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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因为具备着无国界、信息开放且具有高流动性等特点,使得当今世界的信息传递扩散变得异常简单,但是因为其使用者的自身保密性的原因,也使得很多人利用互联网而对他人利益造成伤害而不受法律追究的事件屡屡出现。尤其在音乐、文学等方面,使用者不经作品拥有人的同意进行商业活动获得利益的案例层出不穷。针对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带来冲击的做法,本文试图从经济学和宪法的角度对网络环境下如何合理使用著作权进行分析。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和其问题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包括文学、音乐和科学成就等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合理使用制度则是著作权的基本制度。它是对著作权的必要约束。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别人已经公开的作品,不必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必须要在显著位置上指明原作的姓名和作品名,同时不能侵犯原作者的其他权利。这一原则被多数国家称之为:公平使用原则。一般认为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个人使用、教学使用、公共事业使用(图书馆、艺术馆、陈列馆)以及具有免费性质的演出和新闻报道等。
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的信息传播方式变得越来越丰富,效率也变得越来越高,通过使用高科技技术作为载体,文学、音乐这类的艺术性的作品传播和使用变得越来越方便,但是在广泛使用的同时,却是对原作者版权的不断侵害和践踏。
在电子信息时代,传统艺术作品,如音乐和文学作品都可以转换成电脑可以识别的格式进行存储和使用。同时借助互联网的高速便捷通道,可以无限的传播到每一个人的网络终端上,任何人都可以借助网络的帮助,轻易的复制这些艺术作品。
作品借助网络的便捷高速传播,使得人们更好的认识到这些艺术作品,看到其体现的价值。但是在另一方面,无限制的传播和利用并没有使原作者获得相应的利益。过去人们想欣赏文学作品,需要到书店买书;人们想听音乐,需要到音像店购买唱片。但是现在人们只需要利用网络就可以免费获取这一切,这对原作者来说,网络的过分传播是十分可怕的。
相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版权人通过技术加密等手段保护自己作品版权不受侵害,这也对正常的网络使用者形成阻碍,很多优秀的作品在网络上难找真迹,作品的社会效应也大为降低。
综上所述,这种利益之争的矛盾也印证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互联网上收到了越来越多的巨大挑战。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
针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互联网中是使用还是放弃曾经引起了很多讨论。不赞成使用这种制度的人群主要包括在网络上提供自己作品或者将要提供作品的原作者或者是唱片公司或者是图书发行商,以及对知识版权严格使用的人群。赞成的理由是只有建立对版权所有者有保护的制度才可以使作者们大胆放心的利用互联网来扩大作品的影响力和价值。但持赞成的观点则认为互联网是一个资源共享的世界,主张不分你我,通过共享来使网络信息的环境带给每一个人。
在互联网这种相对自由宽松的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是否可以在世界范围或国家范围内存在,主要取决于人们是否需要这种制度,只要有需要,那么这种制度将会继续存在,那么就需要用法律的方式加以维护。互联网这种传播速度非常迅捷的环境对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以及出版物、音像制品的传播有着很好的帮助,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增强人们的文化知识发挥着很关键的作用。同时,因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拥有版权的作者们有更足够的信息去继续创作和传播,这也可以保证原作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合理使用制度也会保证人们有更多接受这些艺术作品的机会,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重要的社会效益。
因此,只要在收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只要人们可以对合法使用制度的正确合理应用,并且协调好作者和社会利益,那么这种使用制度是可以继续存在。但是如果取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虽然在某种层次上,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但是对作品的传播有着很大的约束,反过来也是限制了版权人的利益。如果作品不把网络作为载体,那么作品也只能在相对小的环境下进行传播,这样了解作品的人将会大为减少,那么其潜在的购买力也会很有限,作者的收入自然就会少很多。同时,如果合理使用制度的取消,也将对人们形成视觉障碍,广大人们就很难优秀的作品的,而这些优秀的作品的价值也将大为降低。怎样正确疏导合理使用制度,要看作者和传播者以及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使用者是以提高科学文化为前提,那么合理使用制度就体现了它的价值。而如果使用者是以窃取作者的作品进行商业活动获得利益的话,那么合理使用制度就会遭受到质疑。
因此,不管我们处于什么样的时代,我们都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和公正,同时也希望别人能够一样可以。基于这一原因,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都需要得到保证,那么要维持他们之间的利益平衡,那么合理使用制度和基础就会继续存在下去。同时,言论自由是人类基本的权利,在网络上也应该尊重这一原则,从社会财富的角度考虑,互联网坚持使用合理使用制度,不仅促进了文化和科学的交流和传播,也最大幅度的保护了作者的利益,也使作者可以不受牵挂的更好的搞创作。综上所述,在现阶段,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还应该继续存在。
著作权合法使用制度,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法国它是个倡导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非常重视私人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法国从国家利益出发,在数年时间里高度重视合理使用制度。在1951年法国在历史上第一次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给予了明确的表述。它提出了著名的著作权
合理使用三要素,即: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进步并有益于公众;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大量地使用原作或原作的精华部分不能视为适当使用,这一行为是被禁止的;引用作品对原作的利益不能有所侵害。由于新作与原作很多时候题材相似,新作的出现有可能影响原作的销售市场或减少其收益,甚至有可能取代原作。因此必须考虑使用的经济后果。1982年法国版权法又对合理使用的准则又做了新的四条规定,即使用的目的和特点;享有版权作品的特性;使用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法国《数字化版权法》还根据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对网络环境中使用进行了规定。例如:计算机所有人可以为了维护或修理计算机而制作软件的复制件。但不能以其他方式使用该复制件,并且在维修结束后立即销毁复制件。这些规定既保护了版权的合法使用,又不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这表明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在网络环境下已经有足够的法律支撑。
三、调整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
在互联网环境下,作品可以很轻松的无限制的被复制、传播。但是我国的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例不能约束这种途径的传播,因此需要调整我国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那么首先对于创作型程度比较高的艺术作品,比如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它们汇集了作者的大量的心血,是作者艺术性的延续,这种作品在网络传播时,那么就需要对是否合理使用就要采取比较严格的界定。而对于创造性程度较低的作品,如工具书、计算机软件等,在判断此类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就要适当的采取宽松的标准。其次,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在家庭范围内基于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一般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对于个体在网络范围内的私人使用,不应再列入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再次,对于在线教育中的作品合理使用情况,则应该尽可能易于获得和费用低廉。无论是在传统环境下还是在网络环境下,教育都应当充分利用一切手段来接触和利用版权作品。但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在线教育如果适用合理使用,必然会影响著作权人创作作品的积极性,最终给对作者的版权造成侵害。因此,为了既保证在线教育的顺利发展又不过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对在线教育中对版权作品的使用应适用法定许可制度,同时,在线教育机构要保证采取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遭受不合理的损害,例如使用手机验证、注册等方式。最后,关于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范围。图书馆是合理使用制度涉及到的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机构之一。它担负着对传统文化的继承、传播和促进整个社会文化发展的史命,因此,在各国著作权制度上,出于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都给予图书馆一定的著作权侵权例外。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一样,其公益性质没有改变,基于衡平精神的需要,仍然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当然,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图书馆界要提高对著作权相关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律性,从而保证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不会让广大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1]孙华.法律与利益之关系[J].中国法学,1994.
[2]吴明东.著作法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冯晓青.知识产权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和其问题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包括文学、音乐和科学成就等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合理使用制度则是著作权的基本制度。它是对著作权的必要约束。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别人已经公开的作品,不必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必须要在显著位置上指明原作的姓名和作品名,同时不能侵犯原作者的其他权利。这一原则被多数国家称之为:公平使用原则。一般认为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个人使用、教学使用、公共事业使用(图书馆、艺术馆、陈列馆)以及具有免费性质的演出和新闻报道等。
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的信息传播方式变得越来越丰富,效率也变得越来越高,通过使用高科技技术作为载体,文学、音乐这类的艺术性的作品传播和使用变得越来越方便,但是在广泛使用的同时,却是对原作者版权的不断侵害和践踏。
在电子信息时代,传统艺术作品,如音乐和文学作品都可以转换成电脑可以识别的格式进行存储和使用。同时借助互联网的高速便捷通道,可以无限的传播到每一个人的网络终端上,任何人都可以借助网络的帮助,轻易的复制这些艺术作品。
作品借助网络的便捷高速传播,使得人们更好的认识到这些艺术作品,看到其体现的价值。但是在另一方面,无限制的传播和利用并没有使原作者获得相应的利益。过去人们想欣赏文学作品,需要到书店买书;人们想听音乐,需要到音像店购买唱片。但是现在人们只需要利用网络就可以免费获取这一切,这对原作者来说,网络的过分传播是十分可怕的。
相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版权人通过技术加密等手段保护自己作品版权不受侵害,这也对正常的网络使用者形成阻碍,很多优秀的作品在网络上难找真迹,作品的社会效应也大为降低。
综上所述,这种利益之争的矛盾也印证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互联网上收到了越来越多的巨大挑战。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
针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互联网中是使用还是放弃曾经引起了很多讨论。不赞成使用这种制度的人群主要包括在网络上提供自己作品或者将要提供作品的原作者或者是唱片公司或者是图书发行商,以及对知识版权严格使用的人群。赞成的理由是只有建立对版权所有者有保护的制度才可以使作者们大胆放心的利用互联网来扩大作品的影响力和价值。但持赞成的观点则认为互联网是一个资源共享的世界,主张不分你我,通过共享来使网络信息的环境带给每一个人。
在互联网这种相对自由宽松的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是否可以在世界范围或国家范围内存在,主要取决于人们是否需要这种制度,只要有需要,那么这种制度将会继续存在,那么就需要用法律的方式加以维护。互联网这种传播速度非常迅捷的环境对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以及出版物、音像制品的传播有着很好的帮助,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增强人们的文化知识发挥着很关键的作用。同时,因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拥有版权的作者们有更足够的信息去继续创作和传播,这也可以保证原作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合理使用制度也会保证人们有更多接受这些艺术作品的机会,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重要的社会效益。
因此,只要在收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只要人们可以对合法使用制度的正确合理应用,并且协调好作者和社会利益,那么这种使用制度是可以继续存在。但是如果取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虽然在某种层次上,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但是对作品的传播有着很大的约束,反过来也是限制了版权人的利益。如果作品不把网络作为载体,那么作品也只能在相对小的环境下进行传播,这样了解作品的人将会大为减少,那么其潜在的购买力也会很有限,作者的收入自然就会少很多。同时,如果合理使用制度的取消,也将对人们形成视觉障碍,广大人们就很难优秀的作品的,而这些优秀的作品的价值也将大为降低。怎样正确疏导合理使用制度,要看作者和传播者以及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使用者是以提高科学文化为前提,那么合理使用制度就体现了它的价值。而如果使用者是以窃取作者的作品进行商业活动获得利益的话,那么合理使用制度就会遭受到质疑。
因此,不管我们处于什么样的时代,我们都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和公正,同时也希望别人能够一样可以。基于这一原因,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都需要得到保证,那么要维持他们之间的利益平衡,那么合理使用制度和基础就会继续存在下去。同时,言论自由是人类基本的权利,在网络上也应该尊重这一原则,从社会财富的角度考虑,互联网坚持使用合理使用制度,不仅促进了文化和科学的交流和传播,也最大幅度的保护了作者的利益,也使作者可以不受牵挂的更好的搞创作。综上所述,在现阶段,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还应该继续存在。
著作权合法使用制度,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法国它是个倡导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非常重视私人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法国从国家利益出发,在数年时间里高度重视合理使用制度。在1951年法国在历史上第一次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给予了明确的表述。它提出了著名的著作权
合理使用三要素,即: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进步并有益于公众;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大量地使用原作或原作的精华部分不能视为适当使用,这一行为是被禁止的;引用作品对原作的利益不能有所侵害。由于新作与原作很多时候题材相似,新作的出现有可能影响原作的销售市场或减少其收益,甚至有可能取代原作。因此必须考虑使用的经济后果。1982年法国版权法又对合理使用的准则又做了新的四条规定,即使用的目的和特点;享有版权作品的特性;使用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法国《数字化版权法》还根据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对网络环境中使用进行了规定。例如:计算机所有人可以为了维护或修理计算机而制作软件的复制件。但不能以其他方式使用该复制件,并且在维修结束后立即销毁复制件。这些规定既保护了版权的合法使用,又不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这表明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在网络环境下已经有足够的法律支撑。
三、调整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
在互联网环境下,作品可以很轻松的无限制的被复制、传播。但是我国的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例不能约束这种途径的传播,因此需要调整我国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那么首先对于创作型程度比较高的艺术作品,比如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它们汇集了作者的大量的心血,是作者艺术性的延续,这种作品在网络传播时,那么就需要对是否合理使用就要采取比较严格的界定。而对于创造性程度较低的作品,如工具书、计算机软件等,在判断此类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就要适当的采取宽松的标准。其次,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在家庭范围内基于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一般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对于个体在网络范围内的私人使用,不应再列入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再次,对于在线教育中的作品合理使用情况,则应该尽可能易于获得和费用低廉。无论是在传统环境下还是在网络环境下,教育都应当充分利用一切手段来接触和利用版权作品。但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在线教育如果适用合理使用,必然会影响著作权人创作作品的积极性,最终给对作者的版权造成侵害。因此,为了既保证在线教育的顺利发展又不过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对在线教育中对版权作品的使用应适用法定许可制度,同时,在线教育机构要保证采取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遭受不合理的损害,例如使用手机验证、注册等方式。最后,关于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范围。图书馆是合理使用制度涉及到的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机构之一。它担负着对传统文化的继承、传播和促进整个社会文化发展的史命,因此,在各国著作权制度上,出于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都给予图书馆一定的著作权侵权例外。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一样,其公益性质没有改变,基于衡平精神的需要,仍然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当然,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图书馆界要提高对著作权相关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律性,从而保证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不会让广大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1]孙华.法律与利益之关系[J].中国法学,1994.
[2]吴明东.著作法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冯晓青.知识产权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