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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象一滴水虽具有水的基本特征却不能代表江河湖海,更不能代表水在自然界中的综合效应一样,对法的研究,如果孤立地研究法和法律现象,就不能充分认识法律这种特殊行为规范在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综合效用,也不能适应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已从过去主要在政治斗争领域转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一新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