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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的容忍义务兼具伦理基础和法理基础,是基于特定身份而受到的行为拘束。在财产申报制度设计中,为了提升廉政反腐的效果,保证社会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公职人员应履行财产的据实申报、全面申报以及接受财产公示等具体容忍义务。但公职人员容忍义务的存在并非是隐私权保护的无限度退让,还需要对财产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公示情况等进行必要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