虑购货方进项抵扣需要。在仅不考虑可抵扣进项税情况下,企业选择关联运输企业的税负更低。然而,企业必须考虑购货方的进项抵扣,购货方进项税额损失额为[运费/(1+17%)]*17%-运费*7%或[运费/(1+13%)]*13%-运费*7%,企业必须对购买方给予进项补偿。企业选择关联运输企业节约的税负([运费/(1+17%)]*17%-运费*3%或者([运费/(1+13%)]*13%-运费*3%明显大于给予购货方的进项补偿,因此选择关联运输企业税负更低。
  情况三:考虑自营运输过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不考虑购货方的进项抵扣需要。自营运输应纳税额为([运费/(1+17%)]*17%-运费*R*17%和[运费/(1+13%)]*13%-运费*R*13%;关联企业应纳税额为运费*3%。当两种方式税负相等时,则税负平衡点R=67.82%(一般税率货物)或65.42%(低税率货物)。
  因此,当比例R>67.82%或65.42%时,则增值税税负更低,选择自营运输。当R=67.82%或65.42%时,则两者税负相等,考虑到设立关联运输企业所需要的相关人力物力成本,仍然选择自营运输。当R=67.82%或65.42%时,则营业税税负更低,应选择设立关联运输企业提供运输劳务。
  情况四:考虑自营运输过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考虑购货方的进项抵扣。此时自营运输应纳税额为([运费/(1+17%)]*17%-运费*R*17%或[运费/(1+13%)]*13%-运费*R*13%;关联运输企业应纳税额为运费*3%。购货方进项抵扣损失额:([运费/(1+17%)]*17%-运费*7%或者([运费/(1+13%)]*13%-运费*7%。企业必须把节约的税负对购货方提供进项补偿。通过令([运费/(1+17%)]*17%-运费*R*17%-运费*3%=([运费/(1+17%)]*17%-运费*7%或者[运费/(1+13%)]*13%-运费*R*13%-运费*3%=([运费/(1+13%)]*13%-运费*7%可知:
  当企业进项补偿与购买方进项损失相等时,则得出税负平衡点R=23.53%(一般税率货物)或30.77%(低税率货物)。因此,当R>23.53%或30.77%时,则增值税税负更低,选择自营运输。当R=23.53%或30.77%时,则两者税负相等,考虑到设立关联运输企业的相关成本,仍然选择自营运输。当R=23.53%或30.77%时,则营业税税负更低,从税负角度,选择设立关联运输企业提供运输劳务。
  三、运费筹划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企业对购销活动中的运费进行筹划,最终目的是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然而以上分析时基于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税负的比较,并没有考虑其筹划效果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也没有考虑销售增值税免税货物的情况和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分别纳税的特殊情况。同时,进行运费纳税筹划时,分设独立关联运输企业必须进行成本收益的衡量,充分考虑分设企业带来的人力、物力等成本以及货物运输定价的合理性。总之,在实务工作中,必须从企业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要充分考虑各种机会成本、转换成本等相关成本,而并不能仅仅从税负的角度考虑。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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