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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事配眼镜服务的北京东方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司牌匾上使用了“东方大明眼镜”的宇样。北京市著名商标“大明”注册商标所有人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后,向东城工商分局投诉,认为其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大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